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议厂商污染空气 村民王良平被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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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日讯】“维权网”获悉,11月25日,因浙江东阳410事件被捕的村民王良平在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重新受审。

2005年4月1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村民抗议环境污染、遭到东阳市政府出动三千五百多人镇压,双方发生的冲突,酿成“410东阳画水事件”。该事件造成六十多人受伤, 69车辆被毁。事后,8位画水村民被捕,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良平犯了“聚众打砸抢罪”,2005年9月8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不过9月8日东阳庭审后,由于东阳法院对本案的审判程序不合法,有关法庭决定把案件异地移至兰溪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但正如王良平的辩护律师李和平在11月25日兰溪开庭重审时为被告所作的无罪辩护(附后1)所指出的那样,这场重审程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非法审判。因为,东阳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非法,兰溪法院就本案没有启动补充侦查程序,被告人提交证据表明他们被刑迅逼供,有的被罚跪七天七夜,有的被吊打,有人肚子里灌满水后被压挤胃部,水从口鼻中喷出,东阳公安收集的证据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

以王良平为例,王今年39岁,5月30日第一次被拘留,就被公安毒打,5月31日由村长担保从东阳白云派出所释放,于2005年6月14日再次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6日东阳市公安局正式逮捕,逮捕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可事实上,王良平小时候得过脑膜炎,据他律师说,他脑子有些不清楚,法庭上连话都说不清楚,只是多次重复自己从没打人。

11月25日的兰溪重审之前,一位关注此案的民间人士也就此案采访了王良平的家属 (访谈附后2)。这篇访谈有助了解王良平其人以及他如何介入“410事件”的情况,并且从家属那里得知王良平在拘留时被公安毒打成招的一些细节。

据家属说:“5月31日上午[王良平]从东阳白云派出所被释放回家。良平回家后,我们发现他动作迟钝,就叫他掀开衣服检查,令大家震惊的是,他的两个腋下皮肤已经全部变成紫色了。在我们的再三追问下,良平才告诉我们,在审讯时,警察用手从两边焊住他的腋下,当时他疼痛难忍。警察还把他吊起来,只让他脚尖着地,当良平想把脚往高一点的地方放的时候,他们就把良平的双脚绑住,往两边拉。警察还把他整个人往铁栅栏上撞,还给他灌水,肚子灌大了以后,用警棍顶他的肚子,让水从嘴里吐出来。良平说自己被折磨地多次昏死过去,不得不听从警察的。”(见照片:“王良平被毒打的伤痕”)

“维权网”呼吁有关司法机构, 包括兰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王良平案,遵循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反对酷刑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保护中国公民人权的条例。“维权网”认为,兰溪法院应该依法拒绝在法庭上采纳东阳公安侦查机关利用刑讯逼供手段收集的所谓“证据”,有关检查机构应该立案侦查地方公安和政府官员动用武力镇压画水村民的非法行为。 这些村民享有集会示威自由、和平抗议有关厂商污染空气的权利。这些人权理应受到政府的保障。

联合国“反对酷刑特别专员”正在中国进行为期十天的访问。各级执法司法行政部门应该借此机会表明他们如何认真落实中国政府于1988年签署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对酷刑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

附:

1. 兰溪审判:浙江东阳“410事件”被告人王良平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好:

作为东阳410事件中的被告人王良平的辩护人,本辩护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本辩护意见由八部分组成:一,对本次开庭的两点声明和一个建议;二,对本案程序性问题的意见;三,对本案发生原因的分析;四,对四一零事件中政府行为性质的分析;五,对本案画溪四一零事件中村民行为性质的分析;六、对王良平的指控行为事实的分析;七,王良平无罪;八,结语。下面逐一展开论证。

