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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监察法修正 监听票改法院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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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二十三日电)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监听票核发权由检方改为法院裁定后为之,落实保障人权。但攸关人命的紧急事件,检察官得以口头通知执行机关先监听,二十四小时内陈报法院补发监听票。

  民国八十八年制定的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规定,通讯监察书(监听票)由检察官签名核发,立委参酌刑事诉讼法搜索票已修法改由法官核发,提案修法将监听票主导权改为法官所有。

  草案明定,通讯监察书由检察官依司法警察机关声请,或依职权以书面记载并叙明理由、检附相关文件,声请该管法院核发。此外,经法院驳回的监听票,不得声明不服。

  草案说,执行机关应于监听期间至少做成一次报告书说明,评估有无监听的必要。法官依据经验法则等判断后,发现不应继续监听,应撤销原核发之监听票。

  违法监听情结重大者,取得的监听内容及证据,于司法侦查、审判中,均不得采为证据。

  至于有事实足认犯罪嫌疑人有危害他人生命、身体之紧急事件,检察官得以口头通知执行机关先监听,但应于二十四小时内陈报该管法院补发通讯监察书。法院受理后,补发通讯监察书的期限,则由现行二十四小时延长为四十八小时,未补发者应即停止监察。

  电信事业及邮政事业协助通讯监察所衍生的费用,得请求执行机关支付,项目及费额由交通部会商有关机关订定公告。委员会也决定,草案交政党协商后提交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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