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志强:为自由表达而抗争

──郭国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的复议申请书

郭国汀、张思之、浦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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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6日讯】【当一名律师无辜失去自由时──无题

“郑恩宠律师有你,你就有我们!”(浦志强)“国汀,放心还有我们呢!”(张思之)两位大律师的一句话,令我泪水夺框而出。

在2005 年2月23日至5月20日我被停业及失去人身自由整个期间,上海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均保持高度沉默。中国律师网没有任何郭律师受难的信息。而上海市5600名律师唯有一名美丽的女律师打来电话:“我能为你做些什么?”然而次日她便受到国安人员登门警告!全国12万名律师唯有北京市数位勇敢的律师公开声援。魏汝久律师为了不让我孤单地出现在听证会上,自告奋勇代理我出席了听证会;然而两度自费赴上海却事前事后均被北京市司法局专门关照。

中国律师们面对同行受到极不公正的对待时,保持高度沉默说明了什么?

当局自3月6日起将我软禁在家中,直至5月19日才口头宣布解除取保侯审。由于被剥夺了生存权,我被迫出国谋生,作为交易于是我也就“自动”地放弃了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权利。我认为在当局操控下的法院根本不可能公正审理我自已的案件,故还是留给历史去审判吧。浦志强和张思之大律师为此案付出了相当的精力,行政复议申请书写得十分精彩,当然有关对郭律师评价部分不必当真,尽管我还是爱听的。

郭国汀】

为自由表达而抗争
──郭国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的复议申请书

浦志强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郭国汀 男 1958年1月10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号世外桃源612室

工作单位:上海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091286115187

委托代理人: 张思之 北京市吴栾赵闫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志强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010-85271736 13901008963

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缪晓宝 职务:局长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上海市司法局沪司罚决字(200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郭国汀律师不服上海市司法局给予其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部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的观点是:该处罚认定郭国汀的言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该法第44条第11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第21项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鉴于行政当局在处罚决定中,认定郭国汀律师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客观上使得本案在我国宪法司法化进程中具有了非同寻常的意义,我们亦将主要依据宪法原理进行抗辩和申诉。我们认为,这是一起践踏公民宪法权利的典型案件,其结论必须纠正。

一、对处罚决定的简要分析

题述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是郭国汀的执业行为和若干不合时宜的观点;处罚决定的核心内容,是认定郭国汀发表文稿、接受采访、参与请愿签名和公布“敏感案件”辩护大纲的行为,构成对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的诬蔑和攻击,构成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诋毁;认定其反对一党独裁的极权政体和“结束一党专政”的观点违反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上海市司法局之处罚郭国汀,还在于认为他的言行,“违背了一名职业律师的基本准则,严重损害了我国律师的社会形象,且造成恶劣的国际国内影响”。概言之,该局对郭国汀律师的处罚,直接指向为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

行政处罚所列举“违法”行为,是郭国汀在若干网站上公开发表《我的二十年律师生涯》、《面对十八层地狱,我的真情告白》、《虚伪是极权专制的必然副产品》、《我的心里话》、《成为一名人权律师》等文稿,参与阻止胡锦涛接任国家军委主席职务的网上请愿签名,接受海外若干电台和媒体的采访,以及在办理黄金秋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案件中的若干执业行为;关于观点部分,主要指他在上述言行中,认为“中共已经到了末日”,宣称要“结束一党专制”,请求江苏省高级法院指派由非中共党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黄金秋案,以确保“司法公正”。至于美国“希望之声”电台发表题为《中共的末日只是时塔早的问题》的专访,因属于该台的发表行为,与郭国汀无涉,我们对此将不做过多申辩。

