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通过放宽女性夜间工作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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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13日讯】为落实经济发展咨询委员会议的共识,台湾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放宽女性夜间工作的限制;并简化延长工时的条件及程序,只要经工会,如无工会,经劳资会议同意,得延长工作时间,且两性劳工每天、每月延长工时的时数也予以统一,以达到两性工作平等。

为了落实经发会放宽工时限制,排除企业人力资源运用困扰、促进妇女就业等共识,提升台湾竞争力,立法院卫环及社福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由于现行条文对于延长工时的规定相当繁琐,且无法实际反应需求,这项修正草案中规定,只要经工会同意,事业单位如无工会,经劳资会议同意,可将工作时间延长。

有鉴于现行两性劳工延长工时的时数并不一致,男性延长工时多于女性,为落实两性工作平等,修正草案中也统一规定,劳工延长工作时间,一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即加班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此外,现行女性夜间工作的限制过于严格,为了考虑女性夜间工作意愿及保障女性工作权,修正草案中放宽女性夜间工作的限制;只要经工会、如无工会经劳资会议同意,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且在没有大众运输工具可资运用时,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女性可在夜间工作。但为落实母性保护,妊娠或哺乳期间的女工,仍不得在夜间工作。

至于攸关弹性工时的第三十条条文,委员会则予以保留,亲民党籍立委林惠官﹝分区﹞认为,依据行政院的版本,一年的变形﹝弹性﹞工时,时间过长,将导致劳工加班费及退休金减少,明显偏袒资方;林惠官在会中并为此要求散会,拒审条文内容,经朝野立委与他沟通后,建议先保留这项条文,在日后召开公听会,并由朝野进行协商;在林惠官同意这项做法后,下午的会议才继续进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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