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洛:秋菊不能“告状”

——中国法院不再受理拆迁赔偿的民事诉讼

王维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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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日讯】—、 法院大门八字开,拆迁赔偿莫进来

由张艺谋导演、龚俐主演的“秋菊告状”,描写的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在丈夫遭村干部殴打之后,运用法律的武器,“讨了一个说法”的故事。从电影的完美结局来看,在那时那个“无法无天”的国度中,中国的司法系统,还是给了这个普通的农村妇女秋菊一个公正的说法。从“秋菊告状”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中国的社会发生了什么变化?中国的法治建设如何?也许秋菊最有发言权了。

秋菊这次又遇到麻烦了,她和许多乡亲的房屋要被拆了,村长说,这是“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公众的利益”。秋菊认为拆迁单位所支付的补偿费太低,不到市场价格的一半,用这个钱根本买不到一个同样大的房子,所以要出去再讨一个说法。秋菊的婆婆认为,胳膊拧不过大腿,还是忍了吧。秋菊的丈夫一听到对付的赔偿价钱就炸了,说∶要拆房,除非从我的尸体上过去。毕竟秋菊有前次“告状”的功劳,婆婆和丈夫还有听从了秋菊的意见。这不秋菊又走上了二十多年前“告状”的路。

秋菊先是找镇长,后是找县长,但是都没有解决问题,因为拆迁单位拿的就是镇长和县长批准的拆迁许可证。再说拆迁赔偿损失标准也是县里按照中央指示精神定的。秋菊听人说,拆迁单位给镇长、县长私下里塞了许多钱。走投无路的秋菊决定付诸公堂。秋菊来到县法院门口,门口贴着一张大红公告∶

按照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自2005年8月11日起,全国法院不再受理拆迁双方就安置补偿争议提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只能按照《拆迁管理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由该部门决定安置补偿的最终方案。

“法院大门八字开,拆迁赔偿莫进来!”这一次,秋菊可遇到了大难题了,她不知道在中国,哪里还有“讨个说法”的地方?

二、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准,是用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

秋菊听说上海正好在开“世界法律大会”(2005年9月4日至10日,由世界法学家协会主办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和上海举行),就乘火车赶到上海,想找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学家们讨个说法。

秋菊想,世界各国都在搞建设,都会有征地拆迁,拆房者、征地者和被拆房者、被征地者有不同的利益,就会有矛盾。世界各国都一样!难道别的国家也不让告状吗?

在好心人的指点下,秋菊赶到了“世界法律大会”的会址,不巧,代表们都到乌镇、周庄、同里去旅游了,剩在那里的只是几个会务人员。好心的人给了秋菊几份资料,其中有“世界法律大会上海宣言”。他们告诉秋菊说∶“找外国人没用。只有国际惯例对中国有利的,才会被采用;一旦国际惯例对中国是不利的,就会强调坚持有中国特色的。”会务人员告诉秋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物权法”,对拆迁赔偿会有新的规定。

“世界法律大会上海宣言”说∶“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准,是用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

秋菊想,这个宣言写得好啊。婆婆忍气吞声的办法,不是公平公正的解决办法。丈夫的铤而走险的想法,也只会激化矛盾。只有法治,让法院来裁决,才是最好的办法。可是,为什么中国不用这最好的办法?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只能按照《拆迁管理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由该部门决定安置补偿的最终方案。根据《拆迁管理条例》,所谓的有最终裁决权的有关部门就是县或区一级的政府。

为什么县或区一级的政府不能对拆迁赔偿费的高低做出最后裁决?拆迁,涉及两个大问题∶第一,能不能拆?第二,拆迁赔偿费是多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保护私有财产,是世界上一切民主国家的立国之本。2004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保护私有财产等有关条款,是中国在成为法治国家的道路上迈出的一大步。同时宪法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因此,拆迁的首要条件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由县或区一级政府颁发拆迁许可证。从国家行政管理上来说,只要县或区一级政府颁发拆迁许可证,就是认为满足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条件。但是被拆迁者可以对县或区一级政府的这一行政决定提出异议。具体的办法是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就是老百姓说的“民告官”。在这个程式中,县或区一级政府已经作为一方被涉及。同样,县或区一级政府也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状告不肯搬迁的居民。

