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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摇椅夹死儿童 台湾法院判国赔一百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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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六日电)八岁吴姓儿童九十年底在公园游乐场游玩,不慎跌倒遭摇榣椅夹住头部致死,台湾最高法院驳回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上诉,认公有设施设置须达“零缺点”,判决高雄市政府应赔偿吴父新台币一百六十余万元。

吴姓儿童与同伴九十年底在住家附近公园附设儿童游乐场游玩,吴姓儿童在同伴坐摇榣椅时在外帮忙推动,但不慎跌倒致头部夹进摇摇椅底座与地面约四十公分空隙内,经紧急送医急救仍宣告不治。

吴父认公园榣摇椅设置不当是吴童死亡主因,向法院声请国家赔偿,法院终审判决高雄市政府应赔偿吴父一百六十一万余元。

法院判决主要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有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认为国家赔偿应属无过失责任,即国家机关设置公共设施,须达“零缺点”,使任何人使用均无发生危险之虞,否则使用者一旦因此遭受损害,即难逃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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