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狱(四) 弱者的呼声

(2004上海 )
冯正虎 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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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辑弱者的呼声

致律师

杨律师(注1): 您好! 谢谢您的帮助。坐牢使我更成熟、更坚定,加速我对政治与法律的全面认识。我已决心打这场官司,这不仅是我个人蒙冤受难之故,而是我必须有责任去讨回公正,捍卫人权,推动社会进步。这场小官司将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我被捕之前,我对抄家抓人一直表示沉默,而给予积极配合,是为了便于公安局承办人员尽快地做完侦察工作,使他们有个有错必纠的余地。现在,我应该接受挑战,准备为自己辩护,让公众知道事件的真相与我的观点。拜托你将这篇《谁之罪》送交我办公室打印,然后连同我的三封信转交给黄菊、陈铁迪、徐匡迪,谢谢。你是市政府参事、人大代表,又是我的辩护律师,把这一重大事件向他们汇报,也是职责所在。因此,我想请你转交,也就没有请其他人。我还准备向更高层次的领导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呈送我的文章。如果我的坐牢能使社会唤醒,我的建议被政府采纳,促使中国、上海更加文明、民主,我的坐牢也就有意义。文章打印好,请给我捎上两份,一份我要给检察院,供他们参考,可以全面地研讨案件,或许能抛弃偏见,有一个正确的判断。 请帮我代购一本新版本的《法学》教材以及法律资料《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的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专利法》,用邮政快件寄来或捎来。费用与正龙结算,谢谢。我要全面研讨现存的法律,根据自己坐牢的经验与司法实践写一些文章。我相信自己的能力,一旦进入这个领域也会有成就的 。 就草草一笔,向您夫人及关心我的朋友问好。 顺致 春安 冯正虎

2001年2月5日上海市看守所 (2001年3月交给律师后,随同《谁之罪》一文均被警察扣留。)