一、 两点声明一个建议

两点声明

鉴于本辩护人已经在2004年9月8日参加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的全部过程,被告人全部做完最后陈述; 鉴于本辩护人在那次庭审中已经亲耳听到审判长宣布,本案已经审理完毕,择日宣判,并“咚”地一下敲响了那代表法律和法院权威的法槌;鉴于本案已经移到兰溪法院,并由兰溪法院在今天的现在正在进行审理的客观实际;鉴于刑事诉讼法第 162 条对案件审理完毕之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况并没有规定法院对审理完毕的案件有权拒绝做出判决并移送异地法院审理的实际情况;也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要严格遵守该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也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五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本辩护人声明如下两点:

1、 本辩护人认为此次兰溪审判为非法审判,本辩护人参与庭审活动是表示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院及审判人员的尊重,但并不表示本辩护人对本次审判程序合法性的认同。

2、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在庭审程序结束后再次启动侦查程序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为无效证据。本辩护人对证据的当庭质证,是为了对公诉人表示尊重,但并不表示辩护人对证据的取得程序及其合法性不持异议。

一个建议

鉴于有关方面已经认识到9月8日由东阳法院对本案的审判程序上不合法,并试图改正的良好姿态,作为辩护人,我能充分体察到有关方面为了妥善处理东阳事件的良苦用心,但我们也要建议有关方面,不仅发展经济要依法,处理矛盾要依法,而且改正错误也要依法,不依法办理,只能是用一个违法纠正另一个违法行为,成为恶性循环。最终损害了社会的利益,损害了社会的和谐,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不利于中央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在中国的全方位推进!本次兰溪开庭是有关方面改正错误的良好态度的表现,但,由于这一程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人谁都清楚,——本次审判已沦为不折不扣的非法审判!不守法,好心也是办坏事!

二、对本案程序方面的意见

1、本案移送兰溪法院审理没有相应的法定程序,本次审判为非法审判。

本辩护人查遍所有中国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发现一个法院在案件庭审完毕之后,有权将该案移送它院重新审理,也没有发现任何一个机构或个人有权决定将该审理完毕的案件从原审法院向另一法院移送。金华方面虽然做到了法律所不能做到的事,也正因为他做了法律做不到的事,所以它的行为是非法的。本次审判是不折不扣的违法审判,是无效审判。

2、本次兰溪审判并没有全部清除原来东阳审判中程序上的违法。

东阳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判,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都对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提出了质疑,认为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局,出动了380余名公安干警,几乎全部出动参与东阳事件,且多人受伤,它做为本案的侦查机关显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作为审查公诉机关的检察院也参与了410案的行动,并有多个检察院工作人员被打伤,与本案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也应当回避;作为居中裁决的审判机关东阳市法院也参与了本案的违法行动,成为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但审判长驳回了辩护人及被告人的申请及对驳回的复议,继续审理。这当然是不合法的。现在,有关方面认识到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是不公正的,也是违法的,便将案件移致兰溪审理,但是,我们注意到,本案的补充侦查机关依然是东阳市公安局,公诉人起诉时依然采用的是原东阳公安局侦查的证据,本次移送异地审理,并没有解决本案证据违法的问题,正应证了中国的那句古老的谚语,换汤不换药,新瓶装旧酒,或者一个歇后语——孙女穿老奶奶的鞋,老样子。

3、本案没有启动补充侦查程序,东阳公安机在的侦查行为为非法,所取得的证据除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外,皆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4、本案中,多名被告人痛陈被刑迅逼供的事实,有的被罚跪七天七夜,有的被吊打,有人肚子里灌满水后被压挤胃部,水从口鼻中喷出,无所不用其极,被告人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鉴于此,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违法,其所收集的证据应为非法,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

由于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由于有关方面已经认可了东阳审判程序违法,证据不足,为什么不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本案被告人因证据不足而无罪!却偏偏违反法律的规定,再搞一个莫名其妙的兰溪审判呢?要知道,因兰溪审判存在的法律缺陷是无法弥补的,也违反了世界公认的一条刑事审判原则——不得因相同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两次审判的原则。因此,我们请求法院对本辩护人所提出的程序方面的问题应予充分考虑,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有结果的公正,才能让被告人口服心服,才能在中国境风弘扬法治的精神,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三、对本案发生的原因的分析