只有当行政法院判决拆迁许可证有效时,也就是判决县或区一级政府的决定胜诉时,这个拆迁过程方可继续进行。

这时才出现第二个问题∶拆迁赔偿费是多少?这是一个民事纠纷问题。如果让县或区一级政府继续作为最终裁决机构,这就不公平、不公正了。因为县或区一级政府已经在前一个行政诉讼中被作为一方被涉及了,它的地位不再是中立的。再说,政府的职责是行政施政,而不是裁决拆迁赔偿费的高低。法治,就象游戏一样,法律就是游戏规则,政府和老百姓都是游戏的参加者,是平等的,法院法官才是游戏的裁判员。如果政府又参加游戏,又当裁判员,这个游戏有意义吗?

三、什么是“合理补偿”?

秋菊来到北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处,张艺谋的电影使她成了家喻户晓的名人,所以她才有机会进去“上访”,而其他上访者则都被拒绝门外。

接待人员向秋菊介绍了最近在讨论的“物权法”草案。草案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秋菊一听急了,问∶“征收农村房屋及其不动产怎么办?为什么没有规定?”接待人员也不知道,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有如此的疏忽。他只是说,也是应当给予合理。“什么是合理补偿?我的房子的合理补偿到底该是多少?”

秋菊一听这新“物权法”草案之后,觉得没有什么新内容。宪法说∶应当给予补偿;“物权法”草案说∶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增加了“ 合理”两字。

什么是“合理补偿”?什么不是“合理补偿”?谁说了算?“难道还是要由县政府决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处,秋菊还是没有讨回一个说法。 四、赔偿和补偿的差别

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草案,都使用了赔偿或合理补偿一词,而不是赔偿。虽然补偿和赔偿在某些时间、某些场合有相同的意思∶例如现代汉语词典中是这样来解释赔偿一词的∶因自己的行动使他人或集体受到损失而给予的补偿。似乎补偿和赔偿没有本质区别。

但是在中国过去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条例中,对土地补偿费已经作过解释,并明确定义土地补偿费是政府用于解决征地者和征地者之间合法权益之间的经济手段,体现的不是土地买卖关系,所以土地补偿费不是土地的价格(参见∶丘金峰主编∶房地产法词典,法律出版社)。这就界定了赔偿和补偿的差别,补偿的不是市场价格,而是低于市场价格。

解放军有三大纪录八项注意,其中有“损坏东西要赔(偿)”,而不是“损坏东西要补(偿)”。中国老百姓常说∶补偿补偿,十补九不足。所以在宪法中和“物权法”草案中使用“补偿”一词,是有别于“赔偿”一词的。

五、只有市场价格才是合理赔偿

什么是“合理补偿”?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中,征地拆迁赔偿费的标准,就是被征用土地和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中国实现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就应该承认,只有市场价格才是合理赔偿,也只有市场价格才能成为一个标准,除此没有其他标准。

笔者曾对中国的一例征地拆迁赔偿作过比较详细的分析,并用德国的计算方法重新加以计算。得到的结论是,在此案例中,市场价格为151万元,而征地拆迁赔偿费为56万元,征地拆迁赔偿费只是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三十七。

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是个合情合理的要求。按照市场原理,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场上用赔偿所得,买到一套相同区位、相同设施的住房。在这个过程中,他既无所得,也无所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老百姓“舍小家,为大家”是不合理的,因为大家是由小家组成的,舍了小家,也就没有了大家。

六、结束语

世界法律大会的“上海宣言”说,大会感受到中国“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取得令人钦佩的进步”,倡议“推动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二十年前,秋菊“告状”,讨回了一个说法。二十年后,秋菊却不能“告状”,这法治建设是进步了还是后退了?

秋菊在北京买了一架照相机,她准备回家之后,把要拆的房屋全部记录下来,她要把所有的资料全部保存起来。她知道,终有一天,她会“讨回一个说法”的。

作者为自由撰稿人,现居德国。

--转载自《观察》网站(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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