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徐州司法单位隐瞒被告人真实身份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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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9日讯】2004年9月13日泉山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04)泉刑初字第166号,判处闫家训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04年11月3日徐州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徐刑二终字第109号维持原判。

泉山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徐州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均写明:“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日,被告人闫家训负责的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被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泉检诉字(2004)174号起诉书、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徐州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均称,闫家训的身份是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安全设施经营部经理,而该经营部早在1998年被徐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经营部早已不存在,哪来的经理?从泉山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及徐州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中前后矛盾的罪犯身份来看,徐州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法院明知故犯,故意隐瞒被判刑罪犯的真实身份。

2004年12月3日上午,王培荣在举报徐州公安部门故意隐瞒犯罪分子闫家训的真实身份时,从起诉闫家训的泉山检察院检察官了解到:起诉闫家训时,检察官压力很大,公安部门向检察院提供的材料很不充分,检察院要求公安部门补充材料,尤其是闫家训逃税、行贿等方面的材料,但公安部门不予补充。

在二○○二年12月18日的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泉民初字第1345号写明:“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以下事实可以确认:原告闫家训系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事业干部,1997年元月其承包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

二○○三年8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民一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写明:“关于证实闫家训系云龙公安分局事业干部、1999年6月8日闫家训与经房公司签订《加工定作合同》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未予质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4款规定:‘……原审法院用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质证并依法作出裁判,……’据此,本院在二审期间组织当事人对于证实上述事实的徐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证明、经营部与经房公司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1)泉经初字第665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质证,虽王培荣仍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结合本案其他相关证据,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王培荣举报闫家训制假售假、个人非法购买警车犯罪行为,闫家训被判刑前,操纵徐州公安部门、法院,公安部门出具假的公函、法院判假案包庇、掩盖闫家训制假售假、个人购买警车犯罪行为,打击报复举报人王培荣。闫家训被判刑后,徐州公安、检察院、法院故意隐瞒被判刑罪犯的真实身份,闫家训制假售假的犯罪金额明明是150万多元,法院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只认定13万多元。徐州公安部门不但没有依法没收闫家训个人购买的警车,反而给闫家训四万元(闫家训个人非法购买警车所花费的费用)。

闫家训制假售假(一百五十多万元的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徐州市政府用纳税人的钱,花近二百万元为犯罪分子闫家训买单,而犯罪分子闫家训至今不承担一分钱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

事实上,闫家训是徐州黑恶势力中的一员,能操纵徐州公安、检察院、法院包庇、掩盖闫家训犯罪,这与这些部门的腐败分子有关,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闫家训的犯罪与前徐州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主管徐州市政法委的市人大副主任李为健之子李海有关,而李海的犯罪行为比闫家训严重的多,而李海至今逍遥法外,闫家训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请您帮助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黑恶势力犯罪、腐败现象。

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王培荣

E-mail:peirongwang@sina.com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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