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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商没订节能目标 台政院拟最高罚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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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3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北报导)行政院22日通过《能源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国内企业与机构若未订定节约能源目标及计划,主管机关应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

经济部次长龚明鑫22日在行政院记者会上表示,这次修法有四大重点,其中为促使厂商、业者或用户遵守节能法规,拟提高违反节能规定的负担,罚锾从现行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可按次加倍处罚,改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并在机关网站公布该厂商、业者或能源用户的名称,再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处罚。

违反节能规定的行为包括:厂商未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是未订定、未执行节约能源目标及计划;未装置汽电共生设备;违反不准进口或在国内销售的规定;超过能源使用数量或未符合能源种类及效率;以及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检查或要求提供资料的命令。

其他的修法重点,包括:因应《电业法》修正,修改能源研究发展基金的征收对象及方式,小型业者有一些豁免;增订能源供应事业应提供主管机关,能源用户的能源使用资料就节能减碳做出最完整的规划。

最后则是扩大稽查主体,增列地方政府协助查核。行政院长赖清德表示,这次修法增列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执行该法的查核作业,例如经指定的既有能源用户,其相关设备的能源使用及效率应符合节能规定,将有助强化地方政府节约能源管理作为。◇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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