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常识】继承方式知多少?(一)

台湾执业律师 陈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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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问起“继承”二字,相信这也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一谈起继承的问题,的确会让人切切实实感受到钱财是生带不来死带不去的。一个人的不幸往生,不管是大人物或是小老百姓,只要曾在社会上与人交往过,多少会和别人有金钱往来,举凡领薪水、借钱、买卖等等,都和钱脱离不了关系。那么随着一个人的离开人世,这个人身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关系就得要处理处理,别人欠的不会因此就没了,而欠别人的也一样不会就这样算了,换句话说,就是要“清算”这个人的财产关系。

台湾民法规范的继承类型一共有三种,“包括的继承”、“限定继承”和“抛弃继承”。所谓“包括的继承”,就是不管财产或负债一律接收,若是经过结算,发现财产比负债多,那么等还完债务后,继承人可以取得剩下财产;若是最后发现负债比财产多,那么继承人就要帮忙还债了。

而“限定继承”是怎么回事呢?就是当被继承人的财产和负债经过结算后,如果有剩的,可以取得这个部分;如果没剩或甚至是负债,那么就负债部分可以不用负责。简单地说,就是有剩就拿,没剩就不管。

那么什么又是“抛弃继承”?这种更干脆,就是不管有剩也好没剩也罢,完全不要。不管财产和负债相加减后的结果如何,继承人总之就是什么也不要。

我们还是来举个例子比较容易理解,假设现在有个甲老爹过世,甲老爹在过世时的亲人只有乙儿子和丙女儿。甲老爹遗留有一百万元存款,不过在同时也在外头向人借了一百五十万元。依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条规定,乙儿子和丙女儿可以继承甲老爹的财产。

甲老爹过世,处理甲老爹的继承问题时,甲老爹称“被继承人”,而可以继承甲老爹财产的乙儿子和丙女儿就称为“继承人”。这个例子很简单,经过结算后我们发现甲老爹其实是遗留有五十万元的负债,那么这五十万元有没有人要替甲老爹还,就得要看看乙丙是主张那种继承方式。

如果是“限定继承”,由于甲老爹是负债大于财产,所以结论就是乙和丙不用替甲老爹还债。那如果是“抛弃继承”的话,结论就更明显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乙丙可说是和甲老爹的遗产一点关系也没有。如果乙丙既没主张“限定继承”,也没主张“抛弃继承”,那么就要适用“包括的继承”,此时乙丙就要替甲老爹还这笔五十万元的借款。

包括的继承是民法上的原则性继承方式,如果继承人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主张“限定继承”或“抛弃继承”,那么就一律要适用“包括的继承”。至于“限定继承”和“抛弃继承”主张的法定期间和方法,我们先留待下回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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