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团结工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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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纲(简介)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五章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第六章 经费来源、资产
第七章 发展纲要(商议中)
第八章 附则
附件一《中国团结工会宣言》
附件二《中国团结工会》简介
附件三《中国团结工会章程》
附件四《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公开信》
附件五《告全国人民书》
附件六《告解放军官兵书》
附件七《告中共:警、政、司、法工作人员书》
附件八《关于修正中国《宪法》与建立立法制度的倡议书》
附件九《关于劳动者与劳资权益保护的暂时处理办法》
附件十《关于国家制度错误引致的国家赔偿建议》
附件十一《致:海内外中国同胞及各界华侨人士的公开信》

第一章 总 纲

第1条 名称
全称:《中国团结工会》,简称《团结工会》(以下简称:团结工会)
英文全称是 Chinese solidayizcd labour union.英文简称为chinese solidarity, 英文缩写CSIU

第2条 性质
《中国团结工会》是由部分长期关注中国社会发展问题和致力于中国社会民主人权进步事业的有志之士、团结全社会一切爱好民主和平与国家进步人士和力量而建立起的政治性的社会公益组织。我们以奉行团结、民主、爱国的基本原则。建立起是我们劳动人民自己的工会组织,是我们劳动人民完全主宰自己命运的政治团体、是反抗中共独裁暴政、追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坚强力量。是代表中国各劳动阶层及全体人民和国家的利益所组成非暴力的政治团体。

第3条 宗旨
《中国团结工会》旨在团结广大的中国劳动阶层和海外的华人同胞,为维护中国劳动阶层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促进国家的民主进步、反对一党独裁的霸权统治。参与国家的民主和经济建设、参与国家民主宪政体制的监督和管理。而建立起的中国真正属于劳动人民自己的工会组织。

《中国团结工会》是专门促进国家民主建设,维护中国劳动产业阶级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性的政治组织。

我们将采取一切非暴力的手段,致力于推翻共产党独裁统治的伟大事业、努力推动中国早日建立成为一个宪政民主、文化多元、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民族和睦、人民幸福的新中国。

我们将立足于中国大陆、以广大的中国公民权利和国家发展利益为主导。团结全社会一切爱好民主、和平的力量,为推翻一党独裁的专制体制而不懈的努力。

我们的宗旨是:倡导国家民主立宪,推动全民公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稳定发展!这是我们建立团结工会至高不变的基本原则。

第4条:组织形式:
《中国团结工会》借鉴国际工运的成功经验,结合工会组织在中国得以普及和发展的实际现状,我们的工作将立足于中国大陆内部的发展做为主要的工作重点。以互联网的公开宣传和多种联络手段为方式,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种行业为主的工会组织和联系体系,为广大劳动阶层利益提供各式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建立起我们中国社会真正属于劳动群众自己的工会组织。

公开的宣传,秘密的组织和联络,各种形式的活动是本机构现阶段发展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会 员

第1条 资格
凡自愿承认本工会章程,支持本会宗旨、参加本会活动并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和华裔人士,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团结工会成为会员。

第2条 权利
1.参加本工会相应的活动。
2. 参加本工会相应的组织会议并发表意见。
3. 对工会的工作不当及管理错误或向直接领导人提出建议和批评,有权向上级工会组织直至最高监察委员会举报。
4. 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5. 对工会基层组织做出的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工会内提出并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的汇报。
6. 会员遇有个人困难时,工会负责提供相应的司法救助及寻求国家社保规定中所应补偿的社会福利救助,同时工会组织亦尽力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或发动工会内的会员提供帮助。
7. 会员因公事业遇到不测事件,或被当局迫害,工会组织应不惜一切代价予以提供相应的救助,并同时尽最大能力照顾好其家庭。

第3条 义务
1. 积极参加本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工会颁布的各项制度、决议和纪律,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
2. 按组织规定按期缴纳会费。对于部分没有收入或经济有困难的组织成员在暂时交不出会费的,容许写出书面欠条或者酌情减免。
3. 积极响应工会组织的号召,以力所能及的各种形式帮助和安慰遇到困难或需要支持的其他会员。 会员之间应互相关怀,爱护,信任,尊重,理解,团结,协作,努力营造出工会内和会员之间和睦良好的氛围,使工会成为每个会员工作生活及身心上的温暖家园。

第4条 责任
1. 忠诚、勇敢、团结
2. 坚定民主进步事业的信念,维护社会正义,忠于和服从组织的领导,工作勤奋务实、严守纪律忠于职守;
3. 工会会员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参加其他任何政治组织。
4. 严守组织的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将组织内的任何重要信息、机密透漏给外界。

第5条 发展会员
1.凡认同本章程的中国公民及华裔人士在年满18周岁的前提下均可自愿向当地团结工会组织提交书目申请,如当地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地区人员可就近向地方团结工会组织及团结工会的网站提出加入工会组织的申请并接受考察。
2. 由本组织内会员向组织推荐介绍的会员须写出书面推介材料,经工会基层组织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工会组织审批。
3.上级工会组织审批通过后,通知其为预备会员,预备期为四个月。
4.四个月到期后,由本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写出是否同意转正的报告,报上级组织审批。
5.预备会员转正后,基层工会组织应举行宣誓及欢迎仪式。
誓词为:我自愿加入中国团结工会,拥护工会的章程,维护工会的形象,积极参加组织活动,维护工会形象,服从工会的组织纪律,为建立民主繁荣和公正法制的新中国而奋斗不息。

