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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金回台课税 安永提五大判断原则

行政院决定将台商海外资金回台专法“海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列为立法院新会期最优先法案,预计法案上路后第一年课征8%,第二年课征10%。图为示意照。 (A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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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2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在美中贸易战的大背景下,行政院决定将台商海外资金回台专法“海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列为立法院新会期最优先法案,预计法案上路后第一年课征8%,第二年课征10%;并采先缴税,后退税的方式,也就是台商须先缴纳20%税金后,分别退税12%或10%。

该法的课税基础是按资金汇回总额计算,不区分所得或非所得,且须汇入于银行设立的专户管制;配套措施是必须在2年期限内将回台资金申请实质投资,才可享受租税优惠,资金运用除了直接投资“5+2”重点产业及长照等实体产业,也可投资与实体产业相关的金融商品。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林志翔表示,台商资金的汇回常见情况大概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辛苦在外打拼多年,在全球税务环境骤变的冲击下,思考退休回台并将资产汇回台湾,落叶归根;一种则是为了在美中两强贸易战夹缝中求生存,担心资金及集团营运受到影响,降低经营风险,考虑资金回台投资。

不过,台商海外资金经过多年累积,来源组成复杂,海外资金并非必然属于海外所得,究竟要汇回资金涉及课税与否,仍需就各笔资金形成的实质进行分析,林志翔指出,台商可根据五大原则,初步自行判断。

第一是检视资金构成及来源,可否提出财政部函令例示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为佐证;若否,则待“海外资金汇回管理运用及课税条例”专法认定。

第二是“应课税所得判定”,林志祥指出,若可举证汇回资金为本金、借贷款项,应无须课税;但若汇回资金属海外所得、境外遗产继承、赠与、大陆地区来源所得等,则须再往下判断。

第三是“区分课税年度”,判断课税所得是否落在核课期间5年至7年内;第四则是“税负试算”,即海外所得新台币100万元以上自2010年1月1日起适用《所得税基本税额条例》(2009年以前的海外所得不课税),继承及受赠的海外资金若超过免税扣除额,须补税并加计利息。另外,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计税。

最后,则是按税务居民身份确认有无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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