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关于山东省临沂市暴力计生事件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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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8日讯】山东省临沂市位于山东省的东南部,面积17186平方公里,人口1001万以上,户数为293.72万户以上,其中农业人口占82.7%,非农业人口占17.3%。现辖兰山、罗庄、河东3个区和郯城、苍山、莒南、沂水、蒙阴、平邑、费县、沂南、临沭等9个县,共计181个乡镇办事处,9549个行政村。

2005年4月下旬以来,陆续得到消息,称临沂市最近在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中严重违法违规,出现了大量的大范围的问题,造成了对当地公民的种种严重侵权和伤害。为了查清事实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我们在2005年5月下旬对临沂市的部分地区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对一些当事人的走访,取得了一些初步的证据和事实,具体案例如下:

临沂费县新桥镇胡家庄村张贴的计生标语:一孩上 二孩扎 不扎就动法

1. 姚明建,男,23岁,临沂沂南县苏村镇姚家官庄村农民。姚明菊,33岁,姚明建的姐姐,临沂沂南县苏村镇杨家庄农民。张士娟,54岁,姚明建和姚明菊的母亲,临沂沂南县苏村镇姚家官庄村农民。袁淑彩,23岁,姚明建的女友,村民。姚瑞玉,57岁,姚明建和姚明菊的父亲,张士娟的丈夫,临沂沂南县苏村镇姚家官庄村农民。

2005年5月16日下午3点多,苏村镇的计生人员开着一辆车来到姚明建家,其中四人进到姚明建家中追问他的父母,看他们没在,就说“都没在家就逮你”并不顾其强烈质疑强行把他拽上车拉到苏村镇计划生育处,在此过程中,这几个人没有表明他们的任何身份。

由于姚明建拒绝上车,在他们强行拉拽其上车的过程中,其中一个叫张明顺(音)的手被车门擦破,于是他在路上和到达后一再说“这是被这个狗咬的”。姚明建非常气愤,到达后就质问他们凭什么平白无故的抓人,还侮辱他的人格,并和他们争吵起来。为此,在计生主任的授意下,四个人就把他硬拽到办公室里,跟进去的大约七八个人,关上门他们就手脚并用把他一顿乱打至少七、八分钟直至趴在地上也不罢手,主要打的是后背、腿、耳朵后(注:他后来去医院看了伤,我们5月22日下午调查时还能看到其背部的隐约红肿和腿上的瘀伤),后来看到他屈服了才停止,并让他在屋里老实呆着。

姚明建非常害怕,并担心他们还会打他,就利用上厕所的机会,于下午4点后爬墙跑了。由于跑时被他们发觉,所以没敢回家,躲到外面去了。

在姚明健跑了十分钟后当地计生人员又开车到其家中强行将其母亲张士娟拖到车上抓到了苏村镇计划生育办给关了起来。

张士娟的女儿姚明菊住在苏村镇的另外一个村子杨家庄,她育有两个女儿,都有正常的生育手续。去年,本来在苏村镇放环不需要花钱,但她却被要求去界湖放环,说那是从外国进口的“吉妮环”,还说不去放的话,超过那天就来抓人,她害怕就去放了(自己付了130块钱,有放环证),他们并许诺放了这种环就不再做结扎了。后来今年村里口头通知她们去做结扎,并说提前5天结扎还给200元,还给结扎费,出了这5天以后就不管了,还要自己承担手术费,并没有说不结扎就抓人,她就没有去。5月17日,在得知其母亲被计生的抓了去以后,就找到杨家庄的书记说你赶紧把俺娘放出来,自己去结扎。书记说我去上边给问问去,可是一连三天都拖着办不出来。张士娟在那里面叫他们弄得不好受,吃不进饭,气的心口疼,气的心跳病,姚明菊托人给她送药,他们还不让送进去。到了第四天(5月19日),被逼无奈的姚明菊只好自己去镇上找他们计生的,他们怕她使诈,就把她和她母亲一起拉到结扎的地方。经检查,都合格,只是还没结扎。因为姚明菊正来月经,身体也不好,就要求等月经过了再做,于是,他们又把她们拉回计生办,登记后一起关了起来。

