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铭 欧柏麟:公民投票法开创地方治理的新契机

黄建铭 欧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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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6日讯】从1980年开始,地方性的公民投票已在地方事务的决策上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贡寮核四公民投票以及北宜高速公路坪林行控中心专用道改为一般道交流道等事件所进行的咨询性公投议题都是试图以公民投影响有关地方公共事务决策的重要例证,尤其当今各国囿于财政困窘、资源匮乏及社会失序等诸多问题,纷纷面临前所未有的治理困境,此一困境使得各国政府早已无法硁硁自守于各自为政的窠臼,为因应多元复杂的新局势,各国政府莫不改弦易辙,亟思因应挑战的治理之道,从而肇启治理模式变革的新时代,而这股力量正由地方基层逐次层昇,从而成为沛然难御的主流价值。所谓治理者,系试图透过公私部门的合作,藉由多元对等的沟通与协力而使公共事务达到“善治”之目的。此一治理理念从中央以迄地方,均彻底翻转过去基于“上命下从”单一面向的层级结构体系,进而重塑中央与地方府际关系运作的新秩序,尤其在分权化思潮逐渐成为府际关系互动的主流价值之后,地方治理理念更是引领各国政府施政的重要指南,成为深入地方民众内心深层而坚定的信仰,此乃地方治理精神的具体表征,此一地方治理价值除了改变政府施政之思维,亦详实反映地方民意,在其影响力逐步扩大之际,地方治理之精神意旨不仅不容轻忽,且其与时俱进的丰富内涵更是导引国家迈向康庄的重要基石。然而此种地方治理的体现必须经由一定的方式才能展现其真正实质意涵,公民投票法的通过无异为台湾地方治理的发展开启了全新的契机,此可自下面几方面映证此一趋向。

首先,公民投票法包含全国性与地方性两种不同的机制,地方性公民投票的设计乃是中央对于地方事务自主性的重视与肯定,欲藉由权力的逐渐下放,让地方能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重大公共事务或是自治法规,使政府施政能切实以民意为依归,落实主权在民的中心思想。

其次,地方治理乃是以“人”为主导,所以地方住民的思考模式与政策取向相形重要,而地方治理重在寻求地方居民对地方事务的关心与支持,以确保执行顺利。如今地方性公民投票符合此一需求,让地方民众能对地方议题、事务与规章表达明确的意见,公部门亦可借此探知民意,修改不当的行政程序与适度调整既行政策,以便可以充分善用国家资源,杜绝不当浪费。

最后,经由地方性公投,可以有效遏止台湾历年来由地方派系与特殊利益团体主导政策甚而扭曲政策本意歪风,盖地方民众岂是无知,只是过去没有切确的法规让其表达甚或阐述自身的看法,如今公民投票法的通过,最大的赢家就是台湾全体公民,日后人民在政策网络中不再处于被动式的“接受”或“拒绝”,而能秉持客观判断标准,而与地方政府相互竞赛,更可进一步监督政府施政是否允当,成为主要的制衡力量。

实则地方治理与民主理念可谓息息相关,创制与复决等直接民主的制度设计虽早已规定于我国宪法之中,但却因迟迟未能完成法制化而使此等制度设计难以发挥任何实质功能,人民无从藉由此等直接民主方式展现民意,但在地方治理理念的牵动之下,如何落实地方自治渐次成为地方民众所关切的议题,随着日渐增强的民主呼声,有关直接民主制度之法制化也变得极为迫切,面对此一要求,在各方不断努力之下,我国于2003年正式通过“公民投票法”,此一法律从蕴酿、生成而至孵育破茧而出,不但筑基了体现直接民主的重要基石,更是树立了我国民主化进程中具有创新性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公民投票法的立法通过诚然带给我国寤寐以求的雀跃,但有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法律之价值仍贵在其切实可行,故公民投票法虽有其化时代意义并确立了人民的参政权力,但所引发的争端仍未平息,民进党团虽然在公民投票法通过后数日,陆续对若干条文提出覆议案(主要包括立院发动权、修宪案复决与公投审议委员会),但条文多被国民党团退回搁置。公民投票法的精神虽然已经落实,但其间绑手绑脚的重重限制,似乎不仅让人感叹,何以在三种提案途径中(总统、立院及人民),对身为国家主人翁的全体国民,提出公民投票却是如此繁琐费时?倘若中央深怕地方民众所提请的公投案缺乏严谨,需要进一步详加审查,那又能由谁来确保地方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的素质管控?会是地方政府否?然从此一委员会成员将来自于地方民意代表的可能性看来,以今日地方民意代表之素质,而有决定公民投票案的能否提出之决断权,若非专业或是极具经验的人士恐怕难以胜任,亦难以服人,如此一来,由地方民众所发动的公民投票途径,恐将失其美意。

台湾的民主化历程可说是对抗反民主势力的过程,在经历长达约半世纪的戒严和白色恐怖之后,各种政治参与、传媒发展已逐渐解禁,法律也依民主原则逐渐调整与修改,并落实了国会改选、总统直选、和平政党轮替与政权转移,所以公民投票法乃为台湾坎坷的历史发展做出见证,其更是历经无数次的酝酿与审议方有今日之貌。现今国人虽受到所谓“鸟笼式公民投票法”约束而使公民投票权益受限,但仍因此一法律的通过而有机会获得深化民主认知、有效监督国会与对国家重大政策制衡之显着进展,这项成果虽然未必尽如人意,然而已是十分不易,值得吾人格外地珍惜与重视,尤其地方性公民投票法源确立后,预期会对地方公共事务的发展产生甚大助益,故公民投票法已为地方治理构筑了坚实的堡垒,使我国在民主道路上受到世人更多的赞叹与鼓舞,也为我国地方治理的发展擘画出美丽的前景与充满希望的未来。

注﹕
黄建铭﹕中华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助理教授
欧柏麟﹕中华大学经营管理研究所公共管理组硕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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