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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盗用商标卖假货 恐赔偿单价15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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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2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针对民众擅自用特定宫庙名称贩售商品,而被依违反《商标法》送办,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5日表示,依《商标法》商标的范围,其实只要是任何具有识别性的标识,不论是文字、图形、颜色、动态、雷射标签和声音等,连手机的开机动画,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违法最重可处3年徒刑,甚至还得赔偿商品零售单价1,500倍金额。

基隆地检署检察官刘彦君5日透过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表示,许多民众往往疏于求证商品来源是否为商标权厂商正品即直接在网路贩售,而轻忽在网路贩卖商品的法律风险。

刘彦君指出,《商标法 》规定,民众如果未得商标权人或团体商标权人同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者,最重甚至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

刘彦君强调,《商标法》刑罚规定是非告诉乃论,无需商标权人提出告诉,且商标权人可请求零售单价1,500倍以下之赔偿金额。民众在网路贩售商品,最好要求出货厂商提供取得商标权或得到商标权人授权或同意使用之证明,以保障自己权利。◇

责任编辑: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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