二、对郭国汀观点的综述

1.鼓吹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在《我的二十年律师生涯﹒哲思飞天》中,他认为“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对国家进步至关重要,表示愿意为在中国实现言论自由而奋斗终身。在《面对十八层地狱,我的真情告白》等文章中,他声称只愿做思想、行动、灵魂自由的人。他列举了郑恩宠律师获罪和近年来的若干个案,认为当局以言治罪是“极度虚弱的表现”,是“缺乏自信的必然结果”。在担任师涛的辩护律师之后,他表示“自由就是无所畏惧,中国人民同样应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2.否定和反对专制极权独裁政体,反对一党专制。

他认为:“专制极权独裁政体在全世界范围内给人类带来的是无穷无尽的灾难,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坏的政体,是中国人民的死敌”,主张“坚决反对一党专制,坚决反对极权专制独裁!”他认为,建国以来国家屡次出现重大决策错误,根源“在于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存在严重缺陷”。郭国汀慨叹虚伪是极权专制的副产品,认为一个禁止讲真话的民族“是不可救药的”。他指出“一党专政的极权独裁政治不改革,就别指望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在办理黄金秋网上组党案件中,他指出 “结束一党专政,开放党禁报禁,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心声、历史的必然”。

3.否定共产主义的可能性,表态“不爱共产党”,认为“中共已经到了末日”。

早在20年前,他就认为共产主义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永远无法实现”。他自述“不爱共产党”的理由是:共产党进行专制封锁,推行愚民政治;共产党不仅独霸主流媒体,而且把互联网变成了“国内局域网”;共产党厚此薄彼,军费高昂而教育穷蹙,造成文化成就乏善可陈;共产党的腐败难以遏制,官僚、司法和学术 “都已腐败不堪”;他认为共产党用自行纠正错误来证明自身伟大是荒唐的,因为“纠正错误理所应当,根本不值得夸耀”。在接受“希望之声”采访时,他认为 “中共已经到了末日,只是时塔早的问题”。

4.认为中国“伟大的律师”应当是一名“人权律师”。

有感于在办理郑恩宠案、黄金秋网上组党案和瞿延来宣传法轮功案过程中亲身经历的司法不公,郭国汀认为人权律师才是当今中国最需要的。他认为中国律师肩负着伸张正义、推动政改、维护人权的使命,伟大的律师应当着眼于国家民族的长远福祉,应当勇于直面真相言说中国社会的真问题。他表示要像张思之大律师那样,诚实正直胸怀坦荡,富于正义感和献身精神。针对共产党统治下新闻封锁、司法不公的现实,郭国汀大声疾呼开放党禁报禁,主张从推动党派退出司法领域入手实现司法公正。毋庸讳言,正是这种果敢无畏的信念,使他已经成为一位名副其实的人权律师,并赢得了世界的广泛赞誉。

5.反对胡锦涛将国家最高权力集于一身。

《国家军委主席职务绝对不能由胡锦涛集权接掌请愿书》,是签名者致吴邦国委员长及全体代表的公开信。请愿书认为,鉴于国家军委主席职位事关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不是共产党的私事,请求人大“将国家军委主席一职和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职务分开”。请愿书还呼吁胡锦涛能“有自知之明”,“主动让贤”或“推荐其他合适人选”。或许是反感权力过分集中的情景再现,担心效法朝鲜控制言路成为“新政”加强执政能力的主旋律,郭国汀认同请愿书的核心诉求,并参与了请愿书的网上签名活动。

6.网上公布辩护大纲与申请中共党员法官回避。

除将为黄金秋案一审的辩护大纲公布在“中国魂”网站上之外,鉴于该案被告人系因从事网上组党活动而被共产党控制下的检察机关指控,郭国汀认为,具有共产党员身份的法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难免有失公正”,并且一审判决结果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为此,他代理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希望该院能“指派非中共党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他还认为,黄金秋“是国家最需要的不可多得的人才”,“年轻人在海外自由的天空下,发表过激言论实乃再正常不过之事”,呼吁二审法院公正司法,“绝不应当把他一棍子打死”。