(一)东阳政府违法是410事件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1、“东阳市竹溪化工业功能区”的设立是非法的。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片面追求GDP增长,为招商引资不惜毒害环境,不惜违法。“东阳市竹溪化工业功能区”就是政府违法的一个典刑,这个功能区在用地、规划、环保、项目审批方面均不合法,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违法开发区。经过多方调查,本辩护人了解到, 溪化工功能区就是东阳政府为了追求政绩的产物,政府官员们为了给个人升迁捞取资本,他们盲目对外招商,公然承诺先投资生产,再办审批手续,这样,一大批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堂而皇之的借助招商引资的幌子进驻画水,由于地方政府片面看重短期的眼前经济利益,对强污染的企业不能严格管理,对其污染行为常睁只眼闭只眼,致使当地村民饱受污染之害。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忘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该规定,化工园区致当地严重污染,已经构成犯罪行为,当地政府放任污染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亦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地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不顾农民的反对,又违法将农民的农田强租为企业的厂区,竹溪化工工能区用地 一千余 亩,全部是这种强租的方式从农民手中“夺”走的,这种用地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条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同时我国刑法第 三百四十二条 条规定,这种行为构成了犯罪,依法应法受刑事处罚。

2、从规划方面讲,在画溪这个人口密集的地方建化工区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由于画溪四面环山,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阻隔工业废气或泄露的化学气体影响外界”,但是,对内部的已经存在的污染和可能产生的污染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个化工业功能区就建在画溪初中和小学旁边,化工厂的污染直接,严重地损害了在此学习的儿童的身体健康。

3、“东阳市竹溪化工业功能区”实际已经被撤销,它的存在是东阳地方政府欺上瞒下,阳奉阴违的产物。“东阳市竹溪工业开发区”的违法存在和村民的维权努力引起了浙江省的重视,它在2004年4月16号被浙江省政府严令撤销,东阳市政府对上级决定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将“开发区”改名为“功能区”,继续予以保留,使这一不顾严重环境污染,不顾人民的死活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得以存在,得以阴魂不散。
(二)、环境污染已经超过村民能够容忍的限度,已经严重危及画水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生育权。

据有关材料显示,化肥厂,农药厂排出的废气难闻刺鼻又刺眼,有时让人睁不开眼,泪水直流,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身心健康。废水流经之处,鱼虾不能生存,庄稼不能生长,地下水不能饮用,危害遍及画溪方圆数公里,并有进一步扩大之趋势。画溪村天明队130户人家2004年已经发生一年生育5个畸形儿,全村有14个死胎,2004年一年有8人死于癌症,除了死人之外,还出现死羊,死猪之类的事。

(三)、政府侵犯公民权益救济渠道不通也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又一因素。

村民们从开发区建立之日起,就奋起抗争,向有关部门进行历时长达五年,将五级主管部门全部访遍的惊人维权,但是,他们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所有体制内的渠道都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他们选择了私力救济,但是,等待他们的是刑事审判,几年前,带头维权的王伟等12人被刑事拘留,并被分别判处一致三年不等的徒刑。污染在继续,村民们失望了,村民们愤怒了。试想,在村民维权的开始,有关方面如能依法行政,依法审判,还村民一个公道,村民们气顺了,权益得到保障了,他们还会一呼百应,还能产生如此群体性事件吗?

