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被冒名商业宣传 获判影视公司赔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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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2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佟亦加综合报导)2017年,大陆女星杨幂主演的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播出后收视爆棚。广东深圳一家以“十里桃花”冠名的影视公司,之后在其微信公众号中称,杨幂将出演该公司投资的新戏,并在文中配发了杨幂的照片,结果被杨幂告上法院。20日,记者从法院裁判文书网的文件中发现,杨幂获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共计52.万元(人民币,下同)。

据北京晚报报导,记者从法院裁判文书网看到,杨幂在起诉书中称,2018年4月,“十里桃花”影视公司未经她允许,在该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她的肖像,进行演员招募和企业招商,并对外谎称“杨幂将出演由十里桃花影视公司投资出品的电视连续剧《我和我的七个半女友》”,“该剧的摄制团队大部分来自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原班人马”。与此同时,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上述虚假宣传信息。

杨幂在起诉书中表示,“十里桃花”影视公司在未取得她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她肖像和姓名的照片、剧照等作为广告物,招募演员,进行商业宣传,并发布她参演“十里桃花”影视公司出品的电视剧等虚假信息,以此误导公众、吸引商业投资,并从中获得巨额非法利益。

北京西城法院的判决书说,“十里桃花”影视公司未经杨幂同意,使用杨幂的照片、剧照等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杨幂的肖像权。为此,法院首先判决,被告将该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杨幂肖像的照片、剧照、图片予以删除,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七天刊登公告,向杨幂赔礼道歉。

对于杨幂提出的被告必须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及为调查取证而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法院根据原告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情况,判决“十里桃花”影视公司赔偿杨幂赔5.2万元,含5万元经济损失和2,000元公证费。

去年12月20日,陆媒《第一财经周刊》发布了“2018年最具商业价值榜TOP 100”。在这份榜单中,杨幂较前一年的排名上升两位,登上榜首。特别是在范冰冰去年因偷税漏税被当局处罚后,杨幂成为更多商家合作及不良商家侵权的对象。

责任编辑: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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