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务部长:艺人勒戒处理不当 北所“滥用”行政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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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9月19日讯】台湾法务部长陈定南昨天表示,公务员行使职权绝对不能违法滥用行政裁量权,不仅要顾及公平正义原则,也不能违背常理。台北看守所所长詹哲峰因附设勒戒所处理艺人吴安雅、苏永康及前立委黄显洲强盗案被告游洪赞、詹惠华、詹富顺等观察勒戒事宜不当,遭到撤换,就是公务员滥用行政裁量权的最佳写照,值得公务员引以为鉴。

据中时电子报9月19日报导,他说,台北看守所附设勒戒所对苏永康等受观察勒戒人观察勒戒事宜处理不当,严重影响法务部的公正形象,因此首长必须撤换调职。

陈定南指出,苏永康、吴安雅等人比一般受观察勒戒人平均在所日数短少,幅度高达一般受观察勒戒人平均在所日数的三分之一,幅度不可谓之不大。

陈定南说,“数字会说话”,台北地检署虽然没有查出台北看守所附设勒戒所是在何人介入的情况下,利用行政裁量权给予苏永康等人便利,但苏永康、吴安雅的确得到比一般受观察勒戒人更多的“照顾”。

他强调,公务员行使职权,不仅要合法,也要合理,并顾及公平、正义原则,也不能违背常理或滥用行政裁量权,台北看守所所长詹哲峰“概括承受”处理苏永康、吴安雅等受观察勒戒人观察勒戒事宜失当的责任,才会遭到撤换。

法务部统计资料显示,国内各烟毒勒戒所执行观察勒戒处分的在所日数为十九天,台北看守所附设勒戒所只有十七天。

根据规定,经法院裁定送入烟毒勒戒所实施观察勒戒者入所后第一天,所方必须查验法院裁定书、移送公函、有无毒品犯罪前科及其他犯罪纪录资料,同时评估受勒戒人健康情形,发给观察勒戒流程及建立个案资料夹、采集受勒戒人尿液送验等。第二天以后,观察受勒戒人有无焦虑不安、打哈欠、流鼻水、情绪明显焦虑不安或低落等行为。

第五天,必须再度采集受勒戒人尿液送验,第八天完成勒戒期间尿液检查报告,登录于评估记录纸,同时应完成“有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评估标准记录纸各项配分填写,并继续观察与记录戒断症状、行为、情绪问题及进行生理解毒治疗,第九天,须完成“有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评估。

根据观察勒戒作业流程,第十天是“移舍房或出所准备”,观察勒戒所必须把判定结果陈报至检察官或少年法庭,同时继续观察与记录戒断症状、行为、情绪问题及进行生理解毒治疗。检察官或少年法庭法官收到勒戒所的评估报告后,受勒戒人若有继续施用毒品倾向,必须移入戒治处所实施强制戒治;若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须经检察官、法官核发释票后释放或保护管束。

由于除了这十天一期的观察勒戒作业流程外,还有公文往返等作业时间因素影响,通常受勒戒人获评估为无继续施用毒品倾向后,仍会在勒戒所内留置数日,继续接受相关人员的“观察”。法务部统计出,一般受观察勒戒人在所日数,平均为十九天。

针对台北看守所观察勒戒时间最短,法务部矫正司长黄征男认为,这种情形,可能和台北看守所附设勒戒所有两组医疗评估小组有关;而大多数附设勒戒所,只有一组医疗评估小组,只能间隔一定时间医疗评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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