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狱(五) 弱者的呼声(续)

(2004上海 )
冯正虎 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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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监狱长

一 尊敬的乔监狱长(注8): 首先祝您与其他监狱领导新年好! 新年之始,您一定很忙,请谅解我的打扰。我历经39 天的体罚,于12月16日出严管室,身体尚虚弱,但仍坚持参加每天十几小时的劳役。并利用节假日给您写信,向您汇报我的困难,请您指教、主持公道。 我是第六监区四分监区服刑人员,48 岁,原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986 年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硕士学位,长期从事大学教授、研究员的工作。1991年起留居日本,1998年回国投资创业。嗣后,因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销售本公司开发的《上海日资企业要览》中文版(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被法院错判为非法经营罪之故,我也受到三年徒刑的刑罚(2000年11 月13 日—2003年11 月12 日),现有余刑10 个月多。我对判决不服,依法先向原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2 年9 月被原判法院驳回申诉,现在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我的法定申诉代理人杨绍刚高级律师是上海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是我一审、二审的辩护律师。我的妻子是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兄妹均在日本定居,他们也在为我的冤案进行申诉,并关注我在狱中的处境。 虽然我受到司法不公正的伤害,但我力求自己以平和的心态公正地看待周围的事物。我信任法律,一直在依法进行无罪申诉;但我也尊重法律,不抗拒不公正的刑罚,而是心平气和地坐牢,以死的决心来承受服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歧视与不公正的待遇。当然,我还算幸运——我是在上海监狱之窗的提蓝桥监狱服刑。这座具有百年历史的著名监狱正处于向现代化文明监狱的转型时期。我入监后通过听王副监狱长、刑务处王主任及其他监狱、监区领导的报告以及阅读《劳改报》,使我了解与信任提蓝桥监狱的文明管理,这是我坚定实施“依法申诉,安心服刑”模式的基础。您上任后,您的一系列报告更加赢得服刑人员的心。我敬佩您与时俱进的开明思想、执著的法治精神与务实的管理才干。我相信您的诺言,您所在的监狱决不是西方所称的黑暗监狱。我们这些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是以《监狱法》为护身符,以监狱领导、尤其是您为保护神。很多服刑人员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后,从内心深处会喊出一句话:“我要上告到乔监狱长”。我个人的经历也证明了这点。 1. 服刑人员的人格受到尊重。我刚入狱时——2001 年9 月末的一天上午,我正在第六监区的车间队长办公室里蹲着接受沈言荣分监区长的教育,此时正好刑务处王主任巡视车间,见此状马上严厉批评:“怎么能这样,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沈分监区长很紧张,马上呼唤其他服刑人员搬来小凳子,要求我坐在凳子上。后来,王主任离开车间时,又一次批评沈分监区长。这一举动对我初来提蓝桥监狱的服刑人员影响深刻,我就是从王主任对服刑人员人格尊重这一举动开始认识提蓝桥监狱的文明管理,看到了监狱领导与基层干警在观念、行为上的差异,并树立了安心服刑的信心。2001 年10 月17 日, 我根据沈分监区长的要求提交了《我的打算》,其中写下我的入监诺言:不服判决,依法申诉;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多行善事,以德化怨。这一诺言成了我这次坐牢的行为准则,即使我受到歧视与不公正待遇时,我仍在努力恪守诺言,这是我对法律信任与尊重的表现。 2. 保护服刑人员的通信权利。我200 1年9月11 日入监,在11 月中旬正式提出申诉后的2001 年12 月–2002 年4 月期间,通讯权利受到侵犯,有15 封家信以及给上海市人民代表杨绍刚律师转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申诉信、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诉状都未被寄出。200 2年1月28 日,我就通信之事向沈分监区长提交了思想汇报。他立即与我共同学习《监狱法》有关条款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出服刑人员的通信次数是不受限制的,并批评某些监狱只允许服刑人员每月发一封信的做法是违法的错误行为。沈分监区长当即承认他们的理解及做法是错误的,并表示予以纠正。但后来这一做法仍未被纠正,因为允许我发信的最终决定权在监区的分管干警手里。2002 年4月1日, 我给第六监区杨昌元书记写了一封思想汇报,并托人直接转交给他,其内容是:(1) 通信权利受到侵犯怎么办?(2) 申诉的服刑人员受到歧视怎么办?(3)申诉的服刑人员几个有待解决的问题。但一直杳无音讯,杨书记也未教育我。4月22 日, 我将写给于政委、王副监狱长的信投入监狱长信箱。监狱方面很重视,4 月28 日就派朱队长代表监狱长与我对话,调查后马上纠正监区的错误做法,5 月初我的通信开始畅通。同时,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驻监检察室夏检察官的帮助下,我的申诉之路也开始畅通了。但是,我向监狱上告之事,引起监区个别干警及沈分监区长对我的不满,这也是我从6 月份起服刑不稳定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监区领导能及时纠正这种侵权的违法行为,我是不会向监狱领导汇报的。监狱领导的公正执法及处理问题的决心与速度,使我对提蓝桥监狱的文明管理更充满信心。无论我在基层监管场所受到什么不公正的待遇,但提蓝桥监狱的最后防线能保证公正执法与维护服刑人员的权利,这点我已深信不疑。 我在提蓝桥监狱的时间不算长,仅1年3个月多,但我的经历很丰富,几乎将应该承受的和不应该承受的困苦都品尝了一遍。然而,我仍很乐观。作为一名社会科学的研究员,我已把最不幸的遭遇转化为观察、体验、研究监狱生活的好机会。