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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制是否入《有广法》 各界反应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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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1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为解决频道授权费用争议问题,日前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提出研议修改《有线广播电视法》新增“仲裁机制”,12日NCC公布仲裁草案同时举行首次说明会征集各方的意见,而单纯对于是否需要仲裁制度,有线电视及频道业者之间就有不同看法。

台湾有线电视跨区经营,引发跨区经营系统业者,与频道代理商之间的授权金争议问题,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在今年已介经入调处39次,但即使积极处理,但因为调处不具强制性,所以频道断讯的情形仍持续发生。为了解决根本问题,NCC拟定“有线广播电视法第55条至55条之4”修正草案,并增订仲裁机制,希望能在特定条件之下,NCC能强制交付仲裁。

对于是否需要再《有广法》中增订仲裁制度。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秘书长陈依玫表示,站在公会的立场来看,如果能改善长期失衡的有线电视产业链,同时保障频道的权益,那公会赞同修法。

台湾有线宽频产业协会秘书长彭淑芬认为,当人民觉得私有契约发生问题或消费争议,本来就可以依《仲裁法》提出商业仲裁,目前台湾现行仲裁相关也法规完备、及成熟,而频道授权属于典型商业契约规范,本来就可以依《仲裁法》提出商业仲裁,对于是否必须在《有广法》中新增一套仲裁制度,仍存在讨论空间。

另对于订立仲裁制度后将如何执行。有泽法律事务所资深律师廖国翔表示,依据草案内的规定显示,届时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委员只能在两方业者提出的报价中选出一项,将大幅限缩并影响仲裁委员的判断,并若两方都提出不合理的报价时,将影响仲裁制度的实质意义。

在说明会征集各方的意见后,NCC表示各界意见经统整后,将再进行讨论提供日后的修法作为参考依据。◇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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