杨律师: 你好! 许久未见,甚念。我已于9月11日转押于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在这所具有百年历史的著名监狱里,度过了近三个月,基本上适应了这个新环境,也切合实际地提出自己的改造打算:不服判决,依法申诉;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多行善事,以德化怨。这所监狱已开始实施文明官司,而且正在向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方向努力。因此,我能平安地度过这段改造岁月。 我已正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由此处管教队长转寄出申诉状。我知道,申诉之途的起点可以有多种选择,但我还是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这是理智的决定。我不会因被一个合议庭的不公正判决伤害过,就失去对法院的信心。我想再给自己一个希望,在此处重新见到公正的光明,也给上海一个弥补的机会,我家乡的机体是健康的,既然有错也会改正的,不一定非要去北京解决。我相信,上海既然有你们这样尽心尽责的律师,也应该有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不违背良心、忠于法律的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希望与基石。 我有一事请你帮助,恳请你履行市人大代表的职责,根据宪法规定转达民意。我虽然是一个犯人,但仍然是中国公民、上海的市民,请你依法转交我的申诉状给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及保护市民的正当权利。你是市府参事,你认为有必要让市府领导人了解,也可以转送市府。我很敬重徐匡迪、陈良宇、周禹鹏等领导人,他们开明而政绩斐然,曾称赞这本电子书及作者的创新,并使这本电子书能在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上展示,受到一致好评。或许他们根本不知道,在他们主政期间居然会出现这个使上海文明受辱的冤假错案。我的字太潦草,如果能请人帮助打印一下,附上原稿送上最好。申诉状的附件,你处均有,请一并送上,谢谢。 坐牢有一个好处,静坐反省,大彻大悟。现在,我更清楚,这个案件会经历三个阶段:阴差阳错,将错就错,有错必纠。阴差阳错之事大家心里都明白,是缺乏必要的沟通而造成的,也不属于司法程序中的事,就不用提了。我的申诉状只是对将错就错的阶段作分析与质疑,申诉状提出后就会进入有错必纠的阶段。局外人都会疑惑,我有许多上层关系,又有海外关系,这么小的一个案件,怎么会将错就错到如此地步。其实,这些关系都未实质性地加入,我所相识的领导人或许根本还不知道此事。实际上,在办案审判的司法程序中,案件未了结之前,除了办案人之外谁都不知道案情多么玄,是什么问题,当然暂时回避为好,尤其是有法律意识的领导人及有关部门要自律,免受干扰司法审判之疑,肯帮助的做法也最多是这一句批示:依法办案。因此,我的亲属在这一阶段希望有贵人相救,其实是徒劳的。大家只有等待司法审判结束后,才能有效地发挥影响力,评估审判的公正性,有错必纠。法律上已设计了一个补救程序——申诉,来弥补审判程序的不足,当然在原判未改判之前,明知无罪还要受刑罚之苦,这就是法律时代的无情。一切按司法程序进行,最终每个人是公平、公正的。我体会到,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司法程序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一旦案件进入这个圈子内,外界的影响力是可有可无、可大可小,各个阶段承办人的权力是最大的,他的价值观、判断力及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办案审判的质量及公正性,他可以尊重法律为重,也可以尊重自己的利益或直接影响自己利益的领导人(不一定是官衔最大的领导人)的意见为重,还可以司法审判独立之辞回绝不直接影响自己利益的领导人(即便是官衔很大的领导人)的意见,如何保证承办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工作原则行事,在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中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和机制,也就是用制度来防范人的弱性,承办人也是人,这是一个司法实践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学的理论问题,值得研究。 现在,本案的司法追究与审判程序已结束。案件结了,人也判了,案件从这个封闭的圈子里脱颖而出,不再是混混沌沌的,而是清清楚楚的,也不存在干扰司法审判的问题。那么,大家就可以来过问这个案件,评判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高层领导人、专家、舆论及司法监督机关都会逐渐开口说话了,声音会越来越大,有错必纠。当然,最后解铃尚须系铃人,由法院来重新审理,法院自检也可以,由检察院抗诉也可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总之纠正错案的方式很多。申诉是一个对真理不断认识与追求的过程,我不会期望一次就能成功,需要勇气、毅力与理智。本案情节简单,难在观念问题上,破除旧观念,统一新思想,是需要时间的;纠正错案要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也需要时间。因此,我会心平气和地申诉,平静耐心地等待,让有关机关与领导人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有信心、有耐心,最后一定能胜诉。我已经坐牢,也不用急着出去,这个是非问题搞清楚了,将来创新者就不会冤枉坐牢,社会就能健康地发展,我现在的受苦也值得。当然,最近江泽民主席“三个代表”思想的深入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社会的进步加快,纠错的速度也会加快,或许我明年就会出狱。 这份申诉状是我通过学习法律,研判本案,反思整个司法过程,对本案的全面思考与总结,也是一篇司法研究的论文,请指教。本文吸收了你与芮律师二审辩护意见书的精粹部分,谢谢。我过去常说你没有为我打完过一场官司,因为不打就赢了。这次总算完了心愿,你能为我打完一场官司,而且从一审打到二审。虽然以败诉告终,但我已感到非常满意,在不公平的游戏规则中赢是不可能的,能搞清楚为什么会输就是很大的收获。无论从你的人品与勇气,还是从判断力与业务水平来评判,你是一位杰出的律师。如果二审是公开审理的,我们一定会赢。我衷心感谢你及贵所的律师为我提供法律援助,我从你们这里学会许多打官司的知识,掌握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很有信心地去踢好申诉这下半场球。我原想平平稳稳地搞科技创业,现在被人阴差阳错地拖进球场充当足球运动员,也只好干一行钻研一行,尽责尽力地踢完全场比赛。这场冤枉官司给我的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我很内疚,但对我自己除了失去人身自由与财产损害之外,还得到一个好处,迫使我钻研法律,全面认识中国的立法、司法与行政的问题,亲身体会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感受法制建设的实践过程。我作为一个被告人、犯人可以从反面来认识,这种机会是很难得的。我能看到许多你们所不能体会的事情,而且用亲身的经历来反映法律的实施结果、司法改革的实际进程。对于你们这些立法者来说,我可以作为你们定期观察与实验的样本。而且,我作为一个学者,既然以死的决心来坐牢,历经艰难,就更会珍惜这次探险的科学研究机会,我会忍受屈辱,亲身试法,以平静的心态来观察、分析、评估周围的一切,并将感性上升为理性,在法学研究方面也有所成果。这里的自学时间比看守所的自学时间少,但我还是要抓紧时间多读点书,努力去实践提篮桥监狱的一句口号:把刑期变为学期。等我出狱之后,我会向你、曹建明等司法界的朋友汇报,但愿我的坐牢心得对你这位立法者、曹建明这位共和国大法官的工作有参考的价值,也就对得起我在提篮桥监狱这所名牌大学进修的这段时间。 你有机会或时间来提篮桥探望我,很欢迎。在法律时代,坐牢也要心平气和,习以为常。官司输了就坐牢,不服判决就申诉,官司赢了就出狱,国家赔偿。中国人讲感情,现在进入法制社会,就要适应冷酷无情的感觉,一切依法行事,按程序进行。我请小晶、正龙作为我的申诉代理人,他们是我的近亲属,按《行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代理申诉,其实也很简单,把我的申诉状打印后寄送有关司法机关,补送有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不要激动,也不要忙,更没有必要影响日常生活及娱乐。我只不过现在在狱中没有电脑,没有公司的有关资料,出入不方便,也就请他们代办,我该做的已经做了,写了申诉状之后仅是程序化的事,不必急,只要耐心去办理。请你们放心。我已吸取初进看守所时托别人捎信的教训,信任管教人员,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后来我写的信及其他材料均由管教人员转交或代寄,他们放心,我也安心,彼此相处很好,看守所的管教人员再不会为此事扣奖金。在这里,我也是如此去做。我与管教队长都是根据《监狱法》建立一个不同角色的相互依存关系,都依照该法行事,这是维持良好关系的准则。但是既然能相处在一起,也是一个缘分,更应该彼此理解,我不会以冤枉之气而不服从管教,会体谅对方,管教犯人是他们的工作与职责,而且管教一个无罪申诉的犯人是难度较高的工作。我会尽力配合,做好自己的犯人角色,他工作顺利,我也安心地度过这段改造岁月。 就此收笔吧,我们已一年未好好畅谈了。这一年你是我的辩护律师,我们也见面,但却是一些提审式的谈话,现在能与你多聊一下,心情很轻松。我再一次感谢你对我及家属的关心与帮助,并代我向你夫人、女儿及贵所的律师问好。收到信与申诉状之后,请复一封简信就可以,谢谢! 顺祝身体健康 正虎 2001年12月1日(2002年5月下旬经监狱警察检查后寄出)