因此,我对这里的事情都很感兴趣,没有仇恨与抗拒的心理,而是积极参加,做好一个犯人的角色。我是依法进行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没有必要参与悔罪赎罪、重新做人的改造,受到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管本身就是一种惩罚,也就是刑罚(人身罚)已经得以执行。但是,我对改造赋予新的意义、目的与要求,通过艰苦磨砺、深刻反省、努力学习,可以修炼人的思想与品德,使修身养性进入一个更高的境界。所以,除了认罪服法之外,这里的改造活动,我都积极参加。我尊重管教人员,理解他们的工作,从来不添麻烦,有困难尽量自己解决,安分守己,吃本分官司。我所处的第六监区四分监区,约115 名服刑人员,90 %是盗窃犯、暴力犯,像我这样只有三年刑期,又属单位法人犯罪的服刑人员唯独一个,而且学历最高。我与大多数服刑人员虽然价值观念、处世方式不同,但我尊重他们,与大家相处和睦、宽容、谦让。我是一名普通的小监犯,与其他服刑人员同劳动、同生活、同学习、同休息、同活动,没有得到一点特殊的优待,反而因不认罪服法,受到特殊的歧视,至今仍是D 级待遇的服刑人员,与一切优惠待遇无关。当然,不可否认,我是一个特殊的服刑人员或者是具有特殊情况的服刑人员,因为我正在进行无罪申诉,而其他服刑人员是认罪服法的。这种区别是根本性的,决定了我与其他服刑人员在改造的目的、做法及罪犯意识的自觉性上有差异。但是,这种特殊性是客观的,是不能通过一刀切的压制方式来消除,只有依照《监狱法》分押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教育,才能保持一个稳定的局面。 劳动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监狱法》第3 、4 条,第69-73 条是依据《宪法》第42 条, 第43 条和《劳动法》设立的。根据《监狱法》的观念,监管是惩罚(人身罚),而参加监狱组织的生产劳动是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惩罚罪犯的手段。让罪犯通过强迫劳动达到自觉改造思想、重新做人的目的,是罪犯悔罪、赎罪的一种改造方式,也是罪犯自食其力、安心服刑的一种措施。劳动与教育是互相补充的,构成改造的全部内容。对于认罪服法的服刑人员(罪犯),履行劳动义务是强制的,但其劳动是在依据《劳动法》的严格规定下进行的,严禁用体罚、虐待方式强迫罪犯接受劳动改造。对于依法进行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履行劳动义务是非强制性的,因为这类服刑人员已接受了监管的惩罚,但他无罪可悔,也就没有理由要求他们参加悔罪性质的劳动改造,可以教育改造为主,鼓励自愿参加劳动。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完善,与国际接轨,《监狱法》的观念已日益深入人心,相应的政策与措施也陆续出台,并在名称上也有显着变化。例如: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已改称为改造积极分子、劳役改称为劳动,北京市监狱的服刑人员已有报酬,重视服刑人员的休息权利、劳动保护,不强迫申诉的服刑人员参加具有悔罪性质的劳动改造,鼓励这类服刑人员自愿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合适劳动,等等。我认为,提蓝桥监狱领导人是持有这种法律观念的,并正在建设一个文明的改造环境。我极力拥护这种法律观念,但也深知一个正确的法律观念要在基层扎根是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因此,我作为一个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对于强迫我参加悔罪性质的生产劳动的做法,虽然在思想上不屈服,但在行动上不抗拒。我进入提蓝桥监狱后,一直被分配在劳役最重、时间最长的生产小组服刑,在五分监区是服装缝纫小组,在四分监区是长毛绒缝制小组,这些小组成员绝大部分是二十几岁身强力壮的年轻服刑人员,唯独我一个近50 岁的人,又是一个无罪申诉的犯人。虽然我是做辅助工,没有生产定额,但劳役时间相同。每天清晨6 点钟一过就进车间,一直干到晚上8 点半,有时干到晚上11 点多,休息日经常也要加班。每天十几小时的生产劳动,使我思想教育与读书的时间被占用,长此下去,身体也受到摧残,毕竟我是近50 岁的人。如果这些劳动能发挥我的专长或我自愿选择的,那么这些辛苦还是有意义的。然而,对于我来说,现在的劳役是以惩罚为目的,实际上迫使一个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与认罪服法的服刑人员一起在悔罪、赎罪,经常每天做十几小时的劳役。我明知,这些做法是违反《监狱法》、《劳动法》的,但我顾全大局,合时宜地服从主管队长的分配,尽力完成自己的劳役任务,但在思想汇报上一直表明自己的意见,让主管队长对法律观念有一个认识的过程。我一直在合法合情合理地改善自己的服刑环境,争取休息与学习的权利,保证读书学习的时间,真正将刑期转为学期的理想成为现实。 但是,2002年8月中旬起的三个月内,我接连二次被严管,尤其是11月7日的第二次严管令我惊醒,我所处的小环境已愈来愈恶劣,是一个不讲道理的地方。如果没有一个安全、健康、有尊严的服刑环境,“依法申诉,安心服刑”的模式是无法实施的,我的妥协亦是没有现实意义的。我不得不准备在第六监区不平稳地度过7 个月的余刑(除去三个月在第九监区的近期犯分监区服刑),争取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您是提蓝桥监狱的最高裁判者,请您评判二次严管是否公正?对我的体罚是否违法? 1.200 2年8月14 日上午,我因全身患寻麻疹(前天已由监狱医院医生确诊)没有去车间。当时天气炎热,大面积的皮肤暴露在外容易感染,而且这种过敏性皮炎的过敏源可能就是长毛绒尘埃。后来,我被召进分监区长办公室,并向沈言荣分监区长说明原因,但他仍命令我去车间劳动。我认为,他的命令是不合情理的,在刁难我。于是我气愤地答道:“我是一个读书人,不会顶撞您,拉拉扯扯。我不去车间,是不服从您的指挥,我愿意关小间。”他与我僵持了一会儿,就亲自送我去监区的严管室,一关就是十六天。实际上,我当时很天真,心想:小间最多是监狱的禁闭室那样,还想带一本《菜根谭》,一边反省,一边研读,稳定情绪,反省过错,缓解与沈分监区长的紧张关系,消除误解。的确,未去严管室之前,我是不了解第六监区严管室里的体罚,至少未想到我这样文明的服刑人员也会遭受体罚。早上5 点半至晚上9 点半端坐在8 公分宽细长的低凳上面壁,除了吃饭、大小便、洗漱之外,不准离开。每天连续端坐约14 个小时;每天三餐白饭加酱菜,擅自降低国家规定的服刑人员最低营养标准;这是一种地道的不文明的体罚虐待,伤害身体,吞噬生命。事后我知道,根据《提蓝桥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事实细则》, 我不服从命令的过错,按4-8 条款扣0.5-1 分或按10-15 条款,每天扣2 分。