四、对本案政府410清障行动的定性分析

东阳市政府在4月10日出动3500余人“清障”的行为严格讲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首先,东阳市政府所谓拆除路障的行为不是一种行政行为。因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由适格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但此次行动发生在夜晚,行动的目的是拆除路障,为什么没对相对人履行告知义务呢?同时,路障是“非法的”吗?有哪个部门来认定过?没有经过法定的部门认定,谁能说它非法呢?既使路障是非法的,也只能由适格的行政主体,按法定程序来拆除, 而不能是东阳市政府方面组织的公安、检察院、法院、街道办事处,幼儿园等单位组成的根本不是行政机关的清障主体。

其次,东阳市政府的清障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政府的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没有法定授权,或者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授权,都是违法的。东阳市政府在进行清障时,由于主体不合法,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与行政执法沾不上边,完全是违法行为。

再次,东阳市政府的此次清障行动是保护违法,保护犯罪的不道德的行动。前面已经有论述,“化工功能区”早被省政府撤销,它的存在就是非法的!它的继续生产是不合法的!继续非法占地是非法的,继续污染就更是不合法的!这些大量的非法行为中,有很多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此次所谓的“清障行动”,实质就是为非法企业的非法生产、污染犯罪打开通道,大开方便之门!这是不道德的,更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

五、村民们的维权行动虽然有过激之处,但总体上是正当的,是合法的,

1、村民的自发维权是正当的,是合法的,当其遭到暴力侵害时,有正当防卫的权力。村民的土地被非法占用1200余亩,祖祖辈辈生活的“歌山画水”之地正在被污染,被毒化,他们难道还没有权力去抗争吗?当他维护自己的权益却遭到暴力夜间袭击时,他难道还不能自卫吗?

2、村民们搭建 棚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自己的权益。前面已经分析了,企业对环境污染,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违法使用土地的,情节严重的,也是构成犯罪的,但是,当地政府利利智昏,对严重的刑事犯罪视而不见,却对路上的几处区小棚,动用如此人力物力,必欲除之而后快。

3、我们用河北保定绳油村611“暴力征地”案与本案对比,我们就会发现,这两个案子性质是一样的;绳油村因国华电厂违规征用本村土地,村民誓死保卫土地,最后,相关企业组织300多名身着迷彩服的打手,对村民进行血洗,死六人,伤四十六人,全国轰动,世界震惊;东阳410事件中,同样是企业违规占地,环境污染严重,同样是农民维权,同样是晚上遭到“清洗”,同样是数十人受伤,同样是全国轰动,世界震惊,结果却是天壤之别,河北是案发的定州市书记、市长免职,迷彩服被抓100多人,农民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而东阳方面,我看到的是市长、书记仍然高高在上,维权者成了阶下囚!同是中国大地,为何会出现这种局面?不会是因为前者非法动用的是黑社会,后者非法动用的是国家机器而有此悬殊吧?

本辩护人仍然认为,本法庭审理的对象错误,应该受审的是那些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公民权利,非法占地,非法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而不是目前在本庭受审的王良平等无辜群众。

六、 对于本案被告人王良平的行为事实部分的分析

我们会见被告人王良平时,他说,他到过现场,但在“清障”人员发放催泪弹时,他被烟着了,随后他就离开了现场,和村民王小良一起到另一个地方吃饭去了,根本没有打人的行为。他在侦查机关的笔录,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受刑不过,按公安人员的意思说的,王良平5月30日第一次被抓,5月31日被放出来,王良平提供了他受刑后身上留下的受伤的照片。

王良平小时候得过脑膜炎,脑子有些不清楚,他一向为人本分,老实,从没打架,更没有惹事生非,根本没有对他人施以侵害的能力,法庭上王良平连话都说不清楚,多次重复自己从没打人,其形象怯懦,拙笨,甚至愚顿,与起诉书指控的那个身手矫健,反应敏捷、出手准狠的嫌疑人根本不可同日而语。从指控王良平的证据来看,因王良平的讯问笔录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王良平的笔录不能做为证明王良平有罪的证据。