杨律师: 你好! 我于10 月21 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刑监字第4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这个结果在你们的意料之中,其实我心里也明白,不可能指望原判法院自愿地同意再审,但我还得先向它提出申诉,这是申诉的门坎,也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现在,我申诉的路更宽了。(1) 最高人民法院;(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它提出抗诉;(3) 市人大或全国人大;(4) 市政法委或中央政法委;(5) 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公正,这是最近中共中央一再提倡的舆论监督。最近,我已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驻提蓝桥监狱检察室提出申诉,你也可以与该室夏检察官联系一下,他需要申诉状正文、提要及其附件打印稿(我的申诉状的最后一段文字修改一下,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日期与我给检察长的信同日)与其他相关资料。当然你与夏检察官协调一下,你直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悉知,我妹妹已从日本直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她们对上海法院是不信任的,我的近亲属这样做也是可以理解的。谢谢,你已将我的申诉状转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请你再上诉我对市高院驳回的看法。 作为律师,你是很敬业的。这种小官司既没有利,又不出名,还会惹上一些麻烦,但你胸怀公正理念,以服从法律、主张正义为信念,不受任何组织的影响,坚持正确的判断,自始至终为我作无罪辩护,现在又是我申诉的法定代理人。你的品德与毅力令人敬佩,这样的律师值得公众的尊重。这场官司的最终结果是很清楚的,根据事实与法律,天伦公司与我是无罪的,纠正错案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现在,我已坐了两年牢,还有一年的时间,各种狱中之苦均已享用,即便将来平反了,又有什么能补偿失去人生自由的损害?这些个人的得失,在社会转型时期里仅仅是微不足道的个人牺牲。最近,我愈来愈感受到,这种迟到的最终结果对于我个人来说是没什么价值的。因此,这场官司的过程才是重要的、有意义的,在这一过程的每一阶段上能折射出一些立法、司法、执法的缺陷,推动法制建设的完善。例如,你根据为我们打官司所反映出的问题,推动市人大在这些方面的立法。今年,有了刑事审判中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的二审审判必须公开庭审的法规,还有保证律师为服刑人员代理申诉权利的法规,这些就是一个收获。前一个法规,我已没有福份享用;后一个法规,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监狱方面也会尊重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并习以为常。虽然我是一个牺牲品,但后来者就能享用,转型时期的社会发展就是这样无情的,也是合理的。 我知道,我的亲友都会批评我太幼稚、太理想化、是一个书呆子。其实,我也是一个明白人,历经这么多牢狱之苦,更知道中国司法的现实,不会抱有幻想,或许刑期满时,申诉还不会有一个理想的结果。但中国的事又很难说,形势一变,快得出奇。当前,法院尚未独立,法官只不过是行政官员阶层的一个延伸部分,法官的素质与公众的期望相差甚远,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刑辩是律师视为畏途的差事,在法庭上为坏人辩护的角色,与法官、检察官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最近才强调律师与其他司法者一样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今年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强化了这一观念,明年开始穿的律师袍也从形式上加强了律师在法庭上的地位。申诉是一个老问题,但与一审、二审视为同等重要地位的再审程序的制度改革正在摸索之中,今年8 月召开了全国审判监督改革经验交流会,很多操作性法规今年刚刚出台,有些还要明年开始实行。在监狱里人性化的文明管理还处于监狱领导层的口号之中,有的正在开始实施。先进的观念、好的政策及其实施都是从上层推行到基层,这是中国改革的特色。这个过程是需要时间的,或许比较长的时间。而且在转型时期里,先行者的作为是矛盾的、痛苦的、有时是徒劳的,但这些又是必需的,要有坚忍与宽容的精神。现在,我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服刑期也只有一年,看来阳光撒在我身上的机会已不多,况且我已习惯于狱中之苦。因此,我不会幻想申诉能使自己早日回家,而且,申诉对我目前的处境没有一点实际的好处,但我仍要坚持依法申诉,它对社会、对后来者、对我的将来有意义。今就暂写到此。附上驳回申诉通知书手抄本及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申诉信,其他相关资料请冯正龙补上。申诉状正文与原来的相同,仅最后一段文字修改一下,致最高人民法院。日期与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申诉信同日。最后署名栏,即申诉人:冯正虎。再补上一栏,即申诉代理人:由我妻子或哥哥签名(表示近亲属的关系)。这样就不必由我签名而浪费时间,近亲属不需要我授权,提出申诉也符合法律的要求。这些事依法委托你办理,谢谢。 向你家人及贵所的律师问好,谢谢大家的关心。 顺祝秋安 正虎 2002年11月1日(2003年1月下旬经监狱警察检查后寄出)