综上,郭国汀的言行集中在争取言论自由、反对专制独裁、结束一党专政和呼吁司法公正,他的行为也不过是这一观点的表达方式而已。

三、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

上海市司法局认为,郭国汀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维护宪法尊严,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为他的观点和表达行为,“违背了一名职业律师的基本准则,严重损害了我国律师的社会形象,且造成恶劣的国际国内影响”。我们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其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认定郭国汀的言行违反宪法,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律师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我们认为,处罚依据的“事实”,除发表黄金秋案辩护大纲之外,大多是郭国汀以公民身份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不是他的律师执业行为。另据律师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众所周知,作为辩护律师,郭国汀关于该案的言行属于职务行为,他的身份仅是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后果显然应由委托人承担。假如认为他公布辩护大纲的行为不当,有权指责和解聘他的只有当事人本人。上海市司法局在委托人没有投诉的情况下,援引律师法的条文处罚郭国汀“律师执业”行为之外的言论,不仅显属张冠李戴,而且直接违反了宪法。

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律师法第44条第11项的规定,该条款的内容居然是“……(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该决定援引的对“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解释,是司法部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8条第21项。无独有偶,该项规定竟然也是:“……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我们不禁要问,莫非负有依法保障郭国汀律师执业权利的上海市司法局,劳师靡饷地处罚郭律师的法律依据,竟会是“某须有”的两个“其他行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该局显然是在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决定认为郭国汀的言行“违背了一名职业律师的基本准则,严重损害了我国律师的社会形象,且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同样是无中生有。不难想像,以郭国汀的放言无忌屡触逆鳞,早已成为某些人的眼中钉,倘有丝毫“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必然早已身败名裂,何劳该局如此费尽心机黔驴技穷!那么,郭国汀的“行径”果然“严重损害了我国律师的社会形象,且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了吗?

我们看到,郭国汀立志成为人权律师,孜孜以求的是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在我们这个时代里,他是不可多得的拥有健全人格的好律师,更是一个有尊严的大写的人。毋庸讳言,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圆梦之旅,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文字狱的利刃还高悬在心灵之上,“忍”字还是多数人安身立命的要诀。或许,在这个物欲横流的世界上,正是因为有了张思之和郭国汀大律师的存在,孱弱无助的中国律师才有了一只可以依靠的肩膀,才有望书写用法律捍卫言论自由的诗篇,才有可能赢得世界的尊重!只要看看国际舆论对郭国汀的好评,听听黎民百姓对郭国汀的赞美,就会明白上海市司法局对郭国汀的指责,无异于信口雌黄桀犬吠尧。

此外,上海市司法局对郭国汀的处罚在程序上尚有若干违法之处。2005年2月23日,律管处朱姓处长一行,先是以欺骗手法诱使郭国汀交出律师执业证并拒不返还,造成处罚未出笼而“先予执行”的既成事实,随后又在缺乏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搜查郭国汀律师的办公室并抢走电脑硬盘;3月4日听证会召开之际,该局未经公告临时改变听证地点,导致大批关心郭律师命运的同行和群众无法适时赶到现场,不少试图前来旁听听证的人士遭到警方的盘查与刁难,客观上将法定公开的处罚听证程序变成秘密审判政治迫害的走过场;听证会结束当天,处罚决定即迅速下达,但来自治安当局的迫害并未结束,警方先是非法将其控制在家中不得见客,致使郭国汀无法就行政复议抑或行政诉讼的申请事宜与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磋商,复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指控将其刑事拘留并旋即取保候审。更为荒唐的是,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指控,竟然建立在听证会吸引和“聚集”了大批旁听群众和国内外媒体!从此,郭国汀这位矢志成为人权律师的“被害人”,日常起居无不受到警方严密监控,娇妻弱女频繁受到骚扰,不仅电子邮件、电话被持续监控,甚至连日常必备的手机通话卡也被“没收”!我们不理解,在上海这个中国最先与国际接轨的首善之区,司法局何以如此处心积虑地对郭国汀赶尽杀绝?莫非司法行政当局真的以为,惟有铲除郭国汀这位手无寸铁的“害群之马”,被“严重损害”了的中国律师的社会形象方能挽回于万一,其所造成的“恶劣的国际国内影响”才可能被消除于分毫?问题的关键显然不在这里。我们有理由认为,这起看似单纯的行政处罚案件,背后无疑包藏着政治迫害的险恶用心。我们不希望听到,伴随着加强执政能力的信誓旦旦,耳边传来的竟会是扼杀言论自由的夏日惊雷。