由于姚明菊家里还有个10个月的等着喝奶的婴儿,她就非常着急,一再向他们说明情况并要求回家照顾孩子,可是他们就是拒绝放人。一直到快黑天的7点来钟,他们才说得交5000元的押金,叫她月经过了再来结扎。因为一时没有办法筹到这么多钱,一再央求下,最后交了1000元钱(有收据),定了五天的期限,25号叫她必须得去节扎,否则,1000元钱不但不给了,而且还要再来抓她的母亲,这样才把她们母女放出来。回家后,小孩因为一天没喝奶,饿急了吃得过多,到晚上突然生病了,吐奶,发烧,打针到现在一直没好。母亲张士娟也因为惊吓和生气,心口疼,一直在吃药。

张士娟被关押期间(4天),他们不给饭吃,都是由家人或亲戚送饭,但是谁送饭他们就扣谁。5月18日,姚明健的女朋友袁淑彩中午十二点左右去送饭,两个半小时以后才放出来,被关了两个半小时。另外,在被关押期间,张士娟看到有20来个人被关押。

2005年5月25日,由于姚明菊没有去做结扎,当地计生人员又把她的父亲姚瑞玉从家里抓走关了起来。5月27日,他们又到姚明菊家中强行把她们母子三人(两个孩子,大的4岁,小的10个月)抓走,一直到傍晚给姚明菊强制做了结扎后才把姚瑞玉放了出来。姚明菊被强制结扎后,身体受到了伤害,打了7、8天点滴,到现在还没有好。

2. 张明兰,女,68岁,临沂沂南县苏村镇邢家庄农民。邢爱霞,37岁,张明兰的女儿,临沂沂南县苏村镇邢家庄农民。

2005年5月18日,数位苏村镇的计生人员在没有找到刑爱霞的情况下,到家强行把刑爱霞的母亲张明兰拉到计生办关了起来,以要胁和逼迫刑爱霞来做结扎。

刑爱霞育有两个女儿,都有正常的生育手续,现和丈夫门志成远在甘肃兰州打工。最近村里一直打电话催她回来做结扎,这次又把她的母亲抓去,她不得不和丈夫千里迢迢赶回来。5月22日,他们把她拉去做检查并准备做结扎,但因她正好来月经,担心当时做留下后遗症,就坚决不做,他们就叫她交2000元的押金(最高5000元),并保证在3、4天内去做;或者必须她先去做结扎手术,把手术证鉴定一下才能放人。正在她准备去交押金时,他们把她母亲张明兰放了出来,并要求明天早上8点前还得和她女儿一起来交押金。由此,张明兰被他们关押了5天。

后来我们得知,第二天她们没去,计生人员又来到他们家施加压力,经不起他们的纠缠,以及还得尽快回兰州打工,刑爱霞就“自愿”的做了结扎。

3. 陈京玉,女,69岁,临沂沂南县苏村镇夏家庄农民。刘春华,36岁,陈京玉的女儿,临沂沂南县苏村镇夏家庄农民。

据陈京玉的另一女婿李允森介绍:陈京玉的女儿刘春华育有两个女儿,都有正常的生育手续,和其丈夫现在外地海边船上打工,无法联系。当地抓计生的,为了迫使刘春华回来做结扎,2005年5月18日上午9、10点钟,背着当地的其他亲属,数名计生人员把独自在家的陈京玉抓去计生办关押起来。陈京玉病得很厉害,每年都少不了吃5、6千元药,村里都知道她的这个病,必须天天熬药吃,就在这种情况下,她的药,他们都不让捎,就是不让她吃药。另外,把她抓去关起来后,一天没吃饭,她自己要求出来买饭都不让去买。后来,李允森知道后,就赶去和他们理论,一直到当天晚上9、10点钟,才强把她要回来。