为什么我要被严管16 天?我在这次严管中所受到的体罚,沈言荣分监区长是有责任的。(沈言荣分监区长2002 年10 月已调离四分监区) 2. 2002 年11 月7 日下午,我暂时无劳役任务,在第六监区5 楼顶的车间前的餐厅里写接见信、阅报。此时,我突然被召进车间队长办公室,第六监区杨昌元书记,四分监区俞靓队长问我在干什么,我如实交代了。他们批评了我,我当即诚恳接受,表示改正。杨书记埋怨道,“不允许特殊犯人,沈中(沈言荣分监区长)没有管好我”,我闻之,不做声。后来,我们小组的组长犯也被召进来。他证实,现在暂时不需要翻长毛绒制品的大身,的确我没有劳役任务。杨书记又说要给我定额。组长犯回答说:“他(指我)是辅助工,无法计算定额”。杨书记气愤地说让我上缝纫机,否则关禁闭。我回答,我上缝纫机也可以,要我做什么,我都可以。接着,杨书记叫我先出去。我就离开办公室回小组。过了一会儿,我又被召去,就被送进第六监区严管室。杨书记是第六监区的老大,一言九鼎,他要我这个卑贱的小监犯关禁闭还需要什么理由吗?我心情很平静地在牢中牢,忍受苦中苦,度过了39 天。出了严管室,我又翻阅了《提蓝桥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实施细则》,即使按他们认定的违纪错误(超越门前的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是扣0.1-1 分,而我却遭受了39 天体罚。杨昌元书记应该对这次不公正的处罚负主要责任。我对他这样的领导居然做出如此轻率的决定,深表遗憾。 我被关了二次严管都搞不懂严管和严管室是怎么一回事,是体罚?还是教育的一种措施?或许是监区级的禁闭及禁闭室。我翻阅了《监狱法》、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的《服刑人员改造手册》都找不到一条依据或解释。监狱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不同于公司、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它的任何一级处罚或重大措施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这就是依法行政。关禁闭及设置禁闭室是有法律依据的,处罚标准明确,程序严格,设置规范。但严管及严管室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处罚标准模糊,手段不规范。队长关犯人进严管室,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观随意性很大。或许每个进严管室的严管犯都是犯了一个错误,但这个错误是否应该受到严管的处罚,或关押的期限应该多少天是公正的?没有一个参照的明确标准,就根本无法评判一种处罚是否公正。我们每个严管犯出严管室时都要写一份检查书,其中内容不同,但有一句话是关键的、共同的,即承认本次处罚是正确的。其实写检查的人自己都搞不清正确在哪里。同样也很难评判队长的处罚是否不公正,因为严管的处罚依据、关押期限规定不明确,只能凭上一级领导的经验来评判。如果严管是禁闭,那就有评判的法律依据。但在我第一次被严管时,正巧我的律师来会见,沈分监区长斩钉截铁地对他解释:严管不是禁闭。如果严管不是处罚,是教育的一种措施,那么面壁静坐、深刻反省、提高认识的教育措施倒也是一种思想改造的好方式。 我入监至第二次严管室出来之日(2002年12 月16 日)共463 天,其中55 天是在严管室里度过的,这没有什么惊奇。但55 天在忍受体罚,这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尽管我知道自己的错误是不够进严管室的资格,但队长认为可以严管,要多关押一些时间,因此我不会就严管的本身去判断队长的执法是否公正。有时,实体公正是很难评判的,但程序公正的评判是简易的、清楚的。一旦处罚的程序不公正,不用去考虑实体公正是否成立,就可以断定这次处罚是不公正的。对严管犯实施体罚就是不公正的处罚。体罚是被《监狱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明文禁止的;监区严管比监狱禁闭是低一层次的处罚,但现在它的处罚程度却大大超过了监狱的禁闭,而且还采用了体罚的措施;因此,含有体罚措施的严管处罚肯定是不公正的、违法的处罚。但是,个别队长没有法制意识,非常推崇这种不文明的惩罚措施。2002 年下半年第六监区四分监区进严管室的人次数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几,甚至有一周内进5人的记录。但是,在以人为本、文明管理、公正执法的大趋势下,这种体罚式的处罚已难以奏效,而且引起服刑人员的反弹很大。事实上,没有一个服刑人员是管不好的,只要管教人员对服刑人员进行切合实际的思想教育、合理的劳动岗位安排、公正的惩罚,每名服刑人员都会积极向上,参加劳动、安心服刑。这种体罚不仅伤害了服刑人员的身体,也会断送个别管教人员的前程,毁坏提蓝桥监狱的文明形象。提蓝桥监狱不应该遗留这种旧习,即使要对付几个暴力抗拒改造的罪犯,完全可以依法使用戒具。 的确,我能承受这种体罚的折磨。正如俞靓队长在我们小组年终评审会上说:“很少有人在严管室里挺过三十几天,冯正虎就是其中的一个”。我的意志是坚强的,但身体的伤害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坐骨神经、腰椎、颈椎部以及胃肠都受到明显的伤害。由于营养缺乏,体质下降还会引发其他疾病,慢慢地吞噬生命。当我体罚至第30 天的时所发生的一幕令我终生难忘。由于餐餐酱菜,没有一点油水,四、五天大便不通。那天肚子一受寒又通了,但大便时胃肠痉挛,痛得死去活来,大便一结束,我眼前一片漆黑,倒在地上,有一种生不如死的感觉,顿时感悟到人类的残忍,为什么人与人之间要这样仇视,不珍惜他人的生命?过了一会儿,我依偎着墙,喝了几口热水,稍微有一点缓过气,我又坐上这个用于体罚的细条凳子,继续平静地承受苦难。这时我有一个心愿,当我走出严管室后,我一定会向乔监狱长汇报。我第一次走出严管室后,我认为这是偶然事件,因为像我这样文明的吃本分官司的服刑人员是不可能有第二次严管。因此,我与我的家属、律师都保持沉默,放弃追究的权利。但是出现了第二次严管,又一次受到这种无道理的、漠视生命的处罚,不得不令我惊醒,这已不是一个偶然现象。我不去上告,还会有第三、第四次。这种每天连续的体罚要比一、二次殴打,对服刑人员的伤害更大。我相信,您会主持公道。 综上所述,我向您提出如下请求: 1. 废除严管室内的体罚。放宽细条板凳的宽度,减少坐板凳或席地盘坐的时间,规定定时的起身活动时间,不准扣克服刑人员的饭菜,按监狱的规定标准供应伙食,善待犯错误的服刑人员。 2. 保护通信、接见的权利。通信不受次数、对象的限制。每月至少一次接见,这是法律的底线。不能把通信、接见的权利作为奖罚手段,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之外,例如禁闭处罚时可以暂停接见。