杨律师: 你好! 接见时,我哥哥已转达你的问候,谢谢。上封信虽然迟到,但比第一次通信时间要快一倍,这就是进步。 这次上海人大开幕的当晚,我在电视的新闻综合栏目上看到记者对你的采访,倍感亲切。我身陷囹圄,已习惯孤独,但未麻木,常常在报刊电视上看见我的许多朋友、同学,使我得到一种在思想上与他们对话的乐趣,并分享他们的喜悦。现在,我默默无闻、忍辱负重,饱尝阶下囚的辛酸苦辣,但这一炼狱也并非全是坏事。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上封信所托之事有点变化,给驻监狱检察室的申诉状,我已与本月25日提交出,还有部分材料我家人已寄给他们。原来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申诉信已改为《关于驳回申诉通知书的评判》, 申诉状正文、提要、《概况》也作了一点修改,寄上修改部分,请打印。我还有八个月就要出狱,现在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诉状后,就结束在狱中的申诉之事。或许我在狱中不会看到申诉的结果,但我可以体验到程序的公正,即监狱方面能保证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得到贯彻,将申诉状及时传递至申诉人指定的司法机关。 今就草草到此,附上修改的资料,请查收,代向你夫人、女儿及贵所的律师问好。 顺祝春安 正虎 200 3年2月28日(2003年3月下旬经监狱警察检查后寄出)

致大法官

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您好! 我是被贵院合议庭终审为有罪的犯人,现羁押上海市提蓝桥监狱。我已度过一年失去人身自由的艰辛生活,更加深刻体会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不公正的裁判会使无罪之人变为有罪之人,会破坏法律的尊严,使人民失去对法院的信任, 根据法律事实,我是无罪的,但贵院合议庭终审裁定却认为我是有罪的。这个问题一直使我深思,通过学习法律,研判本案,反思整个司法过程,最终提出了我的申诉状,这是对本案的全面思考与总结。 我在贵院曾受到不公正的伤害,但我申诉之途的起点仍在贵院。我希望在贵院重新看到司法公正的光明,相信贵院一定会有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三项,受理我的申诉。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0 1年11月13日附上:《申诉状》一份 (2001年11月交给监狱警察检查并代寄,但不知是否寄出。)

尊敬的滕一龙院长(注2): 您好! 我是上海市提蓝桥监狱第六监区服刑人员冯正虎。不知您是否知道本案的审判的情况?本案的判决书、裁定书(2001) 沪高刑终字第127 号,为什么如此粗制滥造、矛盾百出?法官之职是不能滥竽充数的,令公众崇敬的法官之职让这些素质低下、专业知识贫乏的人来滥竽充数,法院的审判工作怎么会有公正与效率?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说过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被贵院本案的合议庭错判为犯非法经营罪,我由此陷入囹圄。这起冤假错案使我身心与财产遭受极大的损害,但国家的利益与声誉也受到很大的损害,对上海的文明是一个耻辱。但是,中国法院三十万人,一年要办六、七百万件案件,有几起冤假错案也不奇怪,当事者只好含冤受苦,等待法律救济。我尊重法律,在未改判之前,接受刑罚,心平气和地坐牢;我信任法律,依法申诉,以理服人,追求司法公正。我让自己相信,在贵院会重新遇到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是司法公正的希望。 我已于2001 年11 月13 日向贵院提出申诉,《申诉状》是由监狱管教人员转呈的,至今杳无音信,不知何故?根据《刑事诉讼法》再审的期限是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那么,立案的期限是多少?本案情节简单,《申诉状》已写得明明白白,近五个月的复查也应该有一个结果。无论何时,收到《申诉状》是否可以先有一个收到的回执通知书?这不仅是对公民申诉权利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审监案流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据200 2年3月11 日《上海法制报》悉知,贵院从今年起规范了审监案流程管理,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我的申诉是上一年提出的,是否自动进入这一流程管理,请贵院有关部门通知我一下。 这一冤枉官司的好处,使我钻研法律,我的《申诉状》也是一篇司法研修的论文。如果我与法官在一审时就达到我《申诉状》的认识水平,或许这起冤假错案也就不会存在。最近,我读了《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总第一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一书,认识到“纸上的法律”已开始真正变成为“活的法律”,申诉权利不再是《刑事诉讼法》上的点缀,流于形式,而是已经得到司法程序与管理制度的保证。法院领导人均认识到,在某种意义上讲审判监督工作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最后一道关口。而且,“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些令人鼓舞的司法进步,使我重新树立起对法院的信任。幸运地成为中国入世后的第一批申诉人,亲身体验司法改革的成果。 寄上《申诉状》(提要)及其他补充材料,如果还需要重新寄上《申诉状》正文及附件《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电子出版物光盘的概况》,请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讲得好,法院是最讲理,最讲公正的地方。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三款的理由,受理我的申诉,让我有机会去法院讲理,得到公正的判决。我在想如果二审时能给我一次公开庭审的机会,或许就可以避免这起有损于法院尊严的冤假错案。但是,现在还有救济的机会,我希望与法院共同努力,实现双赢。 前几天,在3月29 日《上海法制报》上有一篇报道,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改进作风纪实的文章《司法为民,蔚然成风》,悉知一中院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来信处理工作的规定》,承诺群众来信3 日必复。贵院是否也有类似的制度?我在狱中等待您或贵院有关部门的回音与指教,谢谢。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0 2年4月1日(2002 年4 月交给监狱警察检查并代寄,但不知是否寄出。)