4. 石明理,男,67岁。沈秀兰,62岁,石明理的妻子。石守强,40岁,石明理的长子。石峰,38岁,石明理的次子。石松,36岁,石明理的三子。英桂莲,36岁,石松的妻子。以上都是临沂费县探沂镇丰厚庄农民。石晓波,石明理的四子,军队某部现役连级军官。季开健,石明理的女婿,临沂费县探沂镇三南尹农民。季振刚,季开健的邻居,临沂费县探沂镇三南尹农民。

石松前婚育有一女,离婚后判给他抚养;英桂莲前婚有一孩子,后夭亡;二人结婚后育有一女,后又怀孕,没有正常的生育手续。当地计生人员为了促使她把孩子打掉,就开始通过抓亲属的办法来胁迫。

2005年4月23日晚上10点多钟,十来个计生人员(其中有位姓查的,另还有一个女的)来到石峰家,但是没敢给他带走,后晚上12点多钟又来到石明理家处,其中6个计生人员翻墙闯进石明理家,当时石明理和沈秀兰都已休息,他们强行把石明理抓到离本村6、7里远的大马山庄关了起来。

政府说这是办学习班,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的监狱。石明理被关进去时,屋内已有60人左右,男女关在一起不让出来,吃饭由家人送,一天到晚至多坐着无法休息,每天还要交100元钱的学习费,一些年轻一些的人还被殴打。

第二天,因为石明理在军队的四子石晓波打电话给当地计生委的人交涉,他们才不得不把他放了。

2005年5月3日,计生人员又去三南尹抓石松的妹夫季开健(石松的妹妹已做了结扎),因他看见黑天来这么多人和车感觉不对,就从平房上跳到隔壁邻居季振刚家跑掉了。气急败坏的计生人员就以此为由把季振刚抓到大马山庄关了起来。

5月4日,善良的石明理觉得因自己的孩子牵连别人不好,就到计生委要求替换季振刚,但他们不同意。

5月6日晚上8点以后,季振刚的妻子和三南尹的两个干部赵培具(音)和李佳洪(音)一齐到丰厚村把石明理带走,目的是用石明理换回季振刚,但是计生委没人,晚上关着门不开门。接着,他们就把他拉到三南尹,在三南尹的大街上被他们骂了一顿,骂够了人家不管他了,他就自己一边哭着一边走7、8里路回来的。回来已经深夜十二点多了,怕再惊吓家人,也没敢叫门,在他大儿子的门楼低下蹲到天亮。

第二天(5月7日)早上6点多,季振刚的妻子先是来到石峰家前骂,1个小时后因怕石峰打她就又转到石明理家前继续辱骂,说换不出来就骂死他们,还管他们要钱。几天来,她之所以一再来石家辱骂,据说是计生办的人给她说:“你勤着骂,使劲骂,早晚把她骂回来”。

临沂费县探沂镇石行村张贴的计生标语:对非法生育者坚决从严惩处

石明理夫妇受不了她的辱骂和纠缠,上午8点就再次叫村干部给计生办打电话要求赶紧把季振刚放回来,说人家又来骂了,我们去替。计生办说不行,还是不行,他娘也不行,他爹也不行,不管谁去顶也不行。后来,季振刚的二女婿说能托着人,拿一千块钱搭人情能换回来,沈秀兰就准备了一千块钱,季振刚的二女婿和女儿一块去的,但换人不叫换,别说一千块钱就是一万两万也不行。钱也不行,换也不行,石明理夫妇就越加没有盼头了。

2005年5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忠厚善良而又绝望无路的石明理在家外季振刚妻子的骂声中把300克有机磷杀虫剂的剧毒农药的绝大部分都喝了。等到亲人发现并叫120救护车来到时,石明理已经没有办法挽救,就这样含冤被逼自尽了!

