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大陆新版个人税明年上路 KPMG:台商关注3面向

中国大陆新版“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定稿,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大纪元资料照)

人气: 530
【字号】    
   标签: tags: , , ,

【大纪元2018年12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中国大陆新版“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定稿,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将对台商产生冲击,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台商主要关注议题集中于宽限期条款的延伸、有住所个人的定义,以及外籍个人现行免税补贴能否延续等3大面向。

新法自今年8月31日颁布以来,社会各界对当中的各项具体操作存有疑问,盼能进一步厘清。大陆国家税务总局最终版本于12月22日敲定并正式对外颁布,将于明年1月1日上路。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刘中惠表示,在宽限期条款的延伸方面,由于新法对“税收居民”的定义调整,只要当年在陆居住累计满183天便属当地税收居民,因而落入全球所得课税网络,故对大部分外派常驻大陆的台干而言,能否继续适用旧法的宽限期条款(俗称“坐月子”)攸关重要。

实施细则草稿先前已预告有关操作将得以延续,最终版本也明订只要在陆连续居住不满6年,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便可享免就境外所得在当地课税的宽限处理。而就计算在陆居住满183天的年度,只要一次离境超过30天,前述的连续6年期限也可重新起算。

不过,刘中惠提到,新法的宽限期限如何与旧法相关计算衔接,抑或重新起算?又先前未能及时规划离境30天而达在陆居住年限的人士,可否重新受惠?尚待后续文件或解释进一步厘清。

其次关于有住所个人的定义,刘中惠说,除了应谨慎控管在大陆居住的天数,建议台干人员更应该先行检视自身有否已在当地构成“住所”。简而言之,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下,应厘清是否已经变成当地“居民”,而非仅“过客”。

所谓“住所”,并非在大陆拥有房屋的狭义概念,实施细则明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纳税义务不再考虑实际在陆居住天数,也不适用宽限期间内免就海外所得纳税的优惠处理。

最后,刘中惠指出,新法引入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支出,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支出,但扣除额相当有限,与原有法令中对于外籍人员免税补贴的金额有很大的距离。外籍人员现行的各项免税补贴政策能否延续,尚待进一步明确。◇

责任编辑:尚颖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