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依宪治国”的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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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6日讯】(亚洲时报记者汪一江9月16日报导)中国官方近日庆祝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十周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发表了讲话。外界关注到,胡锦涛提出要积极借鉴“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首次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概念。其中,“依宪治国”代表法治精神的落实,宪法凌驾一切,这意味着,即使江泽民的“三个代表”入宪,也是宪法高于“三个代表”。

必须指出,胡锦涛9月15日的讲话,正好是四中全会开幕前一天;所以,外界不少分析都把它看成胡在四中全会推动的路线的一个框架。中共宣传部门要求各内地媒体统一口径,只发表新华社的新闻稿,强调胡锦法不赞成“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消毒”的味道十分强。

可是,在官方发表的讲话全文中,胡锦涛在讲话将完结时表示:“对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我们要积极借鉴,但不照搬别国政治体制的模式。” 外界关注到,胡锦涛要积极借鉴的“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其实有可能包括在国外行之有效的“议会民主”以及“舆论监督”,甚至一些中国学者提倡的“党内三权分立”。

另外,原来胡锦法指“中国照搬西方政治体制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针对的是辛亥革命的民国初年时代。换言之,这是一句过去式的句子,只是汉语没有时态而已。

更重要的是,胡锦涛在这次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十分重要的概念,那就是“依宪治国”。胡锦涛在讲话中指出: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建设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

据消息人士指出,“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延伸。胡锦涛 2003年7月1日在在“三个代表”研讨会上提出“依法治国”,把“三个代表”纳入自己的理论体系里。“依宪治国”表面上看似老生常谈,其内涵其实较“依法治国”更为重要。

中国虽已建国五十年,但一直以来宪法都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和尊重。最著名的例子是,文革时期,已故中国国家主席刘少奇1967年8月5日在中南海被红卫兵批斗,这位中国国家主席从抽屉拿出1954年宪法说,我是根据宪法选举产生的,如果你们要罢免我,要按照宪法的程序。但结果刘少奇仍被非法地批斗和罢免。《中国青年报》2003年12月4日就曾引述目前担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的常务副会长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指出:“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解读:一部宪法,连国家主席的权利保障不了,还怎么谈得上保护公民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宪法不能保护一个普通公民权利的时候,它也可能最终保护不了一个共和国主席的尊严。”

胡锦涛再次高举“依宪治国”,其实背后大有文章。胡锦涛本人在9月15日的讲话中指出:“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胡锦涛强调“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即意味中国政府今后需要更重视“保障人权”以及“新闻自由”等宪法赋予的权利。

今年两会,中国政府在《宪法》明确写上“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可是,在现实上有关条文跟其贯彻实施却明显存在落差。“依宪治国”的概念,在中国社会的影响可能十分深远。

更加重要的是,“依宪治国”代表法治精神的落实,宪法凌驾一切,这意味着,即使江泽民的“三个代表”入宪,也是宪法高于“三个代表”。

除了“依宪治国”,胡锦涛又重申了十五大的目标:到2010年建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胡在这一条上补充了一些具体内容,包括“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立法制政府。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保证国家经济、政府、文化生活的正常秩序。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要认真开展四五普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法律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曾经有人问过曾任北京市委第一书记,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校长,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以及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书记处书记的彭真:“是‘党’大还是‘法’大?”彭真当时很含蓄地回答说:“我也搞不清。”胡锦涛这次提出“依宪治国”,给这“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提出明确答案,其勇气还是十分可喜的。假如有朝一日,中国的宪法法律真正可以凌驾于政策之上,中国才真算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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