综上,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显然是政治迫害的结果。

四、郭国汀的言行没有违反宪法和法律。

1.郭国汀的言行应受到宪法有关公民权利条款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47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若以此对其言行加以考察,就会发现郭国汀行使的是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存在任何违法性。

“防民之口,胜于防川”,这是中国的古训;“你说的话,我一句也不赞成,可是我要拼命捍卫你说这话的权利”,这是伏尔泰的名言,这表明言论自由对于一个社会的极端重要性。言论、出版、结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郭国汀顶礼膜拜并身体力行之,当然并未违反宪法;否定专制独裁极权政体,主张结束一党专政,不仅是郭国汀的观点,更由于宪法并未规定我国政体是一党专制下的“专制独裁极权”,因而更加不会违反宪法;郭国汀是基督徒,他不相信共产主义实现的可能性,甚至表示坚决“不爱共产党”,是公民信仰自由范畴和处理情感好恶的私事,毕竟宪法并未规定公民具有信仰共产主义和“爱共产党”的义务,因而郭国汀此举也不违反宪法;参与网上签名活动,反对胡锦涛出任国家军委主席,是郭国汀关心公共事务的表达行为,这在声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当然不构成违反宪法。至于在执业过程中,要求法院指派由非中共党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黄金秋案件,则属于律师受托依法申请回避的行为,即使认为该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至多能产生裁定驳回的后果,其申请理由和行为不能构成律师违反宪法的事实依据。

2.郭国汀的言行没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扶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等等。

不难看出,郭国汀在行使权利时,没有违反宪法规定的上述公民义务。与同行相比,他至少依法执业兢兢业业;与同龄人相比,他受过良好教育,他的女儿也在接受正规教育。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他无从接触和泄露国家秘密,他无力损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他没有资格使国家蒙羞,他没有逃避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他的童言无忌和口诛笔伐,不仅未能使共产党改变丝毫,甚至没能阻止胡锦涛先生大权独揽,就任国家军委主席。我们认为,他的麻烦来自勤于思考和勇于表达,但这恰恰是法治社会下公民最为可贵的品德,是我们这个社会过于稀缺的因素,他是我们民族的脊梁。

郭国汀在接受“希望之声”采访时表示,“中共已经到了末日”,甚至认为其死亡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同样没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大凡生命,旧的不去,新的不来,新陈代谢是世间万物的自然规律,政党也不例外。马克思曾经满怀信心的预言,“资本主义的丧钟敲响了”;在“剥夺剥夺者”的革命中,列宁也曾指出,帝国主义已经是垄断的、腐朽的和垂死的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仿佛吹灯拔蜡立等可取指日可待;自信人生二百年的毛泽东,也曾断言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但峰回路转转眼已是百年,不仅敌人没有一天天烂下去,我们更没能一天天好起来。我们认为,郭国汀预言中共去日无多,不过是表达自己的观点,旁人无需担心一语成谶。共产主义的学说告诉我们,到了那个时候,国家和政党都将消亡,因而郭国汀所谓“中共的末日是迟早会来的”,是永远不会错的一种“观点”。他说中共的末日迟早会来,恰似鲁迅笔下的傻子,“不合时宜”地预言新生儿将来肯定会死一样,话糙理不糙,他不该“遭到大家合力的痛打”,更不该被上海司法行政当局停止律师执业。

