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泄露商业机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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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6月02日讯】据最近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境内80%以上的商业信息盗窃案件都源自公司内部。这意味着,对公司来说,敏感信息丢失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其内部的员工。

在这方面,缺乏经验的律师经常高调地发起商业秘密诉讼,并把自己想像成像伊恩•弗莱明小说中敢于冒险、所向披靡的角色。而在现实里,迎接他们的却是商业秘密诉讼的激烈与残酷。

通常情况下,这些案件的临时禁令或是预审禁令的批准速度非常之快。而且很多情况下,还没等到这些经验不足的律师可以充分理解法律规定之前,就已经将案件给输了。

与商业机密相关的加州法律

当大多数人想起“商业机密”时,他们会先想到可口可乐的配方,或是生物医学研究实验室的设计流程图。尽管加州《统一商业机密法》(UTSA)明确保护了这些信息,但UTSA还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信息保护规定(《民法汇编》第3426.1-3426.11节)。若一家公司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护其信息,该信息因其保密措施而更具有价值,加州法院将会预见日常的常见数据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而受到保护。例如,客户名单、商业计划、电子表格、公司会议纪要和议程,以及投标说明,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挪用”的定义

UTSA并非使用“窃取”,而是使用“挪用”一词。挪用具有特定的法律定义,其中包括两种不同类型的挪用:(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2)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民法汇编》第3426.1节)。

“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贿赂、虚假陈述、违反或引发违反保密义务,或通过电子设备等方式进行的间谍活动”(《民法汇编》第3426.1(a)节)。因此,如果一名前雇员擅自取走或复制一份商业秘密信息,那么这将被定义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根据UTSA,“挪用”的第二种定义是指禁止使用或披露的商业秘密。(《民法汇编》第3426.1 (b) (2))。解释此UTSA条款的案例认为,前雇员使用或披露机密客户信息,并以此代表新雇主拉拢该客户群,构成挪用商业秘密。(Morlife Inc. v. Perry, 56 Cal.App.4th 1514, 1526 (1997); Merrill, Lynch, Pierce,Fenner Smith,Inc. v. Garcia,127 F.Supp.2d 1305,1306(C.D.Cal.2000).)

UTSA关于前雇员商业秘密记忆的规定

当一家公司出面指控其商业秘密已被非法使用或披露时,一个常见的误解是侵权者必须亲自挪取顾客名单或设计流程图。但根据UTSA,公司并不需要证明该前雇员亲自挪取商业秘密信息。如果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UTSA实际上让前雇员所记忆的内容成为商业秘密。(参见:Morlife Inc. v. Perry, 56 Cal.App.4th, 1523.) 因此,雇主只需要证明该前雇员使用或披露了其记忆中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就能证明发生了挪用行为。

在UTSA制定之前,前雇员通常认为,雇主并不能够“抹去”他们所记忆的内容,因此他们有权使用雇主的商业秘密信息。这种约定俗成已不再可行。(Gable-Leigh, Inc. v. North American Miss, 2001 WL 521695, 18(C.D. Cal. 2001); Morlife, Inc. v. Perry, 56 Cal.App.4th at 1527.) 这是法律上的一项重大转变。因此,在1984年UTSA制定之前被判决的许多案例在其商业秘密的争议部分,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指导。

法院还限制了基于前雇员所记忆商业秘密挪用的索赔基础。一般情形是,前雇员离开原雇主,并在相同类型的领域或是项目中,为其直接竞争对手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前雇员将不可避免地披露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然而,加州立法却断然否定了所谓的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并要求指控者提供前雇员使用或披露的证据。(参见Whyte v. Schlage Lock Co., 101 Cal. App. 4th 1443, 1459-60 (2002).) 因此,原雇主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有实际证据证明使用或披露商业机密信息的细节。例如,原雇主通过显示前雇员使用了其商业秘密信息来招揽客户,能够满足其证据,证明责任。

尽管前雇员对公司客户的身份记忆,可能会作为商业秘密而受到保护,但法院通常不愿意考虑其它广泛类别的知识,如“一般商业通则”,能在UTSA下受到保护。(参见Providian Credit Cards, 96 Cal.App.4th 292, 309 (2002).)

雇主对未经授权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

当面临商业秘密使用或披露索赔时,前雇员的新公司可能会声称其不知道其员工已经使用或披露了商业机密信息。在UTSA下,界定的标准并不是对该雇员不法行为的实际认知,而仅需要间接性的知识。(《民法汇编》第3426.1(b)(2)(B)(ii), (iii)节.)。如果事实表明,公司的负责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所指称的不法行为正在发生,则该侵权责任可能会牵连公司。遏制使用此类信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随着商业秘密的每次非法使用,挪用所包含的潜在损害可能会持续扩大。”(Cadence Design Systems, Inc. v. Avant!, 29 Cal. 4th 215, 226 (2002).)

对雇主的提示

在目前这个电子时代,大多数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来保护商业机密信息。合理的电子措施可能包括加密网络、限制员工访问权限、防火墙、多字符密码或其它限制访问、追踪员工网络活动的方式。

许多涉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案件,涉及将数据保存或传输至电子存储介质,如zip磁盘、CD-ROM或其它含有USB端口的存储设备。因此,现场勘验证据对证明此类案件至关重要。当公司面临这样的问题时,他们绝不应该让自己的信息技术专员(“IT”)进行任何类型的现场勘验工作。虽然公司内部的IT人员可能善于更新公司软件并确保网络运行顺畅,但他们通常没有足够的能力处理取证工作。此外,公司内部的IT专员可能会使证据链进而复杂化。

为了进一步保护他们的资产,公司应确保他们采取了以下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信息:

确保有充分合同措施来保护机密数据和商业秘密。鉴于最近的几项行政命令,在加州开展业务的公司应认真考虑更新其保密协议、非招标条款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发布关于使用电子存储设备、互联网以及电子邮件系统的政策来防止非法挪用。

提醒员工履行合同义务,保护机密信息,不要使用或泄露商业秘密。重点在在员工辞职或是新员工面试时提出。

如果您知道商业秘密已被盗用,或者您雇用了可能盗用商业机密的员工,请着手准备法律行动。郑博仁律师提醒企业主,无论商业秘密争议涉及的是精密的左心室辅助装置、尚未获得专利的设计或重要的客户名单,公司都应该投入大量资金来保护此类信息。为了保护这些资产,公司应确保能有坚实的法律以及技术措施来保护这些信息,这也是不少企业得以成功的根基。(文章由郑博仁联合律师事务所提供)◇

责任编辑: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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