辩护人证明王良平是无罪,主要是因为公诉人指控王良平打人的地点(画溪中学教学楼楼梯口的花坛边)时间(七点半至八点半左右)内,王良平不在现场。

起诉书指控王良平打过的人是卢兵。据卢兵讲,他是在画溪初中105教室中第一次被打,随后他冲出来时才在花坛边被打。据东阳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李帅讲(见笔录2005年6月13日)“我们8点钟左右退到 画溪中学内,在8点半左右有好多人冲进学校向我们扔石块”。蒋银满在2005年6月15日的笔录中称,是他在4月10日将卢兵救出来的,他说,“我儿子是东阳市公安局大石派出所的民警,在4月10日7点多时,我女儿蒋月飞打电话给他丈夫,不料号码按错,打到我儿子的手机上去了,向飞讲,他被围困在溪学校里面,月飞告诉我,很着急,马上去画溪中学,从岩下村到画溪中学要20来分钟,我到学校的时侯,七点半到八点之间的时侯,我在学校里,见到许多人围住一楼的教室,有人在用石头砸玻璃,砸门,有人在喊,“这些人躲藏在里边,用劲砸破”,其中有一个白头发的男子,(年龄在五十岁左右,个子不高,体态中等)拿着课桌在砸门,从上述笔录中可以看出,卢兵被打应该发生在七点半至八点半左右。花白头发的男子在8点钟左右就出现在画溪中学,它是不是王良平呢?王良平在此段时间里是否在现场呢?证人王小良证明,4月10日7时左右,我走到画溪村的大樟树旁时,遇见王良平,他站在伟华浴池与大樟树的中间,我见到他之后,就和他一起去吃早饭,在半路上还碰到画溪五村的王宝春,一起去吃饭,王良平吃的是包子,吃完之后,他们又去新市基,王良平买了一双拖鞋,然后,王良平坐王小良开的拖拉机,二人回村,时间是七,八点钟,不到八点就回了村;证人王秀兰证明她看到王小良与王良平一起坐拖拉机回村,在她家门口下车,并在她家门口玩,时间是七点半左右。证人孙仙娥证明在七点半左右,她看到王良平在王秀兰家樯边的石板上坐着。后来,王良平又见到了如下几个村民,朱有仙证明八点钟左右,王小良在她家里玩,有四十分种左右。以上足以证明王良平在七点半以后一直不在事发现场画溪中学,根本没有参与打架。王良平有白头发,但绝不是花白头发,我们提供的照片显示,王良平虽长得老相,但却是满头黑发!现场出现了一个白头发的,一定另有其人,王良平长相虽老点,但绝不是五十多岁,虽有白发,但绝不是花白头发,这两个男人虽有相似性,但判定该白头发打人者就是王良平是不能让人信服的,也是没有依据的推测。

七、王良平不构成犯罪,应立即释放王良平

既使王良平参与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动,因为维权是合法的,他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也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王良平的陈述,王良平根本没有参与维权行动,而且在村干部拆下竹棚,村里人怕挨骂,没人拉时,王良平去将竹棚拉回来了。可见,王良平没有犯罪的动机,也没有犯罪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我们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宣告王良平无罪。

八、 结语

410事件发生的原因,按公诉人的观点,就是“一些不法分子造谣惑众,……煸动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向撤离车辆及工作人员扔石块,制造混乱场面”造成的群体性事件。辩护人提请公诉人仔细思考,就算是东阳有那么几个“不法分子”,在事件的前前后后,群众为什么听他们的?而对东阳市政府的一再劝告置若罔闻?是“个别不法分子”操纵了群众,还是政府把群众推向了“不法分子”一边?”。为什么我们的群众总是不明真相的呢?近来,我们的政府官员和新闻媒体报道群体性事件前后口径都如出一辙,都是“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引发的。” 当年毛泽东总是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民间的俗语也说“老百姓心里有杆秤”,怎么到了公诉人的公诉书里,就是由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引发的呢?按理说,与少数不法分子相比,事实真相在你政府手里,信息传播权在你政府手里,强势话语权在你政府手里,你怎么会让你治下的老百姓“不明真相”呢?再严格说,你具有这样的领导权势与话语优势,反让群众“不明真相”,受坏人蛊惑干蠢事,本身就是一种无能,是宣传工作不到位、解释工作不到位,甚至还有隐瞒真相、欺骗舆论和陷人于罪的嫌疑。

