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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来源所得 应并同台湾所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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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1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在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将其取有的中国大陆来源所得,并同台湾来源所得申报综合所得税,若有漏报所得的情事发生,将补税处罚。

该局说明,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第1项规定,台湾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大陆来源所得者,应并同台湾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若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的税额,可自应纳税额中扣抵。

个人有大陆来源所得的扣抵税额者,应检附大陆完纳所得税额证明,检附的大陆公证处所核发的公证书,均应送交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后,供稽征机关核认,才可以据以申报扣抵税额。

台北国税局查核甲君103年度有大陆来源薪资所得新台币123万余元,于办理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未并同申报,因此予以补税并处罚锾4万余元。待甲君检附在大陆缴纳税款的相关公证资料,经国税局审认可扣抵税额16万余元,变更罚锾为1万5千余元。

国税局呼吁,有大陆来源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于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该所得并同申报,另应检附大陆已缴纳税额之相关公证资料,供稽征机关核认,才能据以扣抵税额。

责任编辑:王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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