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法学院高级研究员郭罗基谈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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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2月3日讯】大纪元记者晨曦报道/在2003年1月25日下午2点﹐纽英仑学术论坛邀请到哈佛大学法学院高级研究员郭罗基先生在哈佛大学科学中心﹐就目前深受华人关注的香港制定基本法23条的问题与大家交流。郭先生在1989年天安门爱国民主运动中﹐因反对中国政府对学生和市民进行军事镇压而被开除党籍﹑取消北大哲学系教授资格。

  郭教授从法学的角度对目前的23条立法草案提要进行了分析。基本法23条可以概括为七宗罪﹕1﹑叛国﹔2﹑分裂国家﹔3﹑煽动叛乱﹔4﹑颠覆中央人民政府﹔5﹑窃取国家机密﹔6﹑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在港进行政治活动﹔7﹑香港政治组织或团体和外国政治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其中1﹑2﹑3﹑5四项从法理上是成立的﹐问题在于要具体限定﹑严格定义﹐而4﹑6﹑7在法学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政府是人民授权建立的﹐是可以改变的﹐人民也是有权反对的﹐6和7所禁止的活动在大陆都没有被法律禁止﹐而且中国共产党本身就和很多外国政治团体﹑政党有很多政治联系﹐如果此法建立﹐那么第一个违法的就将是中国共产党。

  郭教授认为﹐设立保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本身是成立的﹐但对合理的四条法律要严格根据法理进行界定﹐对不合理的三条要修改或去除并进行严格的法学限定。例如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应该将颠覆的对象改为国家主权﹐将政府和国家等同不符合法理。另外颠覆的行为必须是暴力的﹑集团性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国家是暴力机构﹐非暴力的行为以及个人的行为是不可能颠覆国家的。目前中国大陆很多非暴力的行为﹑个人的行为被处以“颠覆罪”是严重的滥用法律﹐是不符合法理的。

  煽动叛乱罪从法理上讲﹐必须同时具备五要素﹕一﹑煽动者必须是有叛乱动机的﹐成为犯罪的故意﹔二﹑煽动者不仅是发表言论和看法﹐而是推动被煽动者采取具体行动﹔三﹑有确定的煽动者主观选定的被煽动者﹐譬如网络上发表言论没有具体被煽动者﹐因此不构成煽动﹔四﹑被煽动者采取了煽动者推动的具体行动﹐煽而不动或者被煽动者采取的并非煽动者所推动的行动﹐则不构成犯罪﹔五﹑只有在被煽动者的行为构成叛乱罪的前提下﹐煽动者才可能触犯煽动叛乱罪。目前中国大陆很多判处的煽动叛乱罪﹐没有相应的被煽动者的叛乱罪行﹐这样的法律是片面的和被滥用的。

  有听众提问﹐法律的制定需要立法的人了解这些法律原理﹐这样才有立法的公正性﹐不知道香港23条立法的机构组成如何﹖郭教授说﹐香港立法会有60%是中央政府指定﹐40%由选举产生﹐但也并非普选﹐基本法委员会成员包括银行家﹑商人等﹐有法律背景的立法委员并不多﹐这的确影响法律的制定﹑权威性和公正性。

  对于郭教授主张的通过民众舆论来促进基本法23条的严格界定﹐有听众认为民众的法律知识和意识有限﹐如何能形成足够的舆论力量﹖譬如对于煽动叛乱罪的五要素﹐知者有限。郭教授表示﹐这需要懂法律的人站出来说话﹐对民众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讲解。
  郭教授主张利用法律﹐采取合法方式促进中国进步﹐但是有听众质疑﹐目前中国宪法和具体法律制定得漏洞和陷阱非常多﹐很难做到“合法”。郭教授认为﹐中国法律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为统治的方便﹐处处制约民众﹐尽管在1949年前就有11部宪法﹐建国后又有5部宪法﹐但是没有一部宪法可以用来实行宪政。不过宪法也不得不对人民有所承诺﹐现在更现实的问题是这些承诺也没有得到实行﹐因此可以用合法方式要求宪法的落实﹐宪法在实行的过程中才能得以完善。

  有听众指出﹐中国没有宪法法庭﹐缺乏自我完善的机制。郭教授说﹐美国普通法院即可裁决违宪行为和法律﹐而中国宪法实施的监督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人大本身是立法机构﹐由立法机构监督自己﹐这是不合理的﹐也是很难有效的。

  另一听众问郭教授﹐中国问题千头万绪﹐具体怎样做呢﹖郭教授提出三个基本点﹕一是言论自由﹐二是政党自由竞争﹐三是权力的分立。言论自由是前提。◇(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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