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顺女致死案 最高检要求辽宁高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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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3月17日讯】2019年2月20日,抚顺市朝鲜族法轮功学员金顺女的家属收到最高检察院的回复,告诉家属控告材料已收到,现已发给辽宁省高等检察院审查处理。

2018年9月金顺女到社区开证明时遭劫持,被非法关押到看守所,仅十几天就被迫害致昏迷不醒,于10月10日含冤离世。家属到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就金顺女之死进行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不予理睬。

金顺女,66岁,于2018年9月19日到抚顺市顺城区新华街道顺大社区开证明,过程中告诉社区工作人员,法轮功修炼人是按“真、善、忍”的要求做人的好人。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派出所,金顺女被顺城区新华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当天被非法关押到抚顺市南沟看守所。

10月6日,警察电话通知家属,金顺女正在抚顺市中医院接受抢救,让家属赶快到医院来。当家属赶到医院时,看见金顺女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

警察(张坤)让家属签字,并威胁说,如不签字,金顺女就会被重判;签了,她就会被放回家。金顺女的女儿见母亲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奄奄一息,救母心切,被迫签了字。

警察走后,尽管医生努力抢救金顺女,但她一直没能醒过来,于2018年10月10日早上4点4分,离开了人世。

非常健康的金顺女,被关押在看守所十几天后就突然离世,这对其家属来说是无法接受的。家属为其伸张正义,讨还公道,向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未果,便聘请了一位律师为自己的亲人伸冤。

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与有关责任部门沟通协商,并向抚顺市检察院递交了立案调查申请,要求抚顺市检察院立案,调查这起在被关押期间致死人命的事件,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有关责任部门没有任何回应。

无奈之下,金顺女的家属只能向辽宁省高等检察院和最高检察院提出控告和赔偿申请。2019年2月20日,家属收到最高检察院的回复,被告知,控告材料已收到,现已发给辽宁省高等检察院审查处理。

她的家属和律师希望辽宁省高等检察院,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国家赔偿法》对家属给予国家赔偿。

《宪法》第2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字整理:李洁思,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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