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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会:十一月起提前清偿违约金个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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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十八日电)民众向银行贷款,如果提前清偿,多数银行会收取违约金。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最近与银行业达成共识,修订银行公会会员授信准则,除了部分特殊情况,银行不得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十一月起,提前清偿贷款时违约金的收取,应由银行与贷款人以个别磋商条款约定。

消保会法制组组长黄宏全指出,根据四十七家本国银行与三家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消费性贷款的资料,有三十多家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由于收取标准不一,消保会认为提前收取清偿违约金应合理化,因此对部分特殊情况,规定不可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并纳入银行公会会员授信准则。

黄宏全表示,消费者提供贷款抵押的不动产遭政府征收、遭天灾毁损,或借款人死亡、有重大伤残、银行主动要求还款等情况,银行不得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

另外,银行与贷款人约定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时,为避免夹杂在定型化契约中不容易被发现,消保会也要求银行要与借款人个别磋商,也就是要另外以白纸黑字注明,如果没有以个别磋商条款方式约定,就不得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

黄宏全提醒,银行与借款人约定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时,除个别磋商条款约定外,还应遵守提供消费者选择权、违约金递减原则,也就是让借款人选择限制清偿时间或得随时清偿,而违约金的收取应考量借款人清偿时间、贷款余额等因素,采递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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