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广告不实 代言人如知情也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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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憬屏台北十四日电)明星、名人代言产品可得睁大眼睛!台湾行政院公平会今天通过一项草案,商品广告内容不实或引人错误,除广告主要受罚,广告代言人(荐证者)、广告代理业和广告媒体如知商品不实,依法也要负连带法律责任,草案预计三个月内可公布实施。

 以前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广告荐证者,这项草案推出后,将规范明知商品不实却又大肆广告的代言人等,公平会副主任委员余朝权表示,不论是明星、名人或一般消费者,如果知道商品不实又参与荐证,将负刑事或民事责任。

 余朝权还指出,如果推荐的名人、外国人或一般消费者,没有亲自体验商品,在广告中必须明确说明,不能让消费者误以为代言人有亲自体验;代言人如果和广告主有不寻常的关系,会影响荐证的可信度时,也必须在广告中告知。

 一般消费者以亲身体验推荐商品,必须在广告期间仍持续使用这项商品或服务,如果在某些条件下才能达到效果,广告中都必须明确说明。

不过,余朝权强调,代言人如果是不知情的第三者,应该不至于受罚。

 至于什么是广告不实,公平会草案也特别解释。商品如果不符合广告宣称的品质或效果、无法在广告宣称期间内达到预期效果,及广告宣称的效果缺乏科学理论支持和实证,或与医学学理、临床试验结果不符合,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夸大不实,甚至有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等,都属违法。     公平会委员会今天通过这项草案后,预计一个月内邀集业者、学者专家和名人等举办公听会,汇整各界意见后,经过委员会决议后三个月内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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