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前大陆法官:迫害法轮功违法 参与者必被追究

中国大陆前法官王崇明在中领馆前的集会上发言。(周凤临/大纪元)

人气: 3595
【字号】    
   标签: tags: , , ,

【大纪元2018年09月28日讯】9月20日(上周四),旧金山湾区部分法轮功学员于中领馆前集会,要求无条件释放在中国大陆被中共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目前旅居美国的前中国大陆法官王崇明说:“中共迫害法轮功信仰团体,完全触犯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关于‘灭绝种族罪’的规定,凡参与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以下是他的发言全文:

我们今天在这里集会,是要求中共当局,立即无条件释放在中国大陆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作为一名曾经在中国大陆法院工作过的前法官,我想从法律的角度,讲一下为什么迫害法轮功修炼者是违法的,为什么说参与迫害的工作人员,将来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一,我们首先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

全世界有224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大法在短短的26年里弘传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除了中国大陆,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人们都是可以自由修炼、谈论法轮大法的。信仰自由,信仰的权利不受践踏,这是当今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普世价值之一,是人权的核心内容。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该规约第六条关于灭绝种族罪规定:
“为了本规约的目的, ‘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
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5.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属于普遍管辖权。国际刑事法庭对于拒绝参加的国家的被告,强制行使管辖权。

中共迫害法轮功信仰团体,完全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关于“灭绝种族罪”的规定,凡参与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自2003年1月20日成立。 2004年7月10日追查国际协调建立了“全球监视追踪系统”。在多个人权团体和正义人士的支持下,“全球监视追踪系统”现已发展为遍布全球的监视追踪网络系统,分布于110多个国家近500个城市,在有效地监视、追踪在中国大陆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共各级党政官员。

与此同时,“全球监视追踪系统”还负责追踪、搜集迫害法轮功的主要罪犯,及其在海外的资产和其家人逃匿的分布情况,以备用于将来经济赔偿和对其家人协同犯罪的全面清算,全方位追查。参与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邪恶分子,必将无路可逃!

第二,我们再从中国大陆的宪法角度来看。

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从法律角度看,法轮功从传出到今天,都是合法的。即使是从1999年7月22日之后,修炼法轮功也是完全合法的。迄今为止,在中国大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款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没有说法轮功是某教。

相反,中共《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中共《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同时也就有宣传信仰的权利。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就有对政府、国家机关的进行监督的权利,有还原事实真相、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权利。任何坚持法轮大法信仰的行为,任何宣传真善忍信仰的行为,任何揭露迫害、还原事实的行为,都是合法的,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对这些善良民众的疯狂迫害和打压,才是真正的犯罪。

第三,我们从中国大陆具体法律条文来看。

中国大陆刑法第三百条并不适用于法轮功修炼者。中共用《刑法》第三百条给法轮功学员定罪,而这则条款所提到的“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修炼者。公安部2005年认定的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最高法院于2017年2月1日专门出台的一个关于组织利用邪教的解释条款中,也根本没提法轮功。

2000年和2005年中国公安部先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 ”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两个文件表明几点:一,邪教是需要专门机关通过专门的程序认定的。二,有权认定邪教的机关是行政机关。三,法轮功不是邪教。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既然认定某教是专门机关通过专门的程序认定的,有着明确的界定,那么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就只能限定于被明确认定的特定组织上。超出这个范围,将其利用于法轮功也好,基督教会也好,都是违法的,是法律条款的错用和滥用。

中国现行刑法的司法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另外,法制社会还有一个原则,对公民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国家机关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仅能够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

在公法领域,比如刑法、行政法,公权力部门的行为,却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没有法律的授权,公权力部门便无从实施相应的行为,这便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也就是说,在公法的领域内,公权力部门只能在法律划定的圈圈内活动,超出这个圈圈,就是违法。

江泽民作为一个前任中共国家主席,其当政时,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公开向法国《费加罗报》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江泽民才是明显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

从江泽民当时担任的职务来看,无论是中共总书记也好,还是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也好,职权当中,都没有对某一信仰团体给予定性的权力,更没有剥夺民众信仰自由的权力。

江泽民作为一国的主席,他更应当知法懂法、更应当遵守宪法或法律。所以江泽民是明显的一个犯罪行为。中国只有江泽民是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他人可能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这种影响力。

第四,我们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

犯罪构成要件,亦即犯罪成立要件。犯罪为定型的有责与违法之行为。所谓定型,即犯罪乃法律所规定之一定的类型。各种犯罪的类型,必须具备两项要件:其一为有责,属于犯罪之主观的要件,其二为违法,即违背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犯罪之客观的要件,规定于刑法分则之中。任何行为,如不具备犯罪之主观与客观要件,即不构成犯罪。

刚才我们已经分析过了,《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修炼者。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公民修炼法轮功,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无论是从事实角度,还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法轮功都不是某教。民众修炼法轮功以后,身体更加健康,心地更加善良。一个教人强身健体、修心养性的功法,何邪之有?!

中国法律规定,刑事违法必须存在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所谓破坏法律实施,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目前并没有哪条法律认定法轮功非法;法轮功修炼者没有破坏哪条法律的实施,也没有哪条法律因为他们而不能实施;法轮功修炼者的行为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因此,任何试图给修炼法轮功定罪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中共对打压、迫害法轮功不断升级也好,法轮功修炼者通过各种形式讲真相也好,都是基于简单的一个原因,就是法轮功修炼者力图还原事实真相。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应该准许人说话,这也是一个普世原则。那么从这点上说,法轮功修炼者的行为就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应该受到世人尊敬和支持的。

第五,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会被追究错案责任。

从刚才我们的论述,可以得知,对法轮功修炼者的非法抓捕、非法审判,肯定是错案。

作为一名中国法院工作过的前法官,我也知道,很多案件审判,法官并没有最终决定权。但是,承办案件的法官还是要承担错案的责任。很多发生的案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而且,中国大陆现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追究错案责任。如:

2014年10月,“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出台。

2015年9月,《冤假错案终身追究规定》出台。

2016年3月,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出台。

今天,中共威逼利诱这些人犯罪,为他们卖命;明天,中共再出卖这些人,拿他们的人头骗取民心、树立威信,巩固他们的政权。想一想,那些人多可悲!?

因此,我真心奉劝中国大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对待关于法轮功案件时,要么真正按照法律规定,堂堂正正地宣布无罪,立即释放。要么从自己生命真正前途考虑,妥善处理,找机会悄悄释放法轮功学员回家。

不能再被中共邪恶帮派所绑架了,迫害法轮功修炼者,害人害己。要勇敢地站出来,对邪恶中共说不,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给自己留一个后路,选择一个光明的未来。

谢谢大家!

(此文发表于1205E期旧金山湾区新闻版)#

要想定期快速浏览一周新闻集锦,请点这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