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冤假错案怎么就成了“严打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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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0日讯】“1993年11月28日,四川宜宾市发生一起命案,案发两年后,‘严打’战役中,此案宣告侦破,四名被告人获罪入狱,此事过去近10年,2002年11月,本案真凶落网,一宗典型的冤假错案被意外发现”。

“18年前,湖南麻阳县城河里捞出6块女性尸块,当地司法机关认定,一个叫滕兴善的复员军人杀害了贵州妇女石小荣,滕兴善被执行枪决,18年后,‘滕兴善杀人案’惊动国人,因为石小荣还活着”。

以上是最新一期《凤凰周刊》涉上述两案报道的内容,该周刊还以《严打政策应适当调整》为题,刊发了对北大法学院陈兴良教授的专访文。该文开头曰:“今年以来,一些冤案被连连曝光,如河北的聂树斌杀人案、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湖南的滕兴善杀人案、四川的李杰杀人案等,这些案件普遍产生于1990年代(原文如此)的‘严打’中。冤案风波使‘严打后遗症’凸显”。该文接着结论说:“中国的严打刑事政策施行了二十余年,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变革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其价值不可忽略”。

该周刊刊文中的上述言论实际上是肯定了三个前提,即:其一,中国的冤假错案之多,多至使人震惊的地步﹔其二、这么多的令人震惊的冤假错案是九十年代“严打”的后遗症﹔其三是赋予了已施行了二十余年的“严打”“极为重要”的价值。

中国有现政权以来,冤假错案多,多至令人齿寒的地步是该周刊相关文章中接受了的真实。至于说这多的令人震惊的冤假错案是九十年代“严打的后遗症”,这即不符合基本事实,是一个完全脱离事实本质的结论。这种结论连那些一直在具体制造冤案的暴政走卒者也会嗤之以鼻。而激情难抑地、忙不迭地予“严打”“极为重要”的价值评价,恕我粗俗,这简直就是胡说八道。

中国,始于1983年9月2日的“严打”,本身即是无知的权者、长久以来无法无天思想导致的恶果。纵观全人类法治文明国家,法律共有的基本特征即是:法律从其生效始至其废止止的一贯性和稳定性,这尤应成为制定法国家法治的铁律(我国乃制定法国家)。“严打”并非系一个文明社会法治运动的必然规律,但它却是现今中国这种特别制度下的必然,即“中国特色”。令今人难以置信的是,这个政权从未真正关心过事关天下苍生安危及生活质量的社会秩序问题。它只关心统治秩序问题,只有当社会治安秩序势危至影响到统治秩序时,安排诸如“严打”这样的运动式执法才成为它的需要。这个制度只关心统治秩序的安危而不关心社会秩序的安危的最极致亦为最露骨的表现是,从它取得政权后的30年里,泱泱之大中国,竟然没有一部调整基本社会秩序的刑事法律,更没有一部调整基本民事秩序的民事法律(至今没有民法法典)。一部《惩治反革命条例》暂行了30多年。亦即,在当权者眼里是只有统治者的政治秩序需要保护,他们在30多年的时间里,竟无暇考虑制定一部维护基本社会秩序的普通刑法。

正如前所述,“严打”不是法治运动的必有生态,始于1983年9月2日的“严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颁行的第三个年头,当时的社会治安秩序的糟糕状况按邓小平的说法是“已严重影响到统治秩序”。这里有两个必然,即:其一是将执法视若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过程而不是基于维护人类共有秩序的思想使然,其打击的价值选择是长期体现为重政治犯而轻普通刑事犯,终致社会治安秩序之乱势危及统治秩序﹔其二是长期的错误作法积累而成的足令统治者为统治秩序担忧的乱象危势,迫使统治者必然选择运动式执法即“严打”,所谓“刑乱国以重典”。“严打”过程中则更是扭曲不断,诸如“百日严打”、“冬季严打”、“节前严打”的扭曲执法安排及“百日严打要破获百起重大刑事案件(这种数字指标的确定只有神仙或疯子方可)”的扭曲执法指标。在这种情势下,不多产生冤假错案是偶然的,多产生冤假错案是其必然。但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冤假错案并非只是“严打”的后遗症。冤假错案,是专治集权制度的永久性伴生物。“严打”期间,只是冤假错案的高发生期而已。

最近正在发生的冤案如陕北石油案,数千名投资者、十几年的经营成果、价值达百余亿元。陕西省、榆林市及靖边县三级政府动用公、检、法、武警部队,采用趋赶、绑架、非法关押、长时间戴镣铐折磨的法西斯手段,强行抢夺。抢夺结果发生后,若在一个制度文明国家,中立的司法审判将对这种抢夺行为作出符合法律正义的判断,但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却是另一番景象。私营企业主的财产被政府以上述方式抢夺,而抢夺过程中的生力军,即是行政权力杖下的公、检、法,被抢劫者往那里告状、告谁!是在向抢劫者告状,且是在向抢劫者告抢劫者自己,这是何等令人恐怖的权力运动生态,但这却是实实在在的现实存在。这种情况下想不产生冤假错案的唯一可能即是被抢劫者不去告状,不去申诉、上访。而告状、申诉、上访则成了冤假错案的必然。陕北油田案中对维权代表的集体抓捕,对维权代表所聘的著名维权律师朱久虎的野蛮关押,就是疯狂滥用行政权力者在朗朗乾坤下大规模制造冤假错案的最新例证。但最令人叫绝的还不是这种抢劫者可抓捕被抢劫者的奇特局面,更加令人叫绝的,则是对这疯狂滥用行政权力残暴苍生现象是没有公正、中立的机制及力量可予约束之。陕北石油案之大规模制造冤假错案的新鲜例证中,我们看到的是什么,是集权集团公开的、肆无忌惮地制造冤假错案的能量,我们同样看到的是,这个社会结构中制衡制造冤假错案的机制不但是完全不存在,而且是其本应有的价值的反面。司法完全堕落为行政强权棒下的暴卒,为疯狂滥施行政权力予张目及充当打手。为了保障滥施行政权力的目标得以顺畅进行,随时、出奇高效地根据滥施行政权力目标实施的需要而大规模地、公开地制造冤假错案的现实,这才是中国社会冤假错案不绝于如缕的根本所在。

我们一日不解决司法独立的问题,一日不根除凌驾于司法权之上的党权、行政权问题,象“严打”这样的扭曲执法过程即不会灭绝,冤假错案则更不会有效根治。

2005年8月9日于北京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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