家人供奉的石明理的遗像,旁边就是装着其所喝农药的瓶子

出事后,石峰多次给中央和地方的相关部门打电话,意图讨还公道,除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处说“这个绝对不允许”并让他找当地的公安部门解决之外,其他都没有任何反应,这些电话是: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处010-62046622、山东省的0531-2567724、临沂的0539-8308965、费县的0539-5222672和0539-5221669。

石明理被逼自尽后,得到消息的计生办马上把季振刚放了出来。但是,不论是探沂镇及其计生办,还是丰厚庄和三南尹,都没有任何干部来石家了解情况和处理善后。后来在愤怒的石家准备抬尸抗议和上访的态势和压力下,当地政府才出面以“抚恤金”的名义给了石明理的妻子沈秀兰12万元,条件是书面保证不再上访和上告并结束此事(否则不给),沈秀兰只好被迫签字画押才拿到这笔钱。另外,石松的妻子一直躲在外地,他们也没有再找她。

5. 陈百高,男,58岁。陈增义,35岁,陈百高的长子。王琴,34岁,陈增义的妻子。陈增雨,陈百高的次子。孟令红,29岁,陈增雨的妻子。他们都是临沂兰山区义堂镇下坡村村民。

陈增义王琴夫妇育有二个女儿,都有正常的生育手续,由于怀疑他们一家出外躲计划生育还想再超生,2005年3月22日晚,计生人员开着几辆昌河车(车牌都掩盖起来)由村干部带着到陈百高家抓他,因没在家没有抓到,晚8点多就又到陈增雨家把他的妻子孟令红和2岁的婴孩一起抓走。得知二儿媳被抓,考虑到2岁的小孙子需要吃奶,当天晚上陈百高就去找他们,要求替换自己的二儿媳,但他们不同意,后来只好把孩子抱了回来。

当时被关的地方,多时6、70人,少时4、50人,男女关在一起,一边是男的,一边是女的,两边各有一个大尿罐,吃饭和上厕所都在屋里,有时还不给水喝(即使喝水也是生水,因此导致好多人得病)、不让吃饭(饭是由家人或亲戚送的,他们不管饭),还要每天交100元钱。被关的人还常常被殴打,让做结扎的人一天不来一天打,两天不来两天打,都是晚上点名去被打的,反正是隔一晚上隔两晚上就打一次。只要结扎的不来他就逮着打,找不着人就打,就这样的,打得你没办法,就是逼着你去找,打的你叫你给家里说,叫家里去找人。

孟令红的遭遇也是同样如此,刚进去时半边脸就被打青了,后来嫌打脸难看就开始用橡皮棍打腰,隔一天打一次,打的苦不堪言,打的身上发青。日子一长,孟令红在里边既受不了殴打虐待,也越来越惦念还在吃奶的孩子,于是就开始寻死寻活往墙上撞头,没办法,在其被关押了12天后的晚上(4月2日),他们才允许换人,由陈百高和陈增雨父子俩顶替。孟令红出来后,被打的在她娘家躺了好几天,疼的还不敢回家,直到现在还腰疼。

因为同一事由,在此之前,4月1日,他们把陈百高的亲家母、王琴的母亲也抓去关了起来。另外,他们还曾经试图跨区域到费县去抓陈百高的女儿陈增香,最后没有得逞。他们还公开说,只要王琴不回来做结扎,四邻八舍的、方圆40米的都抓去。

2005年4月4日,村干部领着计生人员来到家中把王琴抓住,非得逼着她去做结扎,否则不但不放人还要打人,被逼无奈,她不得不和他们去做了结扎(结扎证明还让村里要去了而不给她)。后来当天,被关的三人也放了出来。到此,孟令红被关了12天,陈百高和陈增雨被关了3天,王琴的母亲被关了4天。孟令红还被殴打致伤,陈百高的妻子也因为此事受到惊吓而冠心病复发,打了一个多星期的吊瓶腿才能动。

临沂费县新桥镇胡家庄村张贴的计生标语:杜绝违法生育

6. 曹允亮,男,31岁。赵红芹,31岁,曹允亮的妻子。曹贵发,60多岁,曹允亮的父亲。陈平英,59岁,曹允亮的母亲。曹允志,35岁,曹允亮的大哥。厉宝香,35岁曹允志的妻子。他们都是临沂兰山区义堂镇下坡村村民。