法律没有规定的亲情电话、宽松接见等优惠待遇是可以作为奖惩手段。 3. 保护休息的权利。服刑人员的加班应当是自愿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月36小时的法律底线。 4. 依照《监狱法》规定的分押分管原则,管理教育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受到惩罚性的强制监管,这表明已经执行刑罚(人身罚)。他依法进行无罪申诉,不认罪服法,就没有必要参加悔罪、赎罪,重做新人的劳动改造。因此,不得用体罚的方式强迫他接受悔罪性质的劳役,应当鼓励他自愿参加一些发挥专长或适宜的劳动,并以思想教育与学习为改造的主要方式。 5. 不得歧视无罪申诉的服刑人员。无罪申诉是行使法定的正当权利,不是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的反改造表现。除了不享受与认罪服法相关的待遇外,他应当与其他服刑人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上述的请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是监狱领导推进提蓝桥监狱向现代化文明监狱发展的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问题。 在此,我提出一个申请,也是我的心愿,要求调离第六监区,到第九监区的新岸技术学校服刑,做一名教师犯。或者到第九监区的其他部门,做一些翻译工作的劳动。我最初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后来作为研究生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系(现管理学院),最后又在日本著名的一桥大学留学。有三年技术学校的教师经历,又长期从事大学的教学工作,对成人教育经验丰富,能讲授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的课程、计算机应用、日语以及基础教育的课程,并自编教材、课程设计、组织的能力很强。英语是我研究生课程的第一外语,虽然长期接触不多,单词遗忘很多,但借助词典能胜任英汉的笔译工作。日语的翻译能力较强,我翻译的日文原著《日本改造计划》已在远东出版社出版,《中国日资企业要览》日文版已在(日本)日中展望出版社出版。而且,对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翻译的工作很熟悉,我创办的企业就是搞这一行业的。虽然两年多的监管,我不能从事发挥我专长的劳动,一直在做一些体力劳动,但只要有贡献的机会,恢复自己的专业能力还是很快的。我希望在离开提蓝桥监狱之前的服刑期内,做一些有价值的劳动,为监区、监狱的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也能享受一些以人为本、文明管理、公正执法的好政策、好待遇。当然,是否实现这个心愿,还要取决于第九监区的需要,我服从监狱领导的安排。我相信,在监狱领导的关心下,在哪里都会有一个安全、健康、有尊严的服刑环境,第六监区四分监区也会有所转变。现在新上任主持工作的朱云生指导员正在努力推进文明管理。 这封信也是我的年度总结,供您工作参考,至少您能了解这类服刑人员的想法、做法以及所遇到的问题。如果我为此遭受第三次体罚,也值得。我对服刑期间所见所闻以及亲身的体验是有一些思考的。希望能亲聆您的教育,并与您对话。 此致 敬礼 第六监区四分监区 冯正虎 2003 年元旦

二(注9)尊敬的乔监狱长: 新年好! 我是原六监区服刑人员,因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制作销售一本有益于社会、有助于中日经济交流、有利于中国对外开放的电子书被错判为非法经营罪之故,蒙受三年冤狱,于2003 年11 月12 日刑满释放。 回家已有二个月,但我仍然难忘这段羞辱而艰难的岁月。当然,我还是很感谢那些依法行政、尊重服刑人员人格的狱警。尤其,感谢你的一系列报告,使我对监狱改革充满信心。我考虑许久,还是先向您控告六监区二分监区狱警非法扣留我的私人物品之事,相信您会依法处理,保护我的合法财产,责成那些狱警及时退回我的私人物品。这些狱警连法院的判决书、我的申诉状、监狱允许订阅的报刊都要扣留,不知他们为什么会如此藐视法律。在这些扣留物品中,有我写给监狱领导及其他司法机关领导人的信以及我的日记,这些值得他们认真读一下,或许我比他们更珍惜提蓝桥监狱的声誉与进步。 我2003 年1月1日、6月25日给您的信均投入监狱长信箱,也同时交给分监区领导。但是,很遗憾,一直没有您的回音。按照您的工作作风,这是不可能的,或许您的下属没有让你收到我的信。这些信反映的内容,对于我来说已是过去的事,但对于您的工作有参考价值,可以了解基层的执法工作。 随信寄上《关于违法扣留冯正虎私人物品的情况汇报》以及我2003 年1月1日给您的信、请您评判,并依法处理。同时,寄上《狱中的“申诉状”(提要)》、《中国日资企业要览》电子书介绍以及《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中文版一书,请指教。我衷心希望上海市提蓝桥监狱在您与其他监狱领导的努力下能够成为现代化的文明监狱,新一年监狱改革一定会有大的进步。 顺祝 新年快乐 冯正虎 200 4年1月12 日上海

附件: 关于违法扣留冯正虎私人物品的情况汇报 冯正虎是原上海市提蓝桥监狱第六监区第二分监区服刑人员,于2003 年11 月12日刑满释放。在出狱当日,冯正虎的申诉资料、信件、读书笔记本、法院判决书及其他司法文件等私人物品均被第六监区第二分监区的狱警无理由地扣留,又未出具暂扣单,这种行为显然违反《监狱法》, 侵犯当事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一、违法扣留私人物品的经过 冯正虎于2003 年9 月上旬将一箱私人物品,其中有《南风窗》杂志二十几本、其他杂志十二本以及已阅读过并作分类的《新闻晨报》、《南方周末》、《上海法治报》等在监狱里允许订购的报纸七百余张,送交检查,并打算本月13 日第六监区服刑人员接见时捎回家。此事由第六监区第二分监区分管内勤的警官王政经办。但2000 年9 月13 日清晨第六监区第二分监区指导员郭海通知我,监区未批准,只好把已检查过的物品存放在第六监区第二分监区中队长办公室,等我出狱时一并捎回。根据郭海指导员的要求,我将准备出狱时捎回的物品,提前交给他们检查。我于2003 年11月3 日(星期一)上午将准备出狱时捎回的物品送至第六监区第二分监区中队长办公室,全部交给王政警官,并附上四页《冯政虎私人物品的请单》, 由他一一核对后收下。 