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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光辉律师专栏

“肥咖条款”FATCA海外资产如何申报?

俗称“肥咖条款”的FATCA规定美国公民或绿卡人士要申报海外资产。(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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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1月06日讯】文:童光辉・加州华人律师
童光辉律师现在在美国加州及台北各设有律师事务所,服务社会大众。各位读者如有法律问题,需要与童光辉律师连络,无论您在美国或在台北,请打以下电话。童光辉律师必定为您提供亲切正确的法律咨询。

“案例”林先生及林太太移民到美国加州。夫妻两人都在原居住地保留了一些存款、股票及一套房地产。他们听朋友说,从几年前起,美国政府国税局开始要求美国公民及绿卡人士要主动申报海外资产。若未依据规定诚实申报,一经追查,将受到很严厉的处罚。

为此,他们还常常失眠,睡不好觉呢!经过亲朋好友的介绍,他们知道童光辉律师也是专业税法律师,因此来到童律师事务所咨询他的专业意见。

“童光辉律师的建议”“海外资产申报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为FATCA,取其谐音因此被戏称为“肥咖条款”(在台语话中“咖”是角色或是某类人的意思),自从2009年实施以来,的确对于在海外有资产的中产阶级家庭造成一项沉重的税务责任。

并且,美国政府已经与台湾的金融业者完成申报的作业程序,从(2014)7月1日开始,台湾的金融业者,要把美国公民或绿卡人士在台湾开设的存款户,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资料,定期汇报给美国政府,违反规定的台湾金融业者,会被美国政府查扣该业者在美国的金钱往来。

据媒体报导,台湾大多数的金融业者,也已准备好了汇报的作业程序。许多在海外有资产的美国公民或绿卡人士,依规定补报了海外资产之后,仍然被国税局依照未准时申报的法规处以极高的处罚。因此对于尚未申报海外资产的纳税人来说造成进退两难的局面。若不报,担心早晚会被追查到。若诚实申报,又怕被追究前几年未报的迟报处罚。童律师的分析如下:

(一)FATCA既然是法律,大家当然要遵守。好在某些海外资产不在FATCA规定之列,比方说海外的不动产自用住宅就是一例。此外,海外资产并不是所得,因此,只要依规定申报,海外资产本身是不会被课税的,除非该资产又滋生了利息或股息,该利息或股息才会成为所得税的课税项目,但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

(二)海外的存款或股票或其它类型的有价证券,其价值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最低数字以上才需要申报。最低数字的规定相当复杂,先以身份区别为3大类:1)单身人士;2)已婚合并申报(Married Filed Jointly);3)已婚各自申报 (Married Filed Separately)。再以纳税人一年之间主要居住美国或海外区分,所以总共有6种不同的状况,拥有海外资产的纳税人只会落在6类中的一类,不会同时符合两种以上的情况。

(三)以本案林先生林太太为例,他们是居住在美国,又是合并报税,那么他们俩人合起来,在去年的年底那天(Last Day Of The Tax Year),海外现金或股票或类似资产市值达到美金10万元以上,或在去年的任何一天当中,总市值曾经超过美金15万元以上,就要申报。申报的时间是与一般申报个人所得税一样在每年的4月15日,使用的表格是Form 8938。

(四)即使总市值没达到以上的数字,但是国外存款超过美金1万元以上时,也要报另一份表格,叫作TD F 90-22.1(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FBAR”)。如果达到需要申报Form 8938的纳税人,这两份表格都要报。

(五)至于说纳税人在过去几年内,因为任何因素没有申报,该如何补救的问题,则因为每一位纳税人的状况及被国税局处罚的风险都不一样,因此需要找律师或税务专家面谈之后,才可能研究出比较可行的方案,在此暂且不表。

(六)FATCA的执行,相当复杂。每一件案例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各位读者,若有具体的个案需要与童律师讨论,敬请电话约时间面谈。

“结尾”林先生与林太太明白了童光辉律师提供的法律专业意见之后,他们确定没有违反现行的税法规定,也提供了他们在未来要注意的小细节。现在他们可以安心地睡个好觉了。#

欢迎联系加州华人律师:童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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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旧金山1月4日法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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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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