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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法条不使用“残废”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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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1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为呼应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避免歧视性字眼,立法院6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修正案,将法条中的“残废”用语,修正为“失能”或“身心障碍”。

依联合国2006年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条意旨,缔约国应禁止所有基于身心障碍之歧视,保障身心障碍者获得平等与有效之法律保护,使其不受基于任何原因之歧视。

为落实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之精神,立法院院会6日三读通过,将《劳基法》、《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中对于身心障碍者歧视性文字,修正成“失能”、“障害”或“身心障碍”。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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