曹允志厉宝香夫妇育有两个女儿,都有正常的生育手续,现又怀孕并躲起来了,当地计生人员可能知道了这事,找不到曹允志厉宝香夫妇,就开始抓他们的亲戚甚至没有关系的人,以逼迫他们回来按计生的要求办。

2005年3月22日晚8点多,当地计生人员开着三辆车(一辆白色昌河车和两辆轿车)闯到曹允亮家抓人,正好他还未回来,就把他的妻子赵红芹抓了去,等他回来后,发现家里敞着门,亮着灯,人却没了,才打听得知是被他们抓去了。

赵红芹在里面并没有挨打,但是看到别人挨打了,用那个橡皮棍打的,都打得哭喊乱叫的大哭。

17天后(4月7日)的上午9点钟左右,计生人员又把曹允亮的母亲陈平英抓去关了起来。同天,赵红芹被放了回来。

当天下午,曹贵发去送饭也被他们扣住。由于他身体不好,关了3天就有病了,他们不得不让村了给拉了回来直接送到了村卫生室,打了2天针后因害怕就躲了起来。

在曹贵发放出打针后,当地计生人员还因同一事在晚上去抓了曹允亮的五姨、舅母、四姨的老公公和碰巧去其四姨的老公公家给猪打针的一个老头,他们都被关了4天,后来交了钱(没有任何收据)才被放了出来(否则不放人),其中,曹允亮的五姨交了5000元,曹允亮的舅母交了6000元,曹允亮的四姨家交了3、4000元,那个给猪打针的老头据说也交了3000元。

陈平英被关押期间曾被他们殴打过一次,是让其趴在地上用橡皮棍打的臀部。直到5月16日,实在抓不到也逼不回曹允志厉宝香夫妇,被关的就剩她一个了,没有办法,就收了400元(没有任何收据)把她放了。陈平英经两地共被关押了39天以上。

7. 孟凡芝,女,50岁。葛绪成,48岁,孟凡芝丈夫的二弟。葛绪丰,38岁,孟凡芝丈夫的三弟。陈**,34岁,葛绪丰的妻子。他们都是临沂兰山区义堂镇下坡村村民。

葛绪丰夫妇育有两个女儿,都有正常的生育手续,平时在外打工。当地计生人员为了迫使葛绪丰的妻子回来做结扎,就开始抓他的亲人。

2005年3月22日晚上8、9点钟,8、9个人来到孟凡芝的家中说计生的让她去大队学习,就把她强拽到车上,拉到义堂计生办去关了起来。

当天晚上被关的就有1、20人。男女老少都在一个屋里,大便小便都在一个屋里,吃饭也在屋里,由于没有地方,白天晚上都在那坐着。这里同样存在打人的现象,多数被关押的人都挨过打,有的甚至四五次被打。通常是在晚上被点名出去受审,边问边打,有时用脚跺,有时用橡皮棍打,其被打者的嚎叫哭泣和身体被击打之声都传到了关押的房间,令这些被关押者天天心惊胆战,被打后的人有的都疼的哭到第二天的中午。他们不给饭吃,还阻止家人送饭,送饭就关起来,都吓得不敢送饭,还常常不给水喝。就是这样,除非最后结扎否则每天还得交100元给他们。这些计生人员每天的工作就是抓押并吓唬和折磨这些被关的人,以迫使他们认为应该被采取计生措施的人来自投就范。

孟凡芝就是由于惊吓被抓进去两天就有病了,发热、大便解不出来,三、四天大便解不出来,实在撑不住了,3月29日,他们才给弄出来给打了针。看一天打两瓶吊针没管用,就叫家里来交了300元(没有理由,没有任何收据)才回了家。回家后继续打两天吊瓶,第二天天刚黑,还发着热,刚拔下吊针连饭也没吃就又被他们抓去关了起来。她说明天还得打吊瓶,他们竟说有病不要紧,我们给你吃药,不打你,你就在那儿坐着。

