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莫少平:师涛案中法院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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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莫少平:师涛案中法院严重违法

【大纪元7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辛菲采访报导)2005年4月30日,山西自由记者兼独立作家师涛被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罪”判刑10年。师涛不服判决而上诉。一审辩护律师郭国汀因被上海当局吊销执业牌照一年而退出此案,二审辩护律师莫少平接手。

6月13日,莫少平律师亲赴湖南长沙,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师涛涉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案二审辩护词》,为师涛作出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师涛无罪。

7月4日,莫少平律师收到师涛亲属转来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7月11日,莫少平律师撰写了关于湖南高院师涛案刑事裁定书的律师意见,寄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法院在二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请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再审,给师涛一个公正的裁决。

大纪元记者辛菲7月13日就此案采访了莫少平律师和师涛之弟师华。莫少平律师指出,二审过程中,法院的严重违法行为极为罕见,没有讯问被告人,没有听取辩护人意见,也没有给予辩护律师任何回复,“事实清楚”乃主观臆断。此外,法院不开庭审理,亦属严重违法行为。

师华表示,师涛和家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将继续上诉。目前师涛的母亲和另一个弟弟留在长沙,以方便探望师涛。

*未听取律师意见 剥夺上诉人辩护权

莫少平律师指出,法院根本没有听取二审律师的辩护意见,从日期可以判断。2005年 6月13日,莫少平律师曾亲赴长沙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面将书面的《二审辩护词》递交给承办此案的法官唐瑞龙。但法院的《裁定书》于2005年6月3日就已作出,也就是说法院在制作《裁定书》时并没有看过二审辩护律师的《二审辩护词》。

此外,法院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裁定书》中列明二审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而是张冠李戴将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与二审律师的辩护意见完全不同)列在裁定书中。

莫少平律师指出,法院依法执行审判权,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可以采信律师的辩护意见,也可以不采信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采取律师意见,均应阐明理由,但绝对不可以不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否则,就剥夺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合法权利。

法院的做法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同时也剥夺了师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所应该享有的辩护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讯问过师涛

莫少平律师指出,法院在整个二审审理过程中从未讯问过师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被告人是二审的必经程序或叫法定程序,而且“讯问”应当是当面进行的,任何书面性的交流都不能算是“讯问”。

法院擅自取消讯问被告人的程序,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而且没有讯问被告人,岂能轻易做出“事实清楚” 的判断?

*非法剥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莫少平律师指出,自2005 年6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但从未得到法院任何回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重新鉴定、延期审理,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管同意与否,法院均应依法予以回复。

*二审不开庭审理 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

莫少平律师指出,法院不开庭审理,是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开庭审理是原则,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二审不开庭审理必须经过一定程序,符合相关的条件,即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得出“事实清楚”的结论;这是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莫少平呼吁再审 还师涛公正

莫少平律师指出,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的法律后果应当是裁判无效,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再审,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给师涛一个公正的裁决。 因为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真正的实体公正。 未经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意见,就得出结论,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极不公正的。

莫少平律师表示,法律有好法、有恶法,作为一名律师,涉及到一个具体案子,只能在现行的生效的法律的前提下,尽其所能,为当事人做出合理合法的辩护。但如果司法机关严重违反现行法律,律师应依法指出,据理力争。

*师涛简介

师涛现年三十六岁,曾先后就职于陕西《华报》、太原《西安商报》、《老新闻》、《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担任记者、编辑。他也是诗人,出版了多本诗集,近年来也为海外媒体如《民主论坛》电子刊物撰稿,是独立中文作家笔会的成员。

2004年5月,师涛在湖南长沙《当代商报》任编辑部主任期间,曾报导当地官员贪污腐败的消息。11月,山西国家安全局联同湖南国家安全局的人员,在山西太原市带走师涛,并把他押送到湖南长沙市,关押于国家全安厅看守所。

2005年3月11日,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师涛一案,师涛被指控“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机密罪”。

此案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http://www.dajiyuan.com)

7/14/2005 4:38: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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