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李卫平:舍本逐末

李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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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3日讯】大陆当局在媒体上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一举措自当局建政以来虽非绝无仅有,也属凤毛麟角。虽然我们还不能肯定这一法律最后到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民意,以及能否在现实中有效地落实,但仅就期间所表现的、少有的公开、公平待民的进步特征,我们即有足够的理由表达肯定、赞赏、鼓励之意。

由此我想,如果将《刑法》、《行政法》甚至《宪法》的制定修改也赋予这一特征,不是更好嘛?!看不出来这样做技术上有什么特别的困难。我们是“人民共和国”,不象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上更不应有任何阻碍。不明白为什么现实中只见资本主义国家就《宪法》进行全民公决,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却从来都是衮衮诸公拍脑袋定案。大概他们认为全民公决十分“虚伪”,不屑一顾吧?!

所谓“物权”,就是指动产、不动产,说明白点就是财产权。制定《物权法》,说明当局抛弃了既往的意识形态窠臼,认识到应该且必须尊重公民的财产权。这里不仅包括生活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客观地说,这是进步。

当局如此作为有很重要的现实利益的考虑。中国城乡大地正在上演愈演愈烈的圈地运动,由于缺乏调整这一利益的法律规定,大量城市及农村人口的权益遭受了极大的侵害。广大民众忍无可忍:上访潮已经日常化,大规模冲突对抗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对当局的统治造成了迫在眉睫的现实威胁。可以说《物权法》应运而生。不过,鉴于中国法律既往的执行效果,《物权法》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惠及民众,尚有疑问。但“有”总聊胜于“无”吧!

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物权”不具有自主性,它必须归属于某一主体即人,才有实质意义。在一个人权得不到制度性尊重与保障的国家,即使颁布并执行《物权法》,“物权”又怎么可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呢?!退一步言,即使“物权”能够得到完善的保护,也不是“人”的“物权”,而是“猪”的“物权”,没有任何意义。

因此,中国的当务之急是颁布实行《人权法》而非《物权法》。先行颁布《物权法》,不仅是舍本逐末之举,更有混淆视听之嫌。

2005年7月13日
星期三于北京香山(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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