孟凡芝丈夫的二弟葛绪成也是2005年3月22日被以同样的手法抓起来并与孟凡芝关在一屋,其中参与的有村长、书记、两个妇女主任等一共10个人。在他被关押期间就曾被计生人员提审和用橡皮棍殴打过。

一直到4月5日葛绪丰的妻子被逼无奈被当地计生的做了结扎,孟凡芝和葛绪成才被放了出来,孟凡芝前后被关押了13天,葛绪成被关押了15天。另外,孟凡芝还被勒索了300元。

8. 翟士信,男,33岁,盲人。翟士军,44岁,教师,翟士信的二哥。他们都是临沂兰山区义堂镇尤家村村民。

据翟士信陈述,其二哥翟士军的小姨子因超生了第三胎出去躲计划生育了,2005年4月16日晚上10点多钟,其小姨子所在的朱保镇的计生人员来敲翟士军家的门并不容分说抓着他的头发带上车上就给押走关到了朱保镇的计生办,当时一屋子都是被关的人,男女都有。直到第三天(4月18日)通过教育局和当地的村小学校长的关系才把他给放出来了。翟士军被关押了3天,期间也被殴打过。

由于担心他们再来抓人,翟士军和他的妻子高科珍领着两给孩子都不敢回家,躲了起来。为防家中被盗,托翟士信给他们看家。2005年4月21日晚上10点多钟,计生人员拿着棍子又再次来到翟士军家中,试图抓翟士军和高科珍,屋里屋外搜翻个遍也没有找到才作罢。

9. 王长江,男,35岁。黄宝粉,34岁,王长江的妻子。他们都是临沂沂南县双堠镇仲山前村农民。

王长江黄宝粉夫妇育有两个女儿,都有正常的生育手续。

2005年5月13日早晨7点左右,黄宝粉带着孩子回娘家,刚到约半小时,村干部黄传合领着以黄传平、刘乃东为首的镇计生人员就找到其娘家,叫去计生办做结扎,她不去,他们就把她和孩子推上车,她要回家放钥匙、拿衣服和给丈夫王长江打电话(当时其在江阴打工)都不行,直接拉到了计生办关了起来(当时屋里还关着几个人)。由于孩子哭闹和天冷,黄宝粉就一再要求回家,他们就说必须得交2000元押金才行,一直快到天黑的时候,他们才说看在孩子的面上交500元,最后,她借了邻居的钱交了(没有收据),并写了一个条子按了手印签了名说2天之内做绝育手术才被放了出来。

在当地计生人员的一再强迫下,王长江不得不违心在5月14日从江阴回来并在5月15日做了绝育手术,至今还不能劳动,腰疼不止。

10. 苏永军,男,32岁。杜德红,33岁,苏永军的妻子。他们是临沂沂南县双堠镇营后村农民。

苏永军杜德红夫妇育有两个女儿,都有正常的生育手续。
2005年5月9日晚上7点左右,杜德红正在家看孩子和做家务,6、7个不明身份的人闯进她的家中拖着她就走,惊吓中问他们,他们才说是镇计生办的人,现在要拉她去做结扎。杜德红不去,并说他们这是违法犯罪、强制结扎侵犯人权,但他们仍把她强行塞进车里。杜德红又说自己来了月经,并且感冒,最起码也要找个人来看两个孩子(小的才1岁),但他们根本无动于衷,开车直奔计生服务站,强按手印并强制给她做了结扎。后来得知,领头的是计生办的一个负责人,叫郑法余(音)。

强制结扎给杜德红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腰疼,月经延长了13天。两个孩子也受到了惊吓,小的孩子因为哭的声嘶力竭,喉咙都哭哑了,奶也不吃,大的孩子两顿饭都没吃,也不愿去上学了,一问就哭。

