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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免服役男同志跨海官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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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男同性恋要不要当兵?针对林姓男同志的护照遭外交部废止注销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宪法第廿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除非役男符合兵役法的“身心障碍或有痼疾”等情况,否则均应依法服兵役。

  至于林姓男同志在允许同性结婚的国家(荷兰)结婚、完成登记,是否就可据此申请免服兵役?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此一主张于法无据。

  现年廿三岁的林姓男同志,八十八年间在网路上结识荷兰籍男子霍曼(Herman),林某于八十八年十月赴荷兰和霍曼相聚,因荷兰允许同性结婚,林某与霍曼遂在荷兰结婚,并取得荷兰政府的结婚登记证书。

  林某也计划在荷兰定居,但他已届役龄,却迟迟不回国服兵役,八十九年遭板桥地方法院以妨害兵役治罪条例起诉,板桥地院审理期间因林某履传不到,法官于今年四月卅日对他发布通缉,外交部随后也依护照条例,废止且注销林某的护照。

  九十年间,林某拟向荷兰政府申请该国旅游护照,因需先检附中华民国护照,林某遂持已过期的我国护照,至我国驻荷代表处申请换发,经我驻荷人员发现林某护照已遭废止,立即将他的护照扣留。

  林某不服,并主张同性恋者在台湾也应与在荷兰有相同的权利,遂决定跨海打官司控告外交部,希望政府发给他护照,不要剥夺他与伴侣一起生活的权利,且表示不排除转向对岸的中国请领护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兵役法中并无规定同性恋者可免服兵役,林某无故不服兵役,已经违反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并遭通缉,外交部依护照条例废止并注销他的护照,并无违误,昨天判决林某败诉,本案仍可上诉。

  由于林某现居住于荷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将透过驻荷代表处将判决书转送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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