尊敬的沈德咏副院长(注3): 您好! 我是上海市提蓝桥监狱第六监区服刑人员冯正虎,读了您主编的《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一书,知道您是主管审判监督工作的,故特意写信给您,请求主持公道。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被上海的法院错判为犯非法经营罪,我由此陷入囹圄。这起冤假错案使我身心与财产遭受极大的损害,但国家的利益与声誉也受到很大的损害,对上海的文明是一个耻辱。但是,中国的法院三十万人,一年要办六、七百万件案件,有几起冤假错案也不奇怪,当事者只好含冤受苦,等待法律救济。我尊重法律,在未改判之前,接受刑罚,心平气和地坐牢;我信任法律,依法申诉,以理服人,追求司法公正。我已于2001 年11 月13 日按程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状》是由监狱管教人员转呈的,至今杳无音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再审的期限。但立案的期限是多少?法律上似乎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补充规定吗?申诉复查是审监案流程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立案期限的程序公正,对申诉人的权利是一种不公正的对待,也使司法工作的效率低下,久拖不决的审监案会愈积愈多。收到《申诉状》也应该先发一个收件回执通知给申诉人,这不仅是对申诉权利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审监案流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要相信大多数申诉人是通情达理的,没有冤也不会走这条艰难之路。法院收到《申诉状》之后应该有个收件回执通知,不立案也有一个驳回理由的通知,立案也要有一个再审裁定通知。本案情节简单,《申诉状》也写得明明白白,却要拖近五个月尚未回音,逼得申诉人只好向上一级法院及其他政府部门申诉。没有公正,没有效率,法院的公信力从哪里树立起来?老百姓对法院不信任,就会出现申诉、审请再申诉没有尽头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中国司法的权威。 你在文章中讲得对,法院是最讲理,最讲公正的地方。因为在这个地方,有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是他们主持公道,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正如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的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最终的保障。” 如果法官的素质低下,甚至背叛法律,这个地方还会讲理与公正吗?所以,受到司法伤害的当事人只能寄希望于申诉。正如山东省高院院长所说的,“审判监督工作担负着特殊的使命,从某种意义上讲审判监督工作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最后一道关口。”而且,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中国公民的最后一个希望。如果地方法院能受理,我是不会先到最高人民法院告状的。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三款的情形,应当予以再审。恳请贵院受理我的申诉,或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使我有机会上法院讲理。我在狱中给您写信,是很不方便的,请收到我的申诉信后,先给我一个回执通知书。我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比地方法院更讲究效率。如果贵院受理,我将寄上《申诉状》正文及附件《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电子出版物光盘的概况》。附信先寄上《申诉状》提要及申诉人简历。 此致 敬意 冯正虎 2002年4月1日(2002 年4 月与上封给滕一龙的信同时交给监狱警察检查并代寄,但不知是否寄出。)