诚然,郭国汀的特立独行,在当今社会还显得大逆不道。他的言行显然对共产党的统治不利,其结束一党专政的呼号在短期内也难以见容于世。但关键在于,宪法所规范的,显然是公民和国家的关系,而非政党和人民的关系;宪政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遵守宪法的义务,显然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权力,而不是普罗大众。进而言之,以限制公权力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宪法,本身就不应该规定公民的义务,作为自然人的郭国汀,不具有违反宪法的主体资格。我们认为,立宪的目的,不是通过正当程序肯定任何政党的权威,更不是为任何政党千秋万代的执政提供合法性基础;具体到本案而言,上海市司法局无权假手国家公器,为共产党官报私仇!郭国汀的言行,并不违反、甚至也不可能违反宪法。

3.郭国汀作为自然人没有遵循四项基本原则的法定义务,评析共产党及其主义,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不构成对宪法原则的违反。

处罚决定中所谓需要遵循的“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在现行宪法序言中有如下表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内容曾长期被归纳为“四项基本原则”,或曰“四个坚持”。我们认为,围绕着四项基本原则,改革经历了太多风雨,社会也付出了惨重代价,但谁有义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四项基本原则本身的效力如何,至今仍然是人们思考的禁区。郭国汀律师此番获罪,要求我们不能再回避这一问题。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认为,考察郭国汀的言行是否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首先要看他是否负有遵循四项基本原则的法定义务,其次要看这些规定是否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冲突。

宪法序言表明,遵循“四项基本原则”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各族人民”,而不是像郭国汀这样的自然人。郭国汀不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妨碍“中国各族人民” 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但这一规定对于本案而言并不适用。我们认为,宪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与对该制度的研究和批评,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必须是具体的行为,而后者则属于言论和学术自由范畴──即使言辞激烈甚至观点错误,其表达行为仍为宪法所保护。

郭国汀在黄金秋案《辩护大纲》中提出 “结束一党专政,开放党禁报禁,建立自由民主共和人权法治的宪政共和国”要求,不是“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首先,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既不是一党专政,也不是共产党的专政,更不是必须乞灵于厉行党禁报禁,郭国汀主张结束一党专政和开放党禁报禁,不等于破坏了社会主义制度;其次,上海市司法局应当清楚,郭国汀的身份是黄金秋的辩护律师,而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主张,属于职务行为,他维护的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郭国汀批评的是共产主义理念,否定的是极权专制独裁政体,主张的是结束一党专政,他的言行恰恰没有涉及“社会主义制度”,更谈不上对社会主义制度实施了任何具体的“破坏”行为。

此外,宪法序言是否具有与条文同等的效力,在学术界也有争论。分析现行宪法序言,我们发现它主要是对历史的回顾,对现实的肯定,以及对未来的展望。而言论自由的理念告诉我们,每个人都有权按照这一口径去回顾、肯定和展望,也同样有权用自己的大脑去反思历史,分析现实和憧憬未来。每个人既可以发表言论赞同四项基本原则,也可以反对和批评四项基本原则。如果只允许赞成不允许反对,那哪里是什么言论自由!如果上海市司法局不想证明宪法的人权言论自由云云只是愚弄国人和哄骗世界舆论的东西,那么,郭国汀的所言所论,就属于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一句话,表达自由是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哪怕以宪法的名义。

5.郭国汀的身上传承了中国知识分子竞逐自由的骨血。

汪振军先生在其《二十世纪中国知识分子对言论自由的思考》一文中(下载自凯迪社区网站),对本世纪中国知识分子竞逐自由的历程有如下总结:

