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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部修补教法:补习班不得收二岁以下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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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6日讯】(中央社记者翁翠萍台北十六日电)台湾教育部今天开会研修“补习及进修教育法”,决议补习班、托儿所及幼稚园都不得以双语学校、美语学校名义对外招生;补习班不得招收二岁以下儿童;补习班如全时即每天四小时以上招收六岁以下儿童,其师资、设备及课程等应比照幼稚教育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相关规定办理。

今天也决议,二岁到六岁学龄前儿童在短期补习班所受教育的上课时数、设备基准与师资等要有配套,则由教育部邀请学者专家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共同订定后,提供地方县市参考采用;另外,对短期补习班办理不善或违反法令等处分,除纠正、减招、停招、撤消立案外,增列亦得采十万元以下罚锾的规定,可以连续罚锾到改善为止,拒缴罚锾时得强制实施。

教育部社教司司长刘奕权表示,目前全台有十一个县市,包括台北县、基隆市、桃园县、新竹县市、南投县、嘉义市、高雄县、屏东县、金门县、连江县,都严格禁止补习班招收学龄前儿童,不过,也有以双语学校、美语学校名义招生的补习班九百二十二家。

因此,刘奕权说,教育部修订“补习及进修教育法”和研订相关配套,虽然标准比较宽松,却只是供各县市办理这一地方自治事项时参考,做为最低标准,县市可以更严格,不可以更宽松。同意补习班可招收六岁以下、二岁以上幼儿,原因是学理上三到六岁都被认为是最初启蒙教育或托育阶段。

由于教育部不久前公布的幼托整合方案,引起幼托一些民间业者不同意见,针对补习班有些挂着双语学校或美语学校名义招收相当幼稚园招生年龄的幼儿,教育部宣布要修订补习及进修教育法,对补习班招生的年龄定出规范,因此,今天邀集各县市政府教育局、补教业者召开短期补习班辅导管理事宜会议,做成前述决议。

针对短期补习班的名称问题,会议决议名称可以再议,理由是短期补习班为短期教育机构,近年来,补习班多元发展,包括升学、语文如日文与英文、才艺如电脑或珠心算或舞蹈钢琴等,为免各界对补习班仅受限于补习课业的看法,并为符合补教业者的多元现况,形塑良好形象,请县市教育局、补教团体搜集相关意见,作为修法的参考,例如进修学苑、学习中心等等,都可加以考量。

补教业者认为教育部以幼教法、儿福法要求补习班业者,是太严的高标准,不过,教育部认为将心比心,如果自己的幼儿送到补习班,一定会要求设备、师资要好,因此,希望补教业者配合,例如,招收幼儿的补习班必须比照幼稚园,楼层必须在三楼以下,每一幼儿在补习班的平均单位面积,虽然补习班规定标准是一点二平方公尺,幼稚园标准二平方公尺,补习班若招收幼儿就要以托儿所标准为低标准,以幼稚园标准为高标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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