2003 年11 月12 日上午,我出狱时, 王政警官仅将40 封家信与26 本书(书名:《”三个代表”学习读本》、《论 “三个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的理解与适用》、《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司法考试复习指南》、《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预测试题详解及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解析》、《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要点及重点法条一本通》、《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典型案例解析及常考法律文书集成》、《国家司法考试2002年试题解析及2003 年命题走向预测》、《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务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释义》、《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汇编》、《宪法学》、《后楼梯—大哲学家的生活与思考》、《菜根谭》、《儒解菜根谭》、《论语》、《孟子》、《变化:1990-2002年中国实录》、《北京法源寺》、《国际规则:入世后的中国法律对策》、《美国秀》、《UNIX で“やりたい”ことを”できゐ” にかぇゐ基本の12 章亡 》、《Windows98/meと2000 を使ぅ本》)交还给我,而我送交检查的其他物品均被扣留。我当即告知他们,你们可以暂扣我的物品继续检查,但应当出具暂扣单。但是,他们不肯出具暂扣单,企图私藏。这是显然违法的。我当时拒绝出狱,要求见监狱长,后经专门负责送我出狱的警官(不是第六监区的)劝说,才办理了相关出狱手续,按时出狱。二、被扣留物品的清单 1. 申诉资料及其他文件(1) 申诉状正文(打印稿); (2) 申诉状提要(打印稿); (3)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电子出版物光盘案的概况(打印稿); (4) 上海市人民检查院二分院 (2001)沪检二分诉字第3 号起诉书(原件); (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 沪二中刑初字第69 号刑事判决书(原件); (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1)沪高刑终字第127 号刑事裁定书(原件); (7)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01) 沪二中刑初字第69 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1)沪高刑终字第1Z7 号刑事裁定书(复印件); (9) 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等其他六份法规(复印件)。2. 一审、二审及申诉资料(1) 一审的答辩状(手稿); (2) 一审庭审的最后陈辞(手稿); (3) 二审的上诉状(手稿); (4) 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电子出版物光盘案的概况(手稿); (5) 经营概念及其例题(手稿); (6) 电子出版物的获利计算(手稿); (7) 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的评判及其修改要点(手稿); (8) 2003 年11 月的《申诉状》(手稿); (9) 2002 年 6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来函(原件); (10)2002 年9 月29 日(2 00Z)沪高监字第42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原件); (11)2003 年4 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通知(原件); (12)2003 年4 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来函(原件); (13)2003 年6 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来函(2003)沪二中法信访字第258 号(原件); 3. 致申诉机关的信 (1) 2001 年11 月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手稿); (2) 2002 年4 月1 日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滕一龙院长(手稿); (3) 2002 年4 月1 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沈咏德副院长(手稿); (4) 2002 年6 月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室陈贤(手稿); (5) 其他若干封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驻上海市提蓝桥监狱检察室夏检察官、徐检察官的信(手稿)。4. 致杨绍刚等人的信 (1) 2001 年看守所时期致原上海市市长徐匡迪(手稿); (2) 2001 年看守所时期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手稿); (3) 2001 年12 月致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黄菊2001 年(手稿); (4) 2001 年12 月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手稿); (5) 其他若干封致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扬绍刚高级律师(手稿); 5. 亲友的来信 已收40 封,尚有10 封被扣留。其中,妻子(陈小晶)3封, 编号是6、7、21;妹妹(冯美娇)1封, 编号是A3;长兄(冯正宝)2 封,编号是C1、C2, 二兄(冯正龙) 3 封,编号是D4、D5、D8;杨绍刚律师2003 年的新年贺卡1 封。 6. 致监管人员的信及稿件 (1) 2001 年10 月我的打算(手稿); (2) 2002 年2 月致原第六监区第四分监区长沈言荣(手稿); (3) 2002 年4 月1 日致第六监区杨书记(手稿); (4) 2002 年4 月22 日致于政委、王副监狱长(手稿); (5) 2002 年7 月关于粥、馒头节约的合理化建议(手稿); (6) 2002 年8 月5 日致第六监区副监区长葛礼斌(手稿); (7) 2002 年8 月5 日关于组长犯张某动手凌辱小监犯冯正虎的情况汇报(手稿); (8) 2002 年10 月思想汇报(手稿); (9) 2003 年关于车间布局合理化的建议(手稿); (10)2003 年6 月22 日致第六监区副监区长葛礼斌(手稿); (11)2003 年6 月25 日致乔利国监狱长(手稿); (12)2002 年新食堂(手稿); (13)2002 年评析金融混业经营(手稿)。 