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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处公布邮轮旅游契约 最快明年1月中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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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2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近年来邮轮旅游市场快速成长,而天候或意外事件致须变更航程衍生消费纠纷事件频传,为此将“邮轮国外旅游定型化契约范本暨其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草案递交给交通部,待交通部公告后实施,预计最快明年1月中旬就能上路实施。

草案中,针对邮轮旅游的特性,明定审阅契约时间不得少于3日,并定义“邮轮旅游”指的是在海上邮轮及河轮(行驶在欧洲莱茵河的轮船),其中包含四种旅游行程,包括单纯邮轮国外旅游行程、单纯行程结合邮轮停靠时岸上旅游行程、单纯行程结合行程前后安排陆上旅游行程及综合前述三者的旅游样态。

行政院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表示,申诉系统中查询后,发现关于邮轮旅游申诉案件,常会出现“婴幼儿旅客之参团资格规定”、“旅程中之签证规定”、“于邮轮上发生意外受伤时之处理机制与其费用分担”或“领队之派遣”等相关邮轮旅游申诉案件。

陈星宏提醒,消费者在向旅行社报名旅游行程时,需要确认到底是以团体或个人方式报行,若以团体方式就须依发展观光条例规定,全程都要有领队陪同,另因邮轮旅游面对许多不确定性,有任何遭致轮船有不可的情形,船长都拥有变更航线的绝对权力,可能出现陆上行程缩短、无法顺利登岛的情形,消费者也能投保旅游不便险,以保障自身旅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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