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强:传统对阵现代 美国堕胎战激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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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3月07日讯】美国围绕堕胎合法化的“堕胎之战”,正在不断升温。自2016年大选和川普(特朗普)当选总统后,美国“捍卫生命”反堕胎阵营声势大振,“捍卫生育权”挺堕胎阵营声势也相应升级。

2019年2月22日,川普政府发布新规定,限制联邦资助提供堕胎转介服务的团体(如:美国计划生育联合会,Planned Parenthood)。该规则由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在去年首次提出,如果机构组织及团体获得联邦资助,则不可提供堕胎服务;同时,新规也禁止联邦向提供转介堕胎服务的机构、组织及团体拨款。

与此同时,伊利诺伊州宣布了《生殖健康法案》(Reproductive Health Act),该法案取消了对未出生婴儿的多项保护措施,包括对堕胎地点的限制、允许非医生堕胎、自行堕胎等等。该法案还将迫使医疗保险提供者为堕胎提供保险,教堂或其它宗教组织也不例外。此法案一旦实施,会将使堕胎在怀孕的全部九个月期间合法化。伊利诺伊州州长普利茨克(J.B. Pritzker)承诺,要让该州成为全美“堕胎最友好的州”。

2月25日,美国联邦参议院以53-44否决了《堕胎幸存者保护法案》(Born-Alive Abortion Survivors Protection Act)。该法案的主要推手是内布拉斯加州共和党联邦参议员本·萨希。法案要求实施堕胎的医护人员对堕胎失败后还活着的婴儿采取挽救生命的措施,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最严重的可以判5年监禁,甚至是一级谋杀。

川普在参院投票后发推文说:“参议院民主党刚刚投票反对阻止杀害新生婴儿的法案,民主党的堕胎立场现在这么极端,他们根本不在乎杀死新生儿。今天的投票是美国国会史上最骇人听闻的一场表决之一。如果有一件事是我们所有人都该认同的,那就是保护无辜婴儿的生命。”

美国总统川普上台执政两年多来,在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等多方面取得成效,让美国走在了“再次伟大”的道路上。特别是在价值观方面,川普致力于捍卫宗教和信仰自由,保护生命。

2018年5月22日,川普演讲中说:“每一个生命都是神圣的,每一个孩子都是来自上帝的珍贵礼物。”这句话,向世界传达出了清晰明确的理念和信息:美国正在向传统价值观回归。

如今,美国社会以至欧洲和全世界,已经分化为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在美国两党之争表面的背后,其实是两种不同价值观的对阵:传统和现代,这两个完全对立的价值观之间的激烈对抗。

美国堕胎合法化简史

19世纪的美国政府持“反堕胎”立场;1803年,英国通过了《艾伦伯勒法》,开始对堕胎实施更多限制,受此影响,各州亦纷纷效仿,到了1849年,有20个州将胎动前(即怀孕18周)的堕胎定为轻罪,将胎动后的堕胎,定为二级谋杀。

自1859年起,除为挽救母亲生命,美国医药协会谴责所有堕胎行为,并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堕胎。1859年,美国医学会年会通过决议,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堕胎。到了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以外,美国所有的州都对堕胎进行了限制。同时,即使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堕胎权也是掌握在医院的审查委员会中,由医生而不是当事者说了算。

1921年,生育控制联盟(Birth Control League)在纽约成立,开始大力鼓吹避孕和堕胎。1930年代,执业医生每年进行80万宗堕胎,非法堕胎也大增。此后,堕胎合法化迅速蔓延。

1959年,立法机构提案“刑法雏型”,拟通过因强暴或乱伦而致的怀孕,或为了母亲身心健康,可在合法医院执行堕胎手术的法令。

1965年,康州高等法院决定让人工避孕合法化,并定义为“个人权利”。

1967,科罗拉多州首先通过因强暴、乱伦或为拯救母亲生命可施行堕胎手术;加州、俄勒岗州开始跟随。

1970,夏威夷成为第一个允许孕妇在任何情况下合法堕胎的州;另有14州通过立法,同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堕胎。

1973年,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判决,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对于妇女堕胎权以及隐私权的重要案例。对于妇女堕胎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受到宪法隐私权的保护。判决后各州均制定不同的法律,唯限制不一。

最高法院罗伊诉韦德案判决,将“健康”的定义扩大到所有因素:包括生理、情绪、心理、家庭及妇女的年龄,这等于允许孕妇可因任何理由、在任何情况下合法堕胎。

在罗诉韦德案判决出来之后,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大多数州的反堕胎法,确立了“三阶段标准”,来指导各州法律在妇女妊娠的不同阶段是否应当允许堕胎。

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三阶段标准”肯定了妊娠第一期(First trimester,妊娠头3个月)妇女作决定的自主权;在妊娠第二期(Second trimester,妊娠中3个月),为了妇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堕胎,但不能禁止堕胎;在妊娠第三期(Third trimester,妊娠后3个月),除非母体有生命危险,为了保护胎儿,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堕胎。

1976年,最高法院取消“未成年人需经父母同意、已婚妇女需由配偶同意才能堕胎”的限制。

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发布行政命令,促使胎儿组织的搜集和研究合法化、RU486的研究、民众可以在政府补助的诊所内接受堕胎指导与咨询,美国军医院也开始提供堕胎手术。

1994年,克林顿总统以“the Freedom of Access to Clinics Entrance Act”(FACE),禁止反堕胎者与团体在施行堕胎的诊所外进行抗议活动,虽然这原是美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

2000年,最高法院宣布“内布拉斯加州禁止局部堕胎的法令”违宪。

2003年10月21日,国会以64票对34票,通过了禁止后期堕胎的法案,规定禁止在妊娠中期三个月和末期三个月实施堕胎,布什总统立即签署法案。

2009年,总统奥巴马签署一项命令,允许政府资助推动堕胎的国外机构,推翻了前任总统的禁令。

2017年,川普总统任期第一年,全美19个州通过了63条针对堕胎的限制性法规,川普任期的头半年,全美各州共推出了431条限制堕胎的规定;2018年第一季度,37个州通过了308条限制堕胎规定。与此针锋相对的是,44个州通过了700条保护或扩大生育自主权的法规。(待续)#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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