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媒未审先判 陈杰人辩护律师发声明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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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8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骆亚报导)8月17日下午,中共喉舌新华社发长文,以所谓大起底狠批网络大V、媒体人陈杰人假借舆论监督进行敛财。党媒的做法引起包括辩护律师在内的很多人不满,他们发声明、发文质问党媒,进行回击。

中共喉舌新华社8月16日发表题为“从‘网络大V’到‘网络害虫’——陈杰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罪案件透视”的长文,称其先后建立21个微博、公众号、头条号,发表、炒作、攻击、揭露等各类负面文章3000余篇,并指责其借“舆论监督”名义敛财云云。

辩护律师刘辉表示,阅读新华社的文章后深感震惊,作为陈杰人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三点质疑:一问新华社:“你们怎么获得的侦查秘密?”

刘辉表示,此案自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2018年7月4日立案侦查以来,该案数名嫌疑人不被允许会见律师。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案子,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新华社并没有法定渠道知晓侦查秘密。特别是在办案机关尚未准许辩护律师会见的情况下,新华社获悉侦查秘密,更加缺乏合法途径。

二问新华社:“你们披露侦查秘密的依据是什么?”

刘辉表示,追查刑事犯罪相关侦查秘密的解密时间点是庭审时公开。即使新华社记者通过非正常渠道获悉了案件侦查秘密,也不适宜在庭审前公开,这是保密法的要求。

而根据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泄漏国家秘密以及恶意进行倾向性报导,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媒体和记者的责任。”

三问新华社:“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否需要遵守?

刘辉认为,新华社的报导,陈杰人不再是嫌疑人而是“现原形”,“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者。“此外,文章还添油加醋对陈杰人进行道德抹黑。”

他强调:“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请问新华社记者,你们凭什么给你们的同行陈杰人公民定罪?”

陈杰人的另一名辩护律师仝宗锦则发六点声明反击新华社:第一,该文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新华社,以及向新华社记者介绍案情的办案机关并无权力对一个侦查尚未总结的案件“未审先判”。

第二,该文违背了媒体中立性原则,仅仅根据警方单方面的案情介绍对案件加以定性,而并未采访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一方,背离了媒体中立性原则。

第三,撰文的新华社记者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第四,该文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该文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泛道德化手法搞臭嫌疑人即不体面,更不正当。

第五,从该文具体内容来看,陈杰人并未涉嫌行贿罪,而办案单位却以此为由拒绝辩护律师会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六,敦请有权机关和国家通讯社能够在国家推进依法治国的事业中率先垂范。

社交媒体上不少人都跟陈杰人的辩护律师一样对党媒未审先判的做法表示极度不满。

网友“小喇叭”表示,新华社关于自媒体时评人陈杰人涉嫌违法的长篇报导再一次向世人昭示,中国(中共)不需要法律,可以未审先判。

维权人士王法展表示,自己不认识和不了解陈杰人,只是在微信朋友圈里经常看到他揭露腐败的文章。“我就想问一下湖南公安 ,陈非国家公职人员,根据官方所罗列的罪名,凭什么不允许人家自己聘请的律师会见?不允许律师会见,官方单方面的言词有多少可信度? ”

他还表示,被迫电视认罪、自证其罪,“我只能认为是生命受到了威胁,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是扣帽子、揪辫子,打压报复公监督。”

大陆著名博主蔡慎坤也认为,“新华社关于自媒体时评人陈杰人涉嫌违法的长篇报导再一次向世人昭示:中国(中共)不需要法律!不管最后对陈杰人的判案结果如何,这种以国家通讯社之名渲染的未审先判,并且迫使当事人在媒体上认罪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一直倡导的法治精神,也践踏沾污了几乎所有人的尊严,而不仅仅只是在羞辱陈杰人一个人!”#

责任编辑: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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