7. 笔记本及剪报 (14)申诉资料(一) (练习本)1本(15)申诉资料(二) (练习本)1本; (16)申诉资料(三) (练习本)1本; (17)申诉资料(四) (彩色软面簿)1本; (18)日记(2001年9 月11 日至2003 年10 月28 日) (黑色软面簿)1本(19)报刊文章索引 (黑色硬面簿)1本; (20)读书笔记(一) (黑色硬面簿)1本; (21)读书笔记(二) (黑色硬面簿)1本; (22)英文口语 (彩色软面簿)1本; (23)剪报(一) (大信封)1包; (24)剪报(二) (大信封)1包; (25)剪报(三) (大信封)1包; (26)剪报(四) (大信封)1包。8. 报刊(1) 《南风窗》等杂志 8本(2) 已阅读过并作分类的《新闻晨报》、《南方周末》、《上海法治报》等在监狱里允许订购的报纸 若干叠; 9. 2003 年9 月上旬送交检查的物品 《南风窗》杂志二十几本、其他杂志十二本以及已阅读过并作分类的《新闻晨报》、《南方周末》、《上海法治报》等在监狱里允许订购的报纸七百余张。特此汇报上述情况,请狱警执法的监督部门核查,并予以处理,限时退回的私人物品。我可以就此事上报监狱的上级部门,或向检察院控告,或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暂且保留向上控告的权利。因为,我亲身目睹上海市提蓝监狱的进步,更了解监狱执法的现状,相信监狱领导会妥善纠正狱警的违法为。冯正虎2003 年11 月12 日

兄长的求援信

一 尊敬的江泽民主席: 遥祝,新年好!在您日理万机的百忙之中给您写这封信,非常失礼,但事出有因,逼不得已,我只有在这里求救于您。 首先请允许我自我介绍。我叫冯正宝,中国公民,也是常年旅居日本的华侨(按日本人的说法是永住者)。我曾在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任日语翻译、兼从事近代中日关系史研究。1986 年4 月留学日本,先后在东京大学,法政大学进修、学习,获硕士、博士学位(政治学),并出版了学术专著《评传宗方小太郎——大陆浪人的历史作用》等。现在一方面继续从事学术研究,一方面为普及、推广、发扬中国的文化瑰宝-——中国武术,开办武术协会,发行、出版多种介绍中国武术的录像带。总之,想为中日友好、文化交流尽点微薄的力量。可是,今天给你写信不是为了介绍自己,而是为了我亲弟弟冯正虎鸣冤叫屈。他的简历如下。 冯正虎毕业于复旦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曾在上海财经大学执教,后留学日本一桥大学。现仍拿日本工作签证,是日本的中国研究所研究员、日本三正实业有限会社总经理、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正虎于去年(2000 年)11 月13 日突然被以“非法经营”的罪名拘留、逮捕。其公司与家被抄,至今(今年1月3日我写完这信为止)仍被关押在上海看守所(据说), 既不允许家属会面,也不让他写信,连律师亦不给接见。我们不知道他生死安否,身处何方,异常焦急、担心,无处投诉,只得直接向您告救。具体经过请看其妻陈小晶2000 年11 月18 日给有关领导人的信及附件《关于我丈夫冯正虎被拘留、被逮捕的情况经过》。 我是去年11 月14 日,即他被拘留的第二天得到这个消息的,当时感到万分意外,极其震惊。因去年10 月我给母亲电话时得知他作为留学生企业代表参加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还上了电视,很为他高兴,引以为骄傲。亦为他感到宽慰,他多年的努力、他的才华、他的爱国心、他留学的研究成果、经验终于被社会接受,尤其被国内的社会、被政府、被党接受、承认。并深信,他由此可以在党的领导下,在政府与社会各阶层的支持下,全心全意,无懮无虑地为国家作贡献,为社会献才华。 然而,11 月14 日的电话竟告诉我这样的严酷事实——冯正虎被捕了。这是为什么?为什么?冯正虎爱国何罪,为国家作贡献何罪之,我百思不解。开始我还抱着一种侥幸心理,愿这是一个玩笑,或只是个“误会”,事情会很快得到解决,可现在看来这是一个蓄谋已久的、典型的政治迫害。现状如此,将来如何,我不堪设想,两个月、三个月或半年、一年或更长,然后继续编加新罪名,最后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刑,长期关押……。这种事在中国悠长的历史上屡见不鲜,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亦不乏前例,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司空见惯,然而冯正虎的事件是发生在新世纪将临的今天,且在国际著名的大上海,就不能不令人难以费解,不能不使人感到震惊与愤慨。试问,冯正虎被捕的经过与以前“文革”中的做法有何两样?只是这次出面的是上海市公安局,而不是“红卫兵”, 罪名是“非法经营”, 也有像模像样的“拘留”证、“逮捕证”。表面上似乎很合乎法律程序,然而其借口仅仅是冯正虎出售了一盘,无论从意图、内容上、到编撰、制作、出版过程中均无可非议的光盘。这些人难道就是这样愚弄法律、亵渎法律的尊严,不怕耻笑于天下吗?我可以断言,法律在这些人的手中成了整人的道具,随意摆弄的玩物。我坚信,在今天,在江主席领导下的改革、开放的中国是决不允许这种恶行的继续存在。 其实,冯正虎的公司有经营执照,软件的开发、制作亦属于其经营范围,即使在销售的程序上有“过失”,造成其“过失”的原因在同济大学出版社(他与该大学签有合同)与上海新闻出版局,而不在著者冯正虎,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有“过失”,此事理应由工商局出面管理和处理,而不应由上海公安局出面将其拘留、逮捕,还接二连三的兴师动众,既抄公司,又搜其家,其真的目的究竟何在?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冯正虎究竟犯了什么弥天大罪?他不是什么危险分子,又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政治人物,值得上海公安局动此手脚。他仅是一位极普通的留日人员,一位想为自己的祖国做点好事的海外学子,一位爱国者。但他也是人,要求有人的尊严,也有妻儿、老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试问,上海公安局的部分领导的这种做法是否考虑过他的尊严,及其家属的心境。他是一个中国公民,他有权利要求政府给予他一个中国公民的人权。 我不知道究竟是谁,又为何要下此毒手欲置冯正虎于死地?