尊敬的沈德咏大法官: 您好! 我是留日回国创业的中国公民,因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中日经济交流、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的电子书被错判为非法经营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狱,于2003 年11 月12 日刑满释放。 的确,在监狱里申诉的路途是艰难坎坷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没有给予我公开庭审的机会,初次申诉时又不给予我面对面讲道理的机会,一纸告知,剥夺了我的司法救济权利。但我仍坚持到底,相信您的一句话:“法院是最讲理、最讲公正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是保证中国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我相信,最终会遇到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就是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 200 2年4月1日我读完您主编的《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一书后,曾写一信寄给您,或许您没有收到,因为这封信是由监狱警察转寄的。按诉讼程序,当时我还没有向贵院提出申诉。现在,我寄上这套出狱后编撰的申诉资料,请您评判。对于我个人来说,已承受了司法审判不公正的恶果所造成的一切伤害,这个冤案已成为历史。但是,对于社会来说,这个冤案的存在仍然表明法律的尊严遭受亵渎,法院失去公信力,是上海文明的耻辱。我在狱中提交的《申诉状》结尾处已表达了这个观念:一个人、一个机构、一个国家不可能不犯错误,但是如果机体是健康的,没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动康复的机能,犯了错误就会改正。我相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司法改革是有进步的,法院的机体正在日益健康,她应该有能力纠正错案。 2003 年3 月我在狱中向贵院提交过《申诉状》,但未得到直接的答复。因此,出狱后再一次向贵院立案庭提出申诉,并呈上我的《申诉状》及其附件。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重新审理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的非法经营案,尊重司法公正的原则,维护法院的尊严,保护公民的权利。 此致 敬礼 冯正虎 200 4年1月5日上海

尊敬的滕一龙院长: 您好! 我是留日回国创业的上海市民,因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中日经济交流、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的电子书被错判为非法经营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狱,于2003 年11 月12 日刑满释放。为获得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经营自主权利而失去人身自由,这是我个人的不幸,也是中国的悲哀、上海的耻辱。 我在狱中承受着心灵的煎熬与肉体的折磨,但始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 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 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一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希望上海法院自己能够纠错。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没有给予我公开庭审的机会,初次申诉时又不给予我面对面讲道理的机会,一纸告知,剥夺了我的司法救济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转下我的《申诉状》后,它自己又不出面答复,却让下级法院去敷衍。 您是否知道贵院的法官会如此办案?的确,令人失望。现在,我更深刻地体会到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几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本案在“法律倒置”的时代或许是习以为常的,但与当今倡导尊重宪法、保障人权、将要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社会已格格不入。因此,我出狱后,继续申诉,将这场官司打到底,为争取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努力。不让历史的悲剧重演,恢复法律的尊严,就必须清源正本,纠正错案。 我出狱后尚未去贵院上访,不知道贵院立案庭是否会受理我的申诉,但我知道我可以依法向您本人提出申诉。法院自己规定的受理申诉人申诉次数的限制,会使一些不称职的法官可以逃避对错判重新审理的责任,实际上剥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申诉权利。但是,幸好法院没有制定取消院长可以提出再审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您有权对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案件提出再审。因此,我向您本人提出申诉。我希望,在上海法院最终会遇到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就是上海司法公正的希望。 兹寄上《申诉状》及其附件与《无罪申诉》一盘(其中收录全套申诉资料、《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中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日文版电子书各一册以及我出席2000 年10 月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新闻发布会的电视新闻录像),请评判。 在此,我向您提出申诉,请求您将本案提交贵院审判委员会处理,全面调查,重新审理,尊重司法公正的原则,维护法院的尊严,保护公民的权利。 此致 敬礼 冯正虎 2004年2月8日 上海

建明(注4): 新年好! 许久未见,甚念。我已出狱,现在失业在家,一边疗养身体,一边为司法公正撰文呐喊。你已知道,我因自己创办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中日经济交流、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的电子书被错判为非法经营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狱。为获得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经营自主权利而失去人身自由,这是我个人的不幸,也是中国的悲哀、上海的耻辱。 本案在“法律倒置”的时代或许是习以为常的,但与当今倡导尊重宪法、保障人权、将要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社会已格格不入。对于个人来说,这个冤案已成为历史。我已承受了司法审判不公正的恶果,即使平反,也无法弥补三年冤狱所造成的伤害。但是,不让历史的悲剧重演,恢复法律的尊严,就必须清源正本,纠正错案。所以,我出狱后,继续申诉,为争取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努力。 我的这场官司或许是命中注定的一劫,又是一个笑话,让一个无罪的人充当犯人周游上海的名牌司法机关。只要了解案情、没有泯灭良知的人(包括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狱警)都已在不同程度上对我的受难表示同情与支持,现在案情的真相已公开,我想审判我的这些法官重温一下这个案子或许也会感到羞愧,这么简单的案子,又没有高层领导的“明确批示”,他们却如此轻率地亵渎法律的精神与法院的尊严,去维护政府部门的一般官僚的利益。 当然,炼狱并非坏事,得法者上天。《菜根谭》中有一句话:横逆困穷,是锻炼豪杰的一副炉锤,能受其锻炼,则身心交益,不受其锻炼,则身心交损。历经磨砺,心境更豁达。“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 一生不亦乐乎。我利用三年的牢狱机会,努力学习法学,研究中国的法律,并亲身体验中国的四大司法机构的运作,肯定比在大学里攻读法律专业的博士课程有收获,我把《申诉状》作为研究论文来撰写,请指教。我应该把自己对法律运用的结果及司法机构运作的情况告诉你,供你在决策时作参考。你身居庙宇,不知是否愿意听听山野之人的呼声? 兹寄上《申诉状》及其附件与《无罪的申诉》一盘(其中收录全套申诉资料、《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中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各一册以及我出席2000 年10 月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新闻发布会的电视新闻录像),请查阅。我于1月5日已将这套申诉资料分别寄给沈德咏副院长及贵院立案厅。按诉讼程序,这个小案子已走到最高人民法院,只好麻烦你们依法明断。我在狱中提交的《申诉状》结尾处已表达了这个观念:一个人、一个机构、一个国家不可能不犯错误,但是如果机体是健康的,没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动康复的机能,犯了错误就会改正。我相信,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司法改革是有进步的,法院的机体正在日益健康,她应该有能力纠正错案。 我是上海人,应该顾及上海的声誉,因此我在狱中一直等待上海法院的自己纠错。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没有给予我公开庭审的机会,初次申诉时又不给予我面对面讲道理的机会,一纸告知,剥夺了我的司法救济权利。贵院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转下我的《申诉状》,它自己不出面,却让下级法院去敷衍。我不知道滕一龙是否知道此事?现在,我获得人身自由,就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将这场官司打到底。我相信自己所熟悉的这些在中央、上海市任职的领导人不会都是一些昏庸之徒。我更加相信,最终会遇到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就是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 同时,寄上我在狱中《致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乔利国监狱长的信》,你可以了解我在狱中的部分情况。我当时提出的请求,监狱方面已接受,并正在改进。的确,让一个无罪的人坐牢,是给监狱添麻烦,浪费紧缺的司法资源。 今就写到此,以后再叙。前几天与一些你也熟悉的同学聚餐,大家都谈到你。谢谢你对我的关心。 顺祝身体健康。 冯正虎 200 4年2月5日上海

