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吁法律界挺身护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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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1月14日讯】(大纪元香港记者站报导)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1月13日出席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并致辞。他表示,法治是凝聚社会的基石,社会必须尽最大努力加以维护和珍视,因为法治一旦受到破坏,社会要复原将殊不容易。他强调,法律界应时刻以维护法治为己任,同时深信社会大众会继续致力维护香港法治。

今次是马道立最后一次在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致辞,因为明年1月他将会退休。

他在演讲中提到推广法治是不具争议的社会利益,并详细说明六项他认为最重要的法治因素,民众都应该清楚。他又认为,法律界有责任促进公众对法治有恰当理解;在法治受到不公平的批评和受损时,挺身而出。

法治尊重人类尊严

马道立说,社会利益可以有多样不同的形式,而公众利益其中不具争议的一个方面是推广法治,以及促进公众对法治有恰当、不带偏见的理解。他重申,法治指的是尊重人类尊严和努力成果的法律,并透过独立司法机关以贯彻法律内容、精髓和精神方式,予以执行。

他提到2015年应英格兰及威尔斯大律师公会邀请,在其国际法治年度讲座上发言,发言题目为“香港法治的力量与脆弱”(Strength and Fragility in Tandem: The Rule of Law in Hong Kong)。讲座中,就香港的司法独立及执行司法工作,列出了六项法治指标。

马道立视该六项指标为重要的法治因素:

(1)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在香港,除了少数有保密需要的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儿童身份,所有在裁判法院以至终审法院的聆讯,市民大众都可以到庭旁听。

(2)市民大众可以知悉任何法庭程序结果的理由。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法官会在法庭宣告裁决的理由(原讼法庭有陪审团参与的审讯除外,因为虽然法官会在公开法庭给予陪审团指引,但陪审团无须就裁决提供理由)。同样,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法庭作出判决的理由也是向诉讼各方和市民大众公开。公众亦可查阅所有适用的法律(不论是《基本法》、成文法规或是法庭的判例)。

(3)法官对司法决定所给予的理由会明确地反映法庭的思考过程,让公众可以确实知道所有决定都是根据法律和按照法律精神作出的。

(4)任命法官的制度也是一项重要因素。在香港,各级法官(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建议,都是由独立委员会,即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作出的。

(5)关乎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这点不说自明。它带出的问题是:有关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宪法权利(载于《基本法》和《人权法案》)如何在实际操作上得以实现。

(6)恒常接触法律制度的人士的意见,当中特别指的是法律界的意见。

马道立说,可能有更多的说法,但这六项因素能客观评价法治在香港的实况。每一项因素均与法律界有关。

法律界护法治责无旁贷

他敦促法律界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促进公众对法治有恰当的理解,以及在法治受到不公平的批评和受损时,挺身而出。而法律专业的领导者,尤其是大律师界的领导者,更是责无旁贷。

他说,过去七个月社会上不少人评论法庭工作及法官,对于部分意见建基于错误观念和误解,并曲解法律和法制应有的客观和恰当概念,部分近乎不能接受,他对此感到遗憾。

马道立说,履行公义有一个关键要素,便是审判必须公平公正,公正审判并非指法庭必须因应被告的个人或政治观点,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刑事案件的审讯结果取决于证据,包括是否充分有力,以及控方是否已履行举证责任等。

《基本法》订明法院审判须独立

马道立在演讲中还表示,《基本法》订明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所有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他说,法院执行法律的责任是《基本法》所订明的宪制规定,他对自己及法官同僚会坚定不移,无惧无畏履行职责,充满信心。

他又表示,《基本法》予以明确保证法治的各项要素,尤其是司法独立,相关要素是法律运作的不变要素,不管时世好坏,不管何时总不会改变。

他在回应有意见批评法院处理案件出现延误时指出,法院现时需要处理大量与过去七个月有关的案件,而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控方会请求法庭给予时间搜集证据,以及就采用什么控罪及在什么级别的法院提控,征询意见。

为应付庞大的案件量,司法机构已成立专责工作小组研究法院如何以最佳的方式,迅速处理有关案件,当中包括延长开庭时间。

戴启思:证据足 不检控 仍符合法治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在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时形容,过去一年非比寻常,对一些人来说,今年稍后将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在演讲中指出一个法治概念的误区:在证据足够情况下,法庭决定不检控,并非不符合法治精神。

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指,在过去七个月的“反送中”运动,警方拘捕了来自各行各业的数千名市民,他们都有良好品格,代表香港社会一大部分人。(黄信真/大纪元)

戴启思说,在过去七个月的“反送中”运动,警方已拘捕了来自各行各业的数千市民,当中大多数都是年青人,有些只是学童,而更多的是大学生,也包括很多普通上班族或者离开职场良久的退休人士。