我亦不想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我只知道,上海公安局的某些人的此举,是在肆意制造一个冤案,以损坏上海,尤其是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是在误导海外华人、侨胞、亲戚朋友、以及广大的国际友人,尤其是日本的各界人士对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中国法制的曲解。是在做亲者痛,仇者快的蠢事。 冯正虎是我的亲兄弟。他从小就有抱负,想为国家做点事。他爱党、爱祖国(据说,他曾是中国共产党的预备党员)。他也很有才华,他是一位学者,一位孜孜不倦、治学严谨的研究者,1991 年留学日本后,除了打工维持生活外,就是在做学问,或调查日本的市场经济及其管理方式等。他非常爱国,他身在日本,其心却时时系在祖国,尤其上海。他总觉得国外不是他久留之地,中国才是自己的工作天地。他专攻经济管理,又精通电脑,日本亦很需要这样的人才,然而冯正虎最终选择了回国发展的路,毅然放弃在日本的安稳生活,带着全家回到上海。他虽然还持日本的工作签证,主要是为了工作上的方便。我当初尊重他的选择,可是,这次他被逮捕,使我不得不怀疑他的选择是否正确,我感到很悲哀。 可以说,冯正虎从未做过有损于人民和国家利益的事,亦从无反党、反社会主义、反祖国的政治活动。当然,他以前也有过“过失”,即在十年前,1989年的天安门“政治风波”中发表过一个声明,我不详细这个“声明”的具体内容,亦无意评价。我只是相信他出于爱国之心,出于对党、对政府好意,而做此事的,从当时的历史背景上看,此类的行动亦不是冯正虎一个绝无仅有的,当时中国各界人士在不同程度上卷入过那场风波。而且,我相信党与政府历来主张“既往不咎”。况且,事情已过去整整十年多,难道要冯正虎背着这沉重的“十字架”到死为止吗?当时,他一个人承担了发表“声明”的责任,辞去原“上海企业发展研究会”会长之职,还被取消党员预备期(即如同开除党籍),被停止财经大学讲师之职,最后被逼东渡日本。尽管如此,他依然不忘报效祖国。在留日期间,他还多次回国求学、谋职,他考过复旦大学,著名经济学家苏东水教授(也是他硕士研究生时的指导老师)的博士生,据说成绩合格,因有“前科”被刷下。一些大学、研究机关亦有意聘请他,但均因那个“过失”无法使他圆梦。最后,他只得自筹资金创办了现在这个具有高新技术特点的咨询公司,当工作刚有起色,即遭此暗算,被以“非法经营”的罪名逮捕、关押,这不是故意置他于死命吗?我不知冯正虎的苦难何时了却,赤心报国竟得恶果,怎不使人心寒。上海某些人的这种做法还有什么法制可言,因此,我恳请江主席指示中央有关部门迅速调查,处理此事。我们要求立即无罪释放冯正虎,恢复名誉,并赔偿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急盼您的回复,日本的各界朋友亦希望此事在您的指示下得到公平、合理、正确的解决。打搅了,万分感谢。 -78 –

第2辑弱者的呼声 顺致 敬意 冯正虎的长兄: 冯正宝 200 1年1月4日于日本东京 并附上附件数份以供参考(略)。

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周强法官先生: 您好! 突然给你写信很失礼,但事出无奈,请原谅。我是上诉人冯正虎(“非法经营”一案的当事人)的兄长,叫冯正宝,是中国公民,也是长期旅居日本的华侨。 听国内的家属及冯正虎的律师说,法官先生是该案件的主要审理人(二审),我想先生对该案的前因后果及所有的事实资料是最清楚不过的(恕我在此不重复)。且先生是该案的法官,故有关法律亦精通的。在此,我只是恳请先生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责,能以司法公正为崇高原则,给上诉人冯正虎一个公正的判决,即宣告冯正虎无罪。我看过检察院的起诉书、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冯正虎的上诉书及二位律师的辩护词等一切有关资料(包括所有的附件),我对一审法院不顾事实、或认定事实不清、乱套法律,对一位抱着拳拳爱国之心的归国学者,只因出版了一部如律师所说“内容健康、合法,其资料来源于公开的出版物以及各区县提供的资料,并无任何泄密现象,这一点已无可异议。该出版物介绍了12898 家日本企业在中国投资情况和1771 家日本企事业单位长驻中国各地的代表机构,介绍了上海各区县的投资环境。该电子出版物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吸引外资,有益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在上海市工博会上得到好评,得到市领导的表扬,电视台作了介绍,是一部不可多得的高科技出版物。不仅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而且有利于社会,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的好出版物,竟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对其个人及其代表的公司处以高达四十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个人十万,公司三十万),如此穷凶极恶,不堪耳目,感到异常震惊与愤怒。这哪里还谈的上司法公正性,这简直是借打击经济犯罪之名,对上诉人冯正虎进行典型的政治迫害,这对当事人冯正虎难道不是过于残酷吗?! 其实,此件所谓的“非法经营一案”中有二点最简单也是最基本的事实,即:(1) 冯正虎为上海作了一件好事,理应称赞。虽然有多种原因致使手续上有欠缺之处,但冯正虎在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尚未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2) 冯正虎自投资金几十万元。现仅销售碟片226 张,。所得金额才七万八千余元,不仅未获利,而且连投资金额都未收回。对上述事实每一个正常的、有正义感的人会得出如何结论,是不言而喻的。试问,一审法院的法官,你们的常识,你们作为人民法官的良心何在? 我认为,一审的审判是极其不公正的。判决偏袒公诉人的意见,忽视法庭上已经质证的重要证据与被告方对公诉人提出证据的质疑,证据使用不当,是属枉裁冤断。其判决只是对检察院的起诉书追认而已。与检察院一样,一审法院也只认定事实的结果,不考虑事实的起因,曲解或乱套法律,无视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肆意抹杀被告方的主张)。故可以断言,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已丧失司法的独立性,其判决缺乏公正性,其行为是亵渎司法的尊严。我认为司法不应为上面某些人的指示、意志或任何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所左右。执法者自身应懂法,遵守法律,应坚持法律的独立性、公正性,决不能违背我国的法律,尤其要尊重维护我国的宪法。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出版自由。