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法轮功学员受阻 律师申诉:陕西司法厅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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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4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罗琼、洪宁采访报导)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七十多岁的法轮功学员马蕴华被非法判九年后上诉,2020年4月西安市中级法院维持冤判。马蕴华坚持要控告。代理护律师卢廷阁要去陕西省女子监狱会见她,却被监狱无理拒绝。他两次向监狱管理局反映、向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无果。

卢廷阁律师向大纪元表示,“我持申诉会见手续,去陕西省女子监狱会见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被毫无理由拒绝。向监狱管理局反映,被告知有不许会见的文件,但拒不出示;我申请信息公开,不予理睬;向陕西省司法厅复议,被以‘过期’为由驳回。我再次申请信息公开,监狱管理局答复不公开。2022年1月18日,再次申请复议。法定60天复议期限,这次司法厅‘过期’了!违法了!还要延长30天?”

明慧网报导,马蕴华,原西安市西北二轻公司退休职工。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她坚持信仰,曾被非法劳教两次。在她已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单位将她开除公职,致使她得不到应有的退休金。

2002年4月,马蕴华被非法判刑七年,在陕西省女子监狱遭受了惨无人道的迫害。

2014年4月,马蕴华因到单位要求退回被非法冤判七年监狱的退休工资,被单位叫来的警察绑架。在体验时,她得以逃脱,却被非法通缉。

2018年2月6日,马蕴华因讲法轮功真相被绑架,后遭冤判九年。她上诉后,被中级法院非法驳回。

报导说,在一审、二审的非法庭审中,辩护律师为马蕴华和法轮功做了出色的辩护。他递交给二审公诉人辩护词时,公诉人威胁他说:“这是你辩护的吗?小心把你捅到北京司法局去!”

在二审庭审中,律师明确指出“错用《刑法》300条造成大量信仰冤狱”,并呼吁公检法办案人员:“应立即纠正这一历史错误,这才是明智的选择。无论如何,无辜百姓不能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被非法拒绝会见当事人 代理律师申诉

据卢廷阁律师向记者提供的信息,他于2020年11月10日、2021年4月8日,两次持有效法律文书,依照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要求会见被关押的马蕴华,但陕西省女子监狱管理科长郭继红等人两次无理拒绝他会见,且态度蛮横。

2021年4月9日,卢廷阁向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反映,当时被辛海波政委接待。律师要求监狱安排他与当事人会见。辛指派狱政管理处朱处长办理。朱经过查询,回复说:不能安排会见,依据是两个司法部的文件,但拒绝出示。

2021年5月11日,卢廷阁向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上述两个文件。他写道:“朱(狱政管理处朱处长)经过查询,回复说有2009年、2013年两个司法部的文件(不知是部门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还是通知公告公示),但拒绝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也无法公开查阅,现要求公开。”

同年9月16日,卢廷阁向陕西省司法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为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高涛。

陕西司法厅无理拒绝律师的申请

2021年10月26日,陕西省司法厅驳回了卢廷阁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回信中写道,“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可见,省监狱管理局在违法。

陕西司法厅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而司法厅却把从回复的15天期限的截至日6月3日至8月2日算作60天,认为律师在9月18日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为“过期”。事实上,被申请人根本没有答复,也就没有“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由此算起的。

卢廷阁对大纪元记者说,“司法厅以‘过期’为由驳回,那我只能再次申请信息公开吧。”

“这次司法厅‘过期’了”

2021年11月16日,卢廷阁再次向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

11月30日,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答复说,“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

2022年1月18日,卢廷阁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然而至今还没有得到省司法厅的答复。

卢廷阁说,“法定60天复议期限,这次司法厅‘过期’了!违法了!还要延长30天?”

大陆一位知名的维权律师曾向大纪元表示,“法轮功学员被判刑后,家属和律师会见(学员)非常难,我听一些曾经被判过刑的法轮功学员都提到这个问题。有些人被判刑之后数年之内,没有办法见到亲人,这些都是违法的。”

该律师还指出,这种现象在大陆普遍存在。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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