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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通过 杀人犯无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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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5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李怡欣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10日三读修正通过刑法条文,对于犯下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若发生死亡结果者,原先30年追诉权时效,可改为无限期追诉。

刑法第80条第1项规定,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诉权时效为30年。为兼顾法定刑及法益权衡,参酌各国立法,行政院、司法院提出修法版本,10在立院三读通过。

对于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犯罪若发生“死亡结果者”,无追诉权时效,其中包括杀人罪、重伤致死罪及伤害致死罪等。

此外,对于刑法第277条第一项规定,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罚金,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版修法后,刑度改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50万元以下罚金;至于业务过失致死、业务过失伤害条文则改为过失致人于死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过失伤害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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