第6条 退会和脱会
1. 本工会接受会员自动提出的退会书面申请并履行退会手续。
2. 对于自动退会、脱会的会员本工会不再为其提供相应的会员待遇及服务。同时亦不承担其相应的一切社会及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组织

第1条 组织原则
1. 工会内任何机构及个人的权利都必须自愿接受工会监察部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2. 任何决策机构内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度。
3. 任何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内均实行专职负责人的管理机制。
4. 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个人与上级领导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是严格的服从关系。
5.团结工会直属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均实行薪金制,薪资水平原则上参照所在地区同类标准制定。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监察委员会核准后提交总政务局批准。(暂议)。

第2条 组织纪律
对违反本章程和工会纪律的会员,经批评后仍不改正者,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撤销组织内职务、开除等三种。视其责任后果而定。
1. 警告处分。对普通党员的警告处分由同级监察部门作出;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的警告处分由上一级监察部门作出;对担任中央机关领导职务的党员的警告处分由中央监委会作出。
2.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原任命机关做出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决定。
对执行委员(含执行局书记)的撤职处分,须由监委会提出,并经执委会简单多数通过方可。
3. 开除处分。对未担任领导职务的普通党员的开除处分,由同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执行部门讨论通过,报上一级监察部门批准,并报中央执行局组织部和监委会备案。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的处分,由上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原任命机关批准,由中央执行局组织部执行。对中央执行委员(含执行局书记)的除名处分,须由监委会提出,并经执委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
第4.19条 对于主动投敌叛变和严重违纪并给党的事业带来重大损失的党员必须给予严厉的惩戒。惩戒行为由中央监委会保安部负责执行。具体事项由惩戒条例另行规定。

第四章 机构

第1条 全国代表大会
团结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团结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别情况下,由工会主席、总政务局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或监察委员会提议,可召开特别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能是:
1.听取并审议总政务局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工会重大问题。
3.通过和修改章程。
4.选举产生团结工会主席、副主席、总政务局委员,及监察委员会委员。

第2条 主席
主席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其职责是:
1.代表本工会并主持相关的工作。
2.主持全国代表大会。
3.签署颁布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各种文件、决议。
4.监督总政务局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5.当总政务局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作最后仲裁,并事后提交全国代表大会审查追认。
对主席的弹劾程序:须有总政务局委员会、常务理事会或监察委员会中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议案,过半数方可通过。

第3条 总政务局委员会
1.总政务局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2. 总政务局委员会第一书记主持总政务局会议,第一书记缺席时由第二书记替补。总政务局实行分工负责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3.总政务局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公厅、国社研究部、各地区总工会指挥部、各产业总工会指挥部、组织部、国际联络部、社会事业部、信息通讯部、新闻中心及工运指挥部等机构,上述机构均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

第4条 监察委员会
1.监察委员会由主席与政务局协商提名,报全国代表大会批准任命,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最多可连任两界。监察委员会直接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主席的监督协调。
2.监察委员会下设监察局、廉政监察处、审计处、统计处、律法监督处、行政处等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团结工会各机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其领导人是否严格执行本章程及工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决定。并按监察条例作出处理,同时向主席、总政务局常委及常务理事会通报。
3.察局推选首席监察长一人,副监察长若干人。主持监察局廉政督察工作,副监察长协助其工作。
4.监察长有权列席执委会和执行局的会议。监察长或监委会授权的监委有权查阅执委会和执行局的各种文件档案。
5.各地区分支机构均设立相应的监察部门或监察员,直接对上级监察部门直接负责并报告工作。各分支机构的监察部门或监察员,在其监察范围内享有与最高监察委员会类似的权利。

第5条 常务理事会
1.常务理事会委员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2.常务理事会第一书记主持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及日常工作,第一书记缺席时由第二书记替补。常务理事会实行分工负责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3.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宣传部、事业发展基金会、国内联络部、劳动权益保护中心等机构,行使更加广泛的社会工作及社会职能。上述机构均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

第6条 分支机构
1.团结工会将根据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有关国家和地区设立若干工会直属支部、及办事机构。地区直属的工会支部受上级直属部门的直接管理。直属支部可下设若干办事机构或联络小组。
2.各直属支部的决策和执行机构为支部会,负责人为该支部第一书记,及副书记均由该支部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总政务局批准任命。
3.总政务局直接任命的各直属支部负责人,其决策和执行机构为支部会,负责人为直属支部第一书记。
4.各分支机构的监察组长及监察组成员或监察员直接由上一级监察委员会任命并报请最高监察委员会批准。
5.所有分支机构领导成员的任期均为四年,可连选连任,领导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章 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团结工会将以政治立场独立的前提下争取国际社会一切正义政治力量和社会团体的支持与帮助,积极推动中国的民主变革进程。

第六章 经费和财产

第1条 经费来源
1.争取各种国际组织及国内外个人与企业的资助。
2.发展工会商业经济实体。
3.工会会员的会费收入。

第2条 经费的支出
1.本工会的日常工作费用支出。
2.本工会各种社会、公益事业的费用支出。
3.基层工会组织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常务理事会提请报告,经总政务局委员会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3条 资产
工会公有的资产、经费,任何个人和组织机构不得随意侵占和调拨,其隶属关系在未获得总政务局委员会批准的前提下不得随意改变。

第4条:经费支出受监察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发展纲要
附 则
第1条:团结工会在目前中国专制现状尚未得到改变的前提下为秘密的社会公益性政治组织。
第2条: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提出修改意见,报请总政务局委员会审查同意,即可提交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3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总政务局委员会及常务理事会。

2002年3月8日

联络我们:zflzyt@yahoo.ca
cslu2002@yahoo.co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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