和谐社会,一个美好的词汇。对于社会的和谐来说,从来都是双方或多方共同缔造的,而不是单方能够维持的。就画水事件而言,单纯寄希望于群众对自身生存环境的恶化保持沉默是不会有和谐的;单纯寄希望于群众对来自政府的强力驱逐唯命是从也是不会有和谐的。所谓“平安东阳”,不应该是东阳群众单方的含垢忍辱和委曲求全,也不应该是东阳政府单方的胆大妄为和为所欲为。东阳是一面镜子。 载舟覆舟,千古一理。如果我们的政党和我们的国家政府能从画水事件中学到些什么,那么画水事件还是会有正面意义的。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李和平
2005年11月25

2. “4.10东阳画水事件”被捕村民家属访谈: 屈打成招的王良平

卢相府

(笔者按:近日接到画水村民消息,“4.10东阳画水案”将于11月25日08:00在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所以,笔者特公开发表被捕村民家属访谈,期望各界人士关注此案,关注8位画水村民的命运,同时呼吁兰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审理此案。)

“4.10东阳画水事件”:2005年4月10日凌晨5时许,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村民为维护生存环境,抗议环境污染遭到东阳市地方政府有组织地镇压,双方发生激烈冲突,造成六、七十人受伤,砸毁车辆69辆,车辆经济损失380余万元,酿成震惊海内外的“4.10东阳画水事件”。事件平息之后,8位画水村民被捕送审,9月8日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结束不久传出消息,案件将异地移至兰溪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良平,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西山村人,文盲,农民。因“4.10东阳画水事件”于2005年6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批准逮捕,现拘押于东阳市看守所。笔者于10月上旬访问了王良平的家属。

笔者:您好!请谈谈王良平的情况,好吗?
家属:好。我家良平小时侯得过脑膜炎,读书读到三年级就没上学了,后来又得过其他疾病,所以他的智力比我们常人要低,认不了几个字,自己的名字都写不好。良平从小到大,从来没有过与人争吵、打架,因为胆小怕事,即使受到别人欺负,他从来是委曲求全,息事宁人。但是,我家良平心地善良,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经常帮助村里人做些力所能及的活,是众人皆知,人人称道的。多年以前,我们给他买了一辆拖拉机,在村中帮村民运沙、耕田维持生计。农忙时节,良平从来是随叫随到,有求必应,帮助村民耕田。那些太远,不好耕的田地,别人不愿意去,他从来不计较。所以,我家良平被抓以后,我们村子里的人都愤愤不平,谴责冤枉他的恶人。

笔者:那王良平是如何涉入“4.10事件”的呢?
家属:“4.10事件”是因为那些化工厂污染环境,弄地我们村子里庄稼、蔬菜都无法种植,平时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气味。为此,我们村民向有关部门举报、交涉,甚至上访已经好多年了,我们老百姓实在没办法了,今年新年以后,几个村的村民们就在“竹溪工业功能区”的进出道路上搭建竹棚,阻止那些化工原料进入工厂。政府就开始抓人了,但是村民们还是日夜守护在竹棚里。4月10日那天天刚蒙蒙亮,政府派出了包括警察、各级政府部门干部2000多人来拆除竹棚,驱赶那些日夜守卫在竹棚里的老人。当时,我们这么多村民都看到了的,警察、干部见到村民就打,我亲眼看到一群警察围殴一个倒地的村民。后来,村民越来越多,起码有近万人,看到政府打人,大家愤怒了,就拣石块还击。警察就用警棍驱赶、殴打村民,他们还释放了催泪弹,当时我们村民还以为是毒气呢。最后,就发生了“4.10事件”。在那样的情况下,周围村子又有几人没有参与“4.10事件”呢?大家都到现场去了!良平也承认,他当时去了现场,还扔了石块,不过后来他就离开了现场,这是有人证明的。