试问,上诉人冯正虎能否有权利享受宪法规定的这一权利?当然,诚如律师杨绍刚先生所说:“对出版物的出版,我国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已加以规定,因此,任何出版物在我国的出版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法规,都必须依法出版,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属于“名录性质”的出版物已是铁一样的事实,因此,它应归如备案一类,而无需任何行政机关批准,这点难道还有疑义吗?我国有一系的法律与法规对各类出版物的出版加以规范,任何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都不能违背我国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律师杨先生的话)可以说,此“非法经营”一案的发端,其责任首先在于上海新闻出版局。该局依据我国的哪一条法律和法规,对同济大学出版社下达“请撤项”(指《上海日资企业要览》) 的指示,若不是的,难道是受到上面某人或某些人,或哪一级的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示意,而做出这一违背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但公正的说,上海新闻出版局当初也只是下达“请撤项”的指示(至于理由,则无任何具体说明,我亦不应该妄加猜测),并没有下禁令阻止该出版社的出版。而将此出版物打成非法出版物的是检察院与一审法院。我们要求上海新闻出版局出示“请撤项”的具体理由,要求检察院与一审法院依法解释将《上海日资企业要览》宣布为非法出版物及禁止出版的法律依据。否则,有一天这案件的事实真相公布于社会,国内社会、国际社会如何看待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出版自由规定,如何看待我国法律的尊严性、公正性。 其次,自去年11 月13 日冯正虎被拘留起至今,我们家属虽很震惊,但亦很冷静,只是默默关注事态的发展,希望通过法律的正常途径得到正确而公正的解决,为此我曾给中央领导江泽民、朱镕基、上海领导徐匡迪写信,虽然目前尚未回音,但还是坚信有一天他们会给我回答的。现在我继续通过各种渠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大常委会等中央有关方面反映此案件的事实,我希望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另则,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将设法通过国内外的媒体,将此案的全过程及所有有关资料公布于社会,以期唤起公众舆论对此案的关注,让舆论对此事有个公正的评价,让国内、国外人士知道冯正虎为什么遭此政治迫害,为何失去人身自由。其实,说穿了冯正虎案件的要害是他无视上海新闻出版局“请撤项”的指令,“强行”出版了《上海日资企业要览》,这也就是说冯正虎“挑战”了这方面的权威,权威们就动用手中掌握的部分国家机器,严惩冯正虎,欲置他于死地。然而,冯正虎的“挑战”(如果被说成挑战的话)理应受到我国宪法的保护。我们不能自由出版的话,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出版自由,岂不成了名存实亡了吗?!可见,上海新闻出版局、上海检察院、上海一审法院的一系列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做法是在践踏我国宪法的声誉。我坚信历史将宣布冯正虎无罪! 最后,我代表冯正虎的家属向法官先生要求两点:(1) 二审公开开庭;(2) 邀请各媒体旁听。 此致 敬礼 急盼回音 冯正宝 200 1年8月10日

(注1) 杨绍刚是上海九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 (注2) 滕一龙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注3) 沈德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注4)曹建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原上海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注5)《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2001年第1卷(总第1卷) 主编 沈德咏 人民法院出版社(注6)肖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注7)《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2001年第1卷(总第1卷) 主编 沈德咏 人民法院出版社 (注8)乔利国是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监狱长。(注9)200 4年3月6日接到上海市提篮桥监狱刑务处的来函,通知我于2004 年3 月9日上午9 时去上海市提篮桥监狱领取有关私人物品。 我领取了被扣留的大部分私人物品,仅有我的《狱中日记》1 本、2001 年10月《我的打算》手稿1 篇及记英文口语的彩色软面簿1 本仍被告知扣留。2002 年2 月致原第六监区第四分监区长沈言荣、2002 年4 月1 日致第六监区杨书记、2002年4月22 日致于政委、王副监狱长、2002 年7 月关于粥、馒头节约的合理化建议、2002年8月5日致第六监区副监区长葛礼斌、2002年8月5 日关于组长犯张某动手凌辱小监犯冯正虎的情况汇报、2002年10 月思想汇报、2003 年关于车间布局合理化的建议、2003 年6 月22 日致第六监区副监区长葛礼斌、200 3年6月25日致乔利国监狱长、2002 年新食堂等致监管人员的信及稿件的手稿与2001 年看守所时期、2001 年12 月致曹建明的信函手稿均被告知没有找到,并特意列出清单让我过目。 虽然没有全部归还,但狱警的这一做法还是值得赞许的。我理解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警察的做法,或许仍被扣留的这些文稿涉及到提篮桥监狱的不文明之处,因此我暂且保留自己的索取权,相信以后会归还的。随着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司法改革,它将更加进步、公正、自信,成为严格执行《监狱法》的现代文明监狱。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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