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课程教材 大纲草案

连载:公民课程教材-《公民常识》(十四)

第二册-公民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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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8日讯】三、司法权利

51.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
我们所指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不是东西的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关健是我们做不到人人平等,因为人是不同的,不同的人不同对待,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60年代美国的各族隔离政策是最符合这一原则的,但是我们看到他们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如果我们照顾了弱者,又会侵犯白人要求平等的权利。这是非常困难的。什么是法律所保护的平等。我们所指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不是东西的平等。

1月15日是美国著名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的诞辰纪念日,按照惯例,美国政府在这一天组织各种宣扬“种族平等”的纪念活动。而布希总统却一反常态,在白宫发表了讲话点名批评密歇根大学对待少数族裔学生的种族优惠政策。

密歇根大学是美国著名的八所“常春藤联盟”学校之一,为实现学生群体的种族多元化,该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实行少数族裔配额制,即规定每年的新生中少数族裔学生应占到一定的比例。此外,入学时,还为黑人、西班牙裔美国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加20分。

针对此种做法,布希说,这“容易造成纠纷,是不公正的,而且与宪法不符”。“无论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政府还是个人,一旦发现有歧视存在就必须格外小心对待。我们正在努力寻找在种族歧视方面犯下的错误,因此更不能以同样的手段(种族歧视)造成另外的错误,使得这种(种族)划分成为永恒。言外之意他是在替白人喊怨,是在抨击对白人的“种族歧视”。这超出了我们的想像。

差别就叫歧视,不管是对优势的一方,还是对弱势的一方,只要造成了差别,就是造成了不平等,并不是说只有造成了对弱势一方的不公才叫歧视。以中国打抱不平的心态,从美国种族歧视的历史来看,他们的反种族歧视确实搞过了头,使得受到恩惠的一方未必就领情。布希的安全顾问赖斯是一个黑人,她小的时候正是民权运动高潮年代,但是,她说,面对黑人的歧视,她的母亲是这样教育她的:“因为我们是黑人,所以我们必须比别人付出更大的努力,这对于我们黑人来说是公平的”。这句话使人感受到巨大的震撼力,我们看到,赖斯能够在她的人生道路上取得成功依靠的是什么。保护是不会给人带来成功的。在美国人的理念中,公平必须是靠自己的努力奋斗取得的,不可以靠别人的恩赐,事实上,再多的恩赐也不可能使我们得到公平。不管是给别人造成不公,还是为了消灭不公平而用保护的手段对待弱者,结果是一样的,都是造成了不平等,只不过一个是针对弱者的不平等,一个是针对强者的不平等,危害是一样的。反种族歧视的目标是消灭不平等,而不是搞均衡,平均主义只能造成新的不平等,和更大的不平等。

布希认为:“应该从根本上提高少数族裔儿童的受教育质量,让他们有能力上大学,凭自己的本事和白人学生竞争”。密歇根大学为黑人、西班牙裔美国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加20分的做法,是否会导致变相的“种族歧视”?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因为对一部分人的倾斜也就意味着同时对另一部分人的疏远。但起码是一种新的不公平,既然是不公平,那当然就要反对了。布希的讲话是正确的,他说出了一个基本的常识:平等是指平等的机会,而不是指平等的东西。(《南风窗》2003.2下  P74)

如果我们要把权利变成一种现实,我们就得创造一种条件,以便人们能够实际地行使权利。这种条件首先是最低的,而不是越多越好。只有那些保护个人自由的权利得到社会权利的补充时,权利才可能变成现实。这里所说的是补充,而不是代替,权利的实现是不能由别人代替的,所以当年美国黑人处于社会弱势的时候,他们得到了必要的照顾,当他们成长起来,不再是弱者时,这种照顾就变成新的不平等,变成对权利的阻碍。因为这会妨碍他们自己争取自己权利的奋斗,权利的生命力取决于为权利奋斗的能力,而不取决于别人给了多少权利。所以我们看到同样是权利,有些是有害的,而有些才是健康的。

52.司法救济、无罪推定、公正审判权利

除非我们甘愿把给予我们当中最好的人的权利,也同样给予我们当中最坏的人,否则,我们的制度不会运行,民主将无法长存。”

--迈阿密的刑事辩护律师尼尔•桑内特

美国人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在受到政府的指控时能够保证得到公正的审判。这一思想植根于美国人始终存在的对政府的深刻怀疑: 政府出于自私动机,有可能扩张自身权力,越权滥法而冤枉好人。如果容许一个人在受到犯罪指控时,个人权利不能得到保障,那么所有的人的基本人权就都受到伤害而无法得到保障了。好人的处境是和嫌犯的命运紧紧相连的。所以,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即所谓《权利法案》中,有一半,即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条,直接规定了公民在受到犯罪指控时的权利,也就是嫌疑犯在法庭上的权利。