尊敬的滕一龙院长: 您好! 我2月8日用EMS 寄给您的信,收到吗?我给陈良宇、周禹鹏、龚学平、吴光裕等同志的申诉信,他们的办公室均已及时回复,并依法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已向全国人民作出承诺:各级法院要限时回复申诉来信来访。上海法院的限时需要多少时间?请告知。 的确,我依法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而且我也正在进行。但是,我是一位上海人,非常热爱自己的家乡,为家乡在经济上取得的成就而感到自豪,同时也为家乡在司法上落后黑暗而感到羞愧。我相信,当时审判我的这些法官今天重温一下这个案子或许也会感到羞愧,这么简单的案子,又没有高层领导的“明确批示”,他们却如此轻率地亵渎法律的精神与法院的尊严,去维护政府部门的一般官僚的利益。因此,我有一个愿望,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而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己主动纠错。这不仅使我能得到心灵的慰籍,也是海内外中国人重新树立对上海司法公正的信任。 对于个人来说,这个冤案已成为历史,我已承受了司法审判不公正的恶果,即使平反,也无法弥补三年冤狱所造成的伤害。但是,对于社会来说,这个冤案的存在仍然表明法律的权威遭受亵渎,法院失去公信力,是上海文明的耻辱。因此,不让历史的悲剧重演,恢复法律的尊严,就必须清源正本,纠正错案。我早在狱中提出的《申诉状》的结尾处已表达了这个观念:“一个人、一个机构、一个国家不可能不犯错误,但是如果机体是健康的,没有病入膏肓,他就有免疫力或自动康复的机能,犯了错误就会改正。” 尽管我已遭受司法审判不公正的危害,也了解中国法院及法官的现状,但我仍相信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的一句话:“法院是最讲理、最讲公正的地方。”(注5)我相信,最终会遇到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就是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 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同志在今年2月11 日的全市党政负责干部大会上,正确地指出,“从当前上海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看,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新课题,就是如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权威,不是简单地维护司法部门的权威,而是要通过促进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到实处。”司法部门是法律的实施者,它的权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无论是依法审判,还是依法纠错,都是在增强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在提高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法院是解决个人、团体、国家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所,也是保证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如果法院都不顾法律的权威,只是顾及本部门或个别法官的利益,坚持错案或拖延受理申诉,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而言。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法律权威,人们只能在没有法律秩序的社会中冲撞,用权力金钱或身体去维护或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的社会能持久稳定吗?无论是高官厚禄之士,还是山野的草民,都会祸在旦夕,没有安全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前的年代,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任何行政机关都可以随意设置许可权,红头文件大于规章、规章大于法规、法规大于法律的“法律倒置”现象比比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难以保障的。现在,时代变了。中共十六大后,尤其是最近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中国已开启了一个从国家本位回归到个人权利的时代,尊重宪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无法律就无行政、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将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因此,三年前判定的冤假错案一定会重新审理,有错必纠。 再次寄上我2003 年2月8日给您的信、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滕一龙院长的《申诉状》及其部分附件、《无罪申诉》光盘一张(其中收录全套申诉资料、《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中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 年版)》日文版电子书各一册以及我出席2000 年10 月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新闻发布会的电视新闻录像),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信访办、市政府信访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市检察院的回复函复印件,请查阅。 我等待您的回复,谢谢。 此致 敬礼 冯正虎 200 4年4月20 日 上海

