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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处以刑罚 大法官: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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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6日报导】(据中广新闻记者陈凤如报导)一名经营生活用品店的陈姓负责人,不满自己因为取了和知名连锁店名佳美类似的店名,而遭法院依商标法,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声请释宪,主张商标法的规定违宪。不过,大法官审理后认为,商标法的规定是为了要保护商标权人权利、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秩序,因此,没有违背宪法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和财产权的意旨。

有多家连锁的生活用品店名佳美,已经注册取得经营超级市场、百货公司等营业种类的服务标章专用权,不过,由于另一家同类型的商店也取了和名佳美很类似的店名,还从民国88年5月开始,在营业场所、广告、商品价格标签上,使用近似名佳美的服务标章,后来这家被控侵害名佳美商标权的店家,负责人遭判刑6个月确定,这名负责人认为商标法的规定不合理,因此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表示,大法官在审理后,认为商标法的规定并不违宪。至于声请人认为,在没有经过主管机关介入认定商标是否为相似或相同,就径行处以刑罚,并不合理,大法官则认为这是属于立法者合理形成的范围,还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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