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高院驳回屠杀华人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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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2日报导】(据明报新闻网报导) 东京高等法院维持地方法院裁决,驳回3名1932年日军屠杀中国人“平顶山事件”生还者的索偿要求。

“平顶山事件”是指日军在1932年9月16日,由于怀疑辽宁省抚顺市近郊的平顶山村约3000名村民跟抗日游击队合作,于是将他们绑住,然后向他们乱枪扫射。

3名入禀的中国人分别是76岁的方素荣、80岁的莫德胜和83岁的杨宝山,当年只有4至10岁,他们要求日本政府为日军当年的屠杀行为而对他们所造成的损害,向他们每人赔偿2000万日圆。

原告一方认为屠杀事件不单违反了中国和日本当时的国内法例,也违反了保护战时一般平民的《海牙条约》等国际公约。

审理案件的宫崎公男法官维持地方法院2002年6月所作的一审判决,地院当时认为没有法例可以勒令日本政府就当时的屠杀罪行赔偿。

宫崎在裁决中承认日军当年犯下屠杀行为,以及屠杀行为属于当时日本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但认为这是在日本旧宪法下的国家行为,而在旧宪法下,个人不能对整个国家索赔,因而驳回控诉。

支持原告的人士听到裁决后,立即由法庭冲出来,手持写着“审决不公”的横额。杨宝山愤怒地向记者表示﹕“裁决十分不公平。我事发时10岁,现在已83岁,这段期间,日本政府一直没有承认事实。”

日本政府一直要求法庭驳回诉讼,指出二战前的日本政府从未为此类控诉作赔偿,战后的政府也不应负起责任。日政府又认为,战争罪行的赔偿应是国与国之间的事情,而个人之间。另外,因为日本法律有“时效”概念,指出事件发生超过20年,认为不能再追究事件。

不过,杨宝山就反驳,这个问题不是中国和日本之间的事,而是个人问题。他称﹕“我不是在代表中国,我这样做是为了3000名(平顶山事件)死者的灵魂。我要的不是钱,而是真正的公义。”

他又斥责日本政府以“时效”等理由而拒绝赔偿,是于理不通。他指出,整件事最关键的是,日本政府承认曾在中国犯下屠杀罪行,并为此谢罪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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