数千名被捕者品格良好

他说,虽然很多人被指控干犯的公众秩序罪行都往往并不牵涉暴力或严重破坏,他们当中好大部分人正面对可能招致漫长刑期的严重控罪。这些被捕人士都有良好品格,代表香港社会一大部分人。

戴启思说,现在时常见到无数市民被捕及被警方拘留,对于曾为被捕人士提供法律协助的大律师及律师,他表示敬意。图为警方提前终止元旦大游行,数以十万计市民无法在半小时内疏散,400多人被指非法集结被捕。(Anthony Kwan/Getty Images)

他续说:“律政司的《检控守则》提醒我们,作出检控决定不单取决于警方是否提交足够证据给法庭令被告入罪。在作出决定时,因为公众利益很重要,即使证据充分,个别人士或者某些种类的案件不一定需要交由法庭定夺。”

他指出,有人认为若证据足以入罪,但律政司最后决定不作检控,不符合一些人心中对法治的定义的理解并不正确;检控人员不拘泥于控罪书而同时考虑其它因素(包括被告的个人情况及其它事情)正正是法治的一部分。

他引用2006年,上诉法庭曾经将此形容为检控自主(prosecutorial independence),而在提出检控决定前对案件作全盘考虑是“法治的关键”(a linchpin of the rule of law)(见 In Re C (A Bankrupt) [2006] 4HKC 582)。

戴启思相信经过筛选的案件将会进入检控阶段,而数量将会以千百计。案件将会在法庭由法官及裁判官审理,而作为检控或者是辩护方代表的律政司、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的成员,都会担当重要的角色。

他认为,这将是一个沉重的责任。大律师们要为在法庭保障公平审讯权不受损害做好准备。

对协助被捕人士律师致敬

对于那些曾经在警署以及裁判法院为因被指控干犯公众秩序或其它罪行被捕的人士提供法律协助的大律师及律师,戴启思表示敬意。

他提到,现在时常见到无数市民被捕及被警方拘留,很多时候因警署无法容纳被羁留的人士,导致被捕人士需被分流至其它警署或羁留中心。这情况令大律师在追查其当事人下落面对艰巨的挑战,更遑论能与当事人见面。稍后这些大律师与被捕人士到法庭应讯,亦往往需要轮候至晚上8、9点钟之久,才能处理他们当事人的案件。

为了确保被捕人士与律师见面及获法律代表的宪法权利的保障,超卓的组织能力、热诚和努力缺一不可。

而这些案件到达审讯阶段时,法庭某些判决会令法庭程序的参与者以及关心这些案件的人雀跃或失望,甚至牵动强烈的情绪。他重申:法官不会因为被告的政治或者其它理念对他们有不同的处理。如果法官这样做,将会是不忠于要求他们无惧、无偏、无私及无欺的司法誓言。

他引用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塞缪尔·阿里托(Samuel Alito)的话:“一位法官不可以有自己偏爱的结果。法官唯一而庄严的责任是对法治负责。”

要紧守“不可拒聘原则”

同样地,戴启思指,大律师也不可以因为自己的个人观念阻碍他们为市民提供法律服务。即专业守则中的“不可拒聘原则”(Cab Rank Rule)。

该原则订明,无论大律师如何看待客人的品格或信念,只要客人愿意付他一般的费用,而案件是他的执业范围,他都不能拒接案件。

他提到一位18世纪的英国大律师托马斯·厄斯金(Thomas Erskine)在1792年为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的辩护正是该原则的活生生体现。

托马斯·潘恩是一名激进分子。他写了一本书提倡如果政府无法保障人民的天赋人权,例如思想、集会及言论自由,将该政府推翻将是合法的。

时任检察总长指控他煽动叛乱,即引起对在任政府的离叛及敌意。

由于潘恩是政府的眼中钉,很多大律师试图劝说厄斯金不要接手该案件,因为这将令厄斯金永远与潘恩及他的政治理念挂钩,而为他辩护将会破坏他作为大律师代表政府的机会。

厄斯金在他向陪审团陈词时提及他受到同侪的压力:“从容许一位大律师可以说他会或不会代表受刑事检控的人在法庭向英王陛下政府(the Crown)抗辩的一刻开始,英格兰的自由已经土崩瓦解。”

虽然厄斯金输了官司,但潘恩案加强了他作为坚持自主独立的大律师声名。14年后,他成为英格兰的司法大臣。

对于去年9月份发生一名检控官在高等法院因为反对一名年青抗争者的保释申请而被市民包围事件,戴启思表示不希望再有同类事件发生。如果真的再发生的话,他可以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保证,大律师公会会协助司法机构根据《基本法》履行其庄严的职责。#

责任编辑:连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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