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房屋交易亏损时须提出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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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9月5日讯】台湾财政部北市国税局四日表示,经济不景气,房地产价格滑落,纳税人出售房屋亏损时,如果能提出证明文件,即可依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认列售价及成本费用数额,否则,稽征机关将依“当地房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课征纳税人的财产交易所得。

据中央社9月5日报导,台北市国税局指出,根据所得税法规定,财产或权利原为出价取得,以交易成交价额,减去原始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因此,纳税人申报当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如果能提出证明文件,即可依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认列售价及成本费用数额。

纳税人可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房屋买进及卖出契约书成交的价款收付纪录;购屋达可供使用状态前支付的契税、印花税、代书费、规费、监证或公证费及中介费;购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完成前,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或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的增置、改良或修缮费;售屋所支付的广告费、清洁费、搬运费及中介费等。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在出售房屋前,除前述转列房屋成本的增置、改良或修缮费外,其余在使用期间缴纳的房屋税、管理费及清洁费、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等,属于使用期间的相对代价,不得列为成本或费用减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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