尊敬的肖扬院长(注6): 您好! 我是留日回国创业的中国公民,因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中日经济交流、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的电子书被错判为非法经营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狱,于2003 年11 月12 日刑满释放。为获得中国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与经营自主权利而失去人身自由,这是我个人的不幸,也是中国的悲哀、上海的耻辱。 我在狱中承受着心灵的煎熬与肉体的折磨,但始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69 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 号刑事裁定书不服,一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等待上海法院自己能够纠错。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2001年8 月),没有给予我公开庭审的机会,初次申诉时(200 2年9月) 又不给予我面对面讲道理的机会,一纸告知,剥夺了我的司法救济权利。我依法于200 3年3月、我的亲属于2003 年5 月分别继续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将申诉材料转回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出面答复,却让下级法院去敷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 年4 月、6月分别给申诉人冯正虎及其亲属来函,其内容相同:“你寄给市高院对01 沪二中刑初69、01沪高刑终127、02沪高刑监42 提出申诉的材料已转我院,因市高院对该案已申述驳回,故我院不再处理。(”(200 3)沪二中法信访字第2598 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来函言之有理,下级法院是无权处理或修正上级法院的判定,惟有本级或上一级法院才有权处理或修正本级或下一级法院的判定。难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懂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吗?这一做法明显违反司法程序。本案的审判实体不公正,现在又出现程序不公正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逃避答复的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又尚未给我直接答复。 本案在“法律倒置”的时代或许是习以为常的,但与当今倡导尊重宪法、保障人权、将要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社会已格格不入。对于个人来说,这个冤案已成为历史,我已承受了司法审判不公正的恶果,即使平反,也无法弥补三年冤狱所造成的伤害。但是,对于社会来说,这个冤案的存在表明法律的权威仍然遭受亵渎,法院失去公信力,是法官的耻辱。不让历史的悲剧重演,恢复法律的尊严,就必须清源正本,纠正错案。所以,我出狱后,继续依法申诉,为争取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努力。 我相信,当时审判我的这些法官今天重温一下这个案子或许也会感到羞愧,这么简单的案子,又没有高层领导的“明确批示”,他们却如此轻率地亵渎法律的精神与法院的尊严,去维护政府部门的一般官僚的利益。他们是否忘记了司法界经常引用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几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却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 我出狱后,于2004 年1月5日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立案庭庭长寄出我的申诉信,并提交我2003 年12 月25 日致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状》。2月5日还写信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但是,他们至今尚未覆信。同样,2000年2 月8 日、4 月20 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寄出我的申诉信,仍是杳无音信。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已向全国人民作出承诺:限时回复申诉来信来访。这个限时需要多少时间?请告知。 我2004 年2月5日、2月25日分别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些机关均及时回复,并按规定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但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好像不是一个国家机构,可以不受法规约束,唯我独尊,迟迟不回答,连基本的司法程序都可以不顾。 正如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同志在今年2月11 日的全市党政负责干部大会上,正确地指出,“从当前上海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看,法治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新课题,就是如何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司法权威,不是简单地维护司法部门的权威,而是要通过促进司法公正增强法律权威,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到实处。”司法部门是法律的实施者,它的权威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无论是依法审判,还是依法纠错,都是在增强法律的权威,同时也在提高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法院是解决个人、团体、国家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最终裁判所,也是保证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如果法院都不顾法律的权威,只是顾及本部门或个别法官的利益,坚持错案或拖延受理申诉,那么这个社会就没有公正而言。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法律权威,人们只能在没有法律秩序的社会中冲撞,用权力金钱或身体去维护或追求自己的利益,这样的社会能持久稳定吗?无论是高官厚禄之士,还是山野的草民,都会祸在旦夕,没有安全感。 既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推却责任、不愿受理本案,我的申诉案也只好依法上升到最高人民法院,让公众来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是保证中国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通过这个简单明了的个案,可以表明中国的法院是否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讲得那样:“法院是最讲理、最讲公正的地方。”(注7)我也希望,最终能遇到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这是中国司法公正的希望。 这次给您写信,先询问诉讼程序的公正问题。如果程序不公正,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利就难以保证,那么审判实体就根本不会有公正。尽管我已遭受司法不公正的危害,也了解中国法院及法官的现状,但我仍然会坚持不懈地向法院提出申诉,这是促进法院改革、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经之路。 再次呈上我在狱中及出狱后致最高人民法院的二篇《申诉状》与《无罪申诉》光盘一张(其中收录全套申诉资料、《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文版电子书各一册以及我出席2000 年10 月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新闻发布会的电视新闻录像),以及我出狱后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的二封信,请查阅。 我等待您的回复,谢谢。 此致 敬礼 冯正虎2004 年6 月1 日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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