笔者:那王良平是什么时候被抓的呢?你能说说被抓的经过吗?
家属:良平第一次被带走是在5月30日下午,后来由我们村长担保,5月31日上午从东阳白云派出所被释放回家。良平回家后,我们发现他动作迟钝,就叫他掀开衣服检查,令大家震惊的是,他的两个腋下皮肤已经全部变成紫色了。在我们的再三追问下,良平才告诉我们,在审讯时,警察用手从两边焊住他的腋下,当时他疼痛难忍。警察还把他吊起来,只让他脚尖着地,当良平想把脚往高一点的地方放的时候,他们就把良平的双脚绑住,往两边拉。警察还把他整个人往铁栅栏上撞,还给他灌水,肚子灌大了以后,用警棍顶他的肚子,让水从嘴里吐出来。良平说自己被折磨地多次昏死过去,不得不听从警察的。听到良平的述说和亲眼看到的伤口,我们大家无不为之落泪。许多村民都为我们按手印做证,证明他们看到、听到的情形。

我们马上把良平送去打点滴, 6月1日又送他到义乌中心医院拍片,幸好没有严重内伤,我们才放心。

6月14日,良平又被派出所带走了,有人告诉我们,因为良平出来以后,把在派出所被打的事情到处说,还说我们家写信到金华去告派出所刑讯逼供。所以,警方又把良平抓起来的,要给他捏造罪名。后来我们就接到了东阳市公安局的逮捕通知书,画水镇派出所的指导员在送达逮捕证的时候对我们说:“老实告诉你们吧,这次是不依法办案的。”

笔者:那么,警方是以什么罪名逮捕王良平的呢?又是以什么罪名起诉他的?
家属:我们家良平纯粹是被冤枉的。警方为了罗织罪名,强加给良平头上的罪名,一会儿是“故意伤害罪”,一会儿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会儿又变成了“聚众打砸抢罪”。反正是他们想怎么弄,就怎么弄。(笔者注:根据提供的资料显示,逮捕通知书上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而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上:是聚众打砸抢罪。)

笔者:9月8日,此案已经开庭审理了,请谈谈开庭的情况好吗?
家属:开庭那天,我们好多乡亲都去了,但是无法进入法庭旁听。我们家属获准进入,但坐在我们周围的都是镇政府的干部。来自北京的李和平律师真是了不起,辩护词为我们老百姓说话,非常精彩。庭审结束以后,乡亲们争相向李律师要辩护词,互相传阅。原来我们一直对律师没有足够的信心,因为担心律师也帮着政府说话,但是律师的辩护彻底打消了我们这种念头。北京律师来为我们辩护,派出所是非常不高兴的,甚至恼怒。因为原来派出所跟我们家属说,只要良平他们积极配合派出所办案,关几天就可以出来了,所以要我们不要去请律师。但是后来,良平他们被送上了法院,我们才慌了,急急忙忙去请了律师。其实,派出所里也有民警是同情我们的,他们悄悄地告诉我们说,这个案子他们也是无能为力,他们只是按照上面的指令办案。我就告诉他们,那你们也不能昧着良心办案,无中生有冤枉好人啊!那不是明摆着害人?他们也无话可说。

笔者:这个案子将要移至兰溪市人民法院异地审理,你们是怎么想的?
家属:这个案子,不管到哪里审,只要在浙江,我们都不敢奢望有公正。但是,不管发生什么,我们都不会放弃努力,一定要为良平讨个公道。

──转自《维权网》 Citation and redistribution welcomed, please credit CRD(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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