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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嫌杀小灯泡获无期 更一审:没有判处死刑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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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1月21日讯】王姓凶嫌当街杀害3岁女童小灯泡,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今天认定,凶嫌动手时辨识及控制能力没有丧失,若适当治疗可降低再犯,杀人犯行明确但没有判处死刑必要,判他无期徒刑

台湾高等法院刑庭发言人王屏夏指出,更一审合议庭认定王男杀害小灯泡犯行事证明确,王男罹患思觉失调症,在犯案前,有缜密规划准备,犯案时又特意等候最佳时机,挑选幼小女童下手,犯案后,还可以向警察详细叙述犯案目的过程经过。

王屏夏指出,更一审合议庭参考台大医院、台北荣民总医院出具的精神鉴定意见,认为王男在犯案时,辨识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没有丧失,与正常人相比,也没有显着降低,因此并不适用刑法第19条规定,可以不罚或者减轻其刑。

王屏夏表示,更一审合议庭依照券内相关量刑资料,并且参考专业医师证述以及意见,认为本案发生起因于王男的长期精神疾病所引起幻听妄想,再加上王男和他的家人缺乏病识感,没有稳定接受治疗,使得发生本件遗憾情事。

王屏夏还说,更一审合议庭认为,王男之后如果经过适当治疗以及心理辅导,仍然可以有相当程度的改善,也因此降低再犯可能性;更一审合议庭认为,王男还没有判处极刑(死刑),永远隔绝于社会的必要,因此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全案可上诉。

全案起于3岁女童小灯泡民国105年3月于台北市内湖区,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从后方猛砍颈部当场死亡。

一审士林地方法院以不得对精神障碍者判死为由,判处王男无期徒刑,经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定,王男行为时辨识能力及控制能力因罹患慢性思觉失调症而显着减低,适用刑法减刑,判处无期徒刑,刑后监护5年。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107年底将案件撤销发回,案件由高院更一审合议庭进行审理,今天宣判。

(中央社)

责任编辑: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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