自由主义思想家穆勒在《论自由》中指出:任何议论不外乎全部真实、部分真实和全部虚伪。对后两种情况也不应禁止,是因为部分真实中尚存部分真理,而虚妄的议论不仅用于显示真理的魅力,还在于人们无法判断貌似“虚假”的言论肯定就是绝对的虚假。严复认为,“开民智、鼓民力、新民德”的关键,在于唤醒国民自由意识,并进而形成自由意志;只有个人充分享有自由,国家才是自由的国家。梁启超在其《自由平等真解》中认为,“思想解放”的真谛,在于使人人都有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自由,而中国学术长期衰落,皆源于思想的不自由。

陈独秀在《法律与言论自由》一文中指出,“言论自由是父母,法律文明是儿子”,“法律是保守现在的文明,言论是为创造将来的文明”。他认为,“法律只应拘束人民的行为,不应拘束人民的言论:因为言论要有逾越现行法律以外的绝对自由,才能发现现在文明的弊端,现在法律的缺点。言论自由若要受法律的限制,那便不自由了;言论若是不自由,言论若是没有‘违背法律的自由’,那便只能保守现在的文明,现在的法律,决不能够创造比现在更好的文明,比现在更好的法律”。一生为自由奔走呼号的胡适甚至指出:“现在有人对你们说:‘牺牲你们个人的自由,去求国家的自由!’我对你们说:‘争你们个人的自由,便是为国家争自由!争你们的人格,便是为国家争人格!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起来的!’”

陈寅恪在其《清华大学王观堂先生碑铭》中盛赞王国维的气节,“惟此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历千万祀,与天地同久,共三光而永光。”五十年前,他在《对科学院的答复》中又指出,我的思想和主张,完全见于我所写的王国维纪念碑中,“我认为研究学术,最主要的是要具有自由之意志和独立之精神。所以我说‘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他还说:“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是必须争的,且须以生死力争。”上述先贤的经历表明,社会的进步必须有言论自由作保障。

我们认为,严复、王国维、胡适、陈独秀、陈寅恪的性格,在郭国汀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面对郭国汀的铮铮铁骨,放眼宇内衮衮诸公,未知有谁还敢说:“我比这个人好”!我们坚信,在中国五千年专制历史的墓志铭上,必将铭刻着郭国汀的名字,而他为之奋斗的历程和所有的付出,也将证明美国韩战纪念碑上的那句震撼人心的碑文“FREEDOM IS NOT FREE”──自由不是免费的!至于尊敬的中国司法行政当局,将会在郭国汀案件中扮演种角色,我们将拭目以待。

综上:郭国汀的言行,是实践言论自由的合法表达,不具有违法性。

  五、我们的观点

郭国汀律师自束发以来,勤学苦思夙兴夜寐,孜孜以求者惟言论自由而已矣。在习惯了万马齐喑的中国,他的匹夫之勇早已是一道独特的风景。或许,于郭国汀而言,以追求自由始,复以丧失自由终,此诚可谓求仁得仁,他无所失。然则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余深恐于社稷而言,若郭国汀以倾心爱国始,竟以被迫去国终,无论种瓜得豆种豆得瓜,历史收获的全都会是跳蚤,此诚不胜唏嘘长太息以掩涕兮。电影《天下无贼》里的贼王“黎叔”,都懂得二十一世纪最重要的是人才,何以中国偏要把人才变成“烈士”呢?我们在此断言,无论结局如何,郭国汀都已有资格憧憬其壮心不已的烈士暮年,但“新政”是否会因此案而被钉到历史的耻辱柱上,恐怕全在各位肉食者好自为之了。

本案的意义还在于,司法行政当局援引宪法原则处罚郭国汀,表明中国政府迈出了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步──虽然这一步的方向错了。本案对于高高在上百无一用的中国宪法来说,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们认为,本案参与者和广大公众将有机会思考,宪法到底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还是百姓头上的紧箍咒?宪法究竟顶什么──是“顶个球”还是“球都不顶”?

一切都将水落石出。

综上所述,上海市司法局对郭国汀律师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申请人:郭国汀

     委托代理人:张思之 浦志强

              2005年5月8日

──转自《新世纪》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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