这些宪法修正案,再加上美国的刑事司法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就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冤枉好人,为此宁可冒着一次次放过坏人的风险。保障嫌犯的宪法权利,是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部分,是美国人最珍惜的“自由”的一部分,而罪犯有可能逍遥法外,就是民众为了自身权利而付出的代价,也就是自由的代价。

根据美国宪法中的“人身保护令特权”,任何人不能无缘无故地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管是什么人,法庭一视同仁。政府执法部门扣押嫌疑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法庭说明理由。时限到了,就得由法庭来判断,是不是还有理由扣着人不放。嫌疑人的律师就可以在法官面前争辩,要么起诉而进入司法程式,给嫌疑人一个公平审判,执法部门如果掌握的证据不足,即使起诉也说服不了陪审团,不敢贸然起诉,那就只好放人。人权组织可以向被扣押者提供法律援助,保证他们每个人都有律师的帮助。

迈阿密的刑事辩护律师尼尔•桑内特(Neal Sonnett)说:“除非我们甘愿把给予我们当中最好的人的权利,也同样给予我们当中最坏的人,否则,我们的制度不会运行,民主将无法长存。”

在普通法庭上,刑事案件的被告是不要求证明自己的清白的,“证明的负担”在检察官一边,检察官必须提供“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证据,来说服由12个普通公民组成的公正的陪审团。陪审员是在法官主持下,由检察官和被告律师一起甄选的,以保证其公正性。最后,判定被告有罪,必须是12个陪审员的一致意见。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只要有一个人认为,检察官的证据还没有达到“超越合理的怀疑”的地步,被告的罪就判不下来。这是美国刑事案件审判的定罪率很低的原因,而一旦审判结果是无罪,由于宪法第五修正案禁止同一案件的“两次困境”,检察官从此再也不能就此案起诉嫌犯,即使你以后发现了新的有力的证据。

此外,上诉的权利也是被告应有的权利之一。 上诉法庭将对审判程式进行审查,以保证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是得到保障的。

在美国人的自由理念中,法庭是民众个人在受到指控、拘押时寻求保护的地方。在铺天盖地的强权之下,法庭是最后的庇护所。美国宪法明确规定,美国人在受到政府指控的时候,有权要求迅速、公开、公正的审判,基本人权得到保障。法庭提供的这种保障的依据,是所谓“人身保护令特权”。人身保护令在英美法制中源远流长,至少可以追溯到大宪章第39条(1215年)。早在1868年,联邦首席大法官切斯就把人身保护令特权称为“宪法中最重要的人权”,是“最好的并且是唯一充足的对个人自由的保护。”

当一个杀害儿童的疑犯被抓获时,许多人不理解为什么不当场审判和惩罚他。为什么不就地枪毙他?公众通常有这样一种冲动,想否认这样一个人应该享有人权。然而,每一个被告都享有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成就。

首先,必须搞清楚此人是否真的有罪,在决定其是否犯罪的审判中,各方都必须提出自己的观点。在程式公正的审判中,法庭只能判定其罪名是否成立,而对于其事实上是否有罪就是法庭所无法涉及的问题了。这个问题只能留给公众良知。由此我们也不得不说,法庭是公正的。法律是对权利的一种救济,法庭是公平的,但是法庭做到公平是有代价的,代价就是法官有可能不能为被害人伸张正义。法庭解决不了人性和道德问题。至于法律必须建立在人性人道基础之上,那是立法部门的事。法庭和法官就无能为力了。

法律必须防止警察能够任意拘捕那些名声不好的人,发生严重的犯罪之后,人们当然义愤填膺,要求立即主治罪犯的,英国早在17世纪就把“人身保护令”权利写进了宪法性文件。就是警察不能把那些无法找到证据证明其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送进监狱。

法庭将无视多数派和少数数派,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只受那些约束国家的法律的指导。如果法律不公,这些法律也是由国家通过的,法官只能执行的权力,没有立法权。

司法公正 

我们自然地会担心,穷人必须有足够的费用和请到最好的律师,才能有希望打赢官司。这样真相就成了市场上的一件商品,贫穷的被告可能面临宣判不公的命运。人权保护会避免这种事情发生。由于制度安排和权力分立,金钱能腐蚀律师,但是很难动摇法官。因为法官的特殊地位,他是谁出不吃,谁也不靠,谁也不听,谁也不怕的人,除非他想拿自己的职业冒险。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干扰司法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没有人是根据非法获得的证据而被定罪的。司法独立也保证了穷人有公平的机会向法院申诉自己的观点,一般法院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誉,以使判决被认为是正当的。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最后裁决,一般都不会引起争议,大家都会服从。

(待续)(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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