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涛出卖了何种国家机密-中共密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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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涛出卖了何种国家机密-中共密件曝光

【大纪元5月2日讯】(大纪元记者田园报导)二零零五年四月三十日,作家、诗人、记者师涛先生被中共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的罪名判处十年徒刑。

  据师涛的朋友透露,此次判决中所谓“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的罪名,不过是师涛在某新闻机构任职期间,报社向编辑和记者通报中宣部若干“不准报导”的命令。师涛对此作了笔记,并写成文章对这种粗暴干涉新闻自由的行径予以批评,并投稿到美国中文网站“民主论坛”上发表。

  据记者掌握的情况,师涛所在报社向其传达的中共密件的确存在。但是,师涛供职的媒体,全都是远远没有党报重要的、地方性的“都市报”。作为一名非党员的中级管理者,他不可能接触得到任何“国家机密”。这是中共政权的保密制度的基本规定,也是一个路人皆知的常识。他所做的,仅是把领导的口头传达形诸于文字。

  师涛的获罪,并非法院判决书上冠冕堂皇地书写着的罪名,而是因为他是一位热爱自由、疾恶如仇的公民——师涛在山西和湖南的新闻媒体工作期间,先后揭露了当地的若干腐败案件,由此引起两地的地方官员的怨恨,并命令安全部门捏造罪名对其进行“惩罚”。师涛一案据说即由山西和湖南两地的国家安全局共同炮制。

  中共当局一定要给师涛入罪,与其说是罗织构线,不如说是被人揭穿了其黑社会行径之后恼羞成怒的结果。比如说,近年来,中共中宣部打压舆论手法日趋神秘。很多禁令不再发布书面文件,而是改用电话或者当面交代,口头传达的办法。例如,中共在野时期机关报的报摘文集《历史的先声》以及去年茅于轼先生的新书都是这么被禁的。在中共这种日趋黑社会化的情况下,任何一点的泄漏,自然便会引起中共强力的反弹。师涛案便是一个明证。

  师涛案所涉及的中共密件,系指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的十一号文件。这里将披露这份绝密文件的部分要点,以及中共对师涛的刑事判决书(部分)。

中共中办,国办十一号文件摘要

  4月20日,中国的宣传部们紧急向各新闻单位传达中办和国办的11号文件,内容是《关于当前稳定工作的通知》,摘要如下:

一、关于当前形势的分析

  (一)今年是“6.4”15周年,境外一些民运分子比较活跃,他们准备在“6.4”纪念日期间采取闯关行动,准备强行闯关;

  (二)关于自由化的问题,主要是否定共产党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搞所谓的“民间学习”,还有一些敌对势力把刑事案件政治化;

  (三)“法轮功”邪教分子搞破坏活动;

  (四)互联网上各种有害信息的传播;

  (五)群体事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拆迁、上访等方面;

  (六)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等渠道(印刷品、互联网),拉拢青少年,或在学校里开展学术活动、助学等等,搞非法活动;

  (七)香港问题。

  重点:“6.4”、 “法轮功”、 “群体事件”。

二、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防范措施

  (一)坚决制止民运分子闯关入境;

  (二)严密防范各种活动;

  (三)严密防范敌对分子利用互联网搞活动;

  (四)严密防范群体事件的发生;

  (五)严密防范“法轮功”邪教组织搞破坏;

  (六)严密防范重点部门和人员的安全;

  (七)严密防范一些影响安定团结的因素。

三、当前要狠抓的五项工作

  (一)坚持正确的理论和责任意识;

  (二)切实加强情报工作,掌握各种活动情况;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效地防范境外敌对分子的破坏,坚决不发任何和中央政策不一致的任何言论;

  (四)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防范控制工作;

  (五)减少群体性上访。

  同时要注意境外民运分子与境内媒体个别编辑、记者的联系,一旦发现,立即报告。

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部分)

  (2005)长中刑一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涛,化名“198964”,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军安里小区三号楼西单元102室。因涉嫌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于2004年1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看守所。

  委?辩护人佟文忠,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涛为境外敌对分子通风报信,故意非法将其所知悉的属于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危害国家安全,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师涛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师涛辩解:“其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师涛为境外非法提供的国家秘密已经国家保密局鉴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其行为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故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鉴于被告人师涛的行为并未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与事实相符,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涛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欧阳华

审判员 柳志敢

代理审判员 谢绍平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书记员 黄实之
(http://www.dajiyuan.com)

5/2/2005 2:19: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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