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会议做出解释 大法官同意权由立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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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4日讯】(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四日电)针对陈水扁总统就国民大会虚级化后,产生的大法官同意权的规范漏洞一事声请大法官解释,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第五四一号解释,认为基于宪法及增修条文的一贯意旨、规范整体性与民意政治原理,在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规定于九十二年生效实施前,大法官同意权由立法院行使。

本件大法官解释声请案,系由前总统府秘书长游锡?代陈水扁总统函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而声请解释理由在于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的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第一项前段规定,虽然明文规定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由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但其生效实施日期为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

因此,在九十二年以前,大法官的任命仍需经国民大会同意后任命,不过,因国民大会在八十九年四月宪法增修条文公布后虚级化,无法行使大法官同意权,产生规范漏洞,总统府才会函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会议今天针对本件声请案做出第五四一号解释,大法官会议解释指出,有关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于九十二年任期届满前,大法官、司法院院长及副院长出缺时,其任命程序,宪法增修条文并没有相关规定,但为维护宪政机制的完整,其任命仍必须有所依循。

大法官解释表示,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民意机关同意后任命,是宪法与增修条文的一贯意旨,而现行宪法增修条文已将司法、考试与监察三院的人事任命程序改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基于宪法及增修条文的一贯意旨、规范整体性考量与人事同意权制度之民意政治原理,在司法院第六届大法官于九十二年任期届满前,出缺应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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