11. 李长芹,女,48岁。齐继成,49岁,李长芹的丈夫。李长梅,36,李长芹的四妹。李长兰,40多岁,李长芹的二妹。他们都是临沂蒙阴县垛庄镇桑园村农民。

李长兰育有两个女孩,都有正常的生育手续。由于她离家在外,当地计生人员就抓她的亲戚以逼迫她回来做结扎。

2005年4月13日夜里12点多,开着两辆车来的12个人(其中还有几个人手里拿着警棍穿着联防队的衣裳)闯进已经熟睡的齐继成李长芹夫妇家中,先把屋里屋外搜个遍,然后叫他们快起快起,并对李长芹说是到村里有一点点事,然后就把你送回来,就这样把她从家中抓了出来,在路上嫌走的慢,还有人不断的用电警棍放电来催促她。上车后凌晨1点左右又来到她四妹李长梅家,撬门进去又把李长梅抓了出来,随后把她们一起拉到计生办关了起来。这时,一共有13人被关,有男有女,都是清明节(4月5日)后陆续抓来的。

当天晚上,计生人员就把她们姐俩叫到另一屋坐在地上审问,一再追问李长兰的下落。后又把她妹妹带走,就剩她和一个20多岁的高胖计生人员,那人把门插上,让她趴在地上,用半米长手腕粗细的橡皮棍抽打她的腰到大腿的地方,一边打还一边说“我不打你不行,当官的非叫打不可”,打了好长时间,第二天臀部都肿紫的不敢走了。

第二天白天,10多个人挨着坐在两排沙发上,不让睡觉,谁睡就打谁。10点来钟吃完亲戚送的饭后又把她们姐俩叫到堂屋把门插上,把门帘拉上,喝令她们趴下,并让用手指头和脚尖支撑起整个身体,他们用3根橡皮棍握在一起打她们的,一边打还一边说“今天要把你的屎打出来”,打的还是腰到大腿的地方。由于瓷砖地面滑,李长芹支撑不住,他们还用脚踢她,几个人踢来踢去。此后还有几次被他们踢打。

关在里边的其他人也常常挨打。4月15日那天把大崖头的魏文胜的妻子刘长花打昏过去了,后来送到医院再也没有见到。

4月16日,不知是不是因为刘长花被打昏的事,计生人员叫李长芹按手印并回家拿2000元钱,第二天上午9点送来。当天后来,李长梅也被放了出来。至此,李长芹和李长梅各被关押了4天。

李长芹第二天并没有去送钱,但因为受到他们的毒打而致伤,一个多月不能干活,常常疼的打滚,后来不得不去蒙阴医院看伤拍片,医生说腰椎错位,拿了些药叫回家养着。

后来,据齐继成说,2005年5月29日晚上9点多种,有7、8个人戴着钢盔,来到他家,他锁着门,家里没人,他们就把大门和屋门砸开,在屋里搜了一遍,然后把他的电话本拿走了。听邻居说,是因为有记者来了,说是他找来的,所以他们来找他。

12. 韩延东,35岁。苏怀英,韩延东的妻子。他们是临沂沂南县双堠镇营后村农民。
韩延东夫妇育有一女一子,都有正常的生育手续。

2005年5月9日,韩延东的妻子苏怀英带着孩子回娘家住下了。5月10日早晨5点左右,一阵狗叫声把他们惊醒,隔着门玻璃往外一看,在院墙外来了十来个不名身份的人,喊着叫着开门,她没有吱声,不长时间他们听着哭叫声就直接闯进来,来到小屋跟前大叫开门,她就是不开门,他们便砸开玻璃强行将门推开,想把她和孩子强行带走去做结扎,她抱着孩子和他们理论说:这是你们安排生的二胎,又跟我们签了不结扎合同。你们违反协议、违反法律。

5月10日早晨5点半钟韩延东在刘克东家接到一个电话,说其妻子在娘家被包围了,便骑车带着刘克东去看个究竟,十几分钟后到了岳父家,看见院子里站满二三十人,原来其他几路人员搜查亲戚家,没找着人都来到了其岳父家。韩延东直接来到小屋门口,看见其妻子抱着孩子被吓得哇哇大哭,便非常气愤地说:我生育二胎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我社会抚养费交上了,避孕选择放环,话刚说完。他们个人直接冲上来强行逮他,他就和他们扭打在一起。他们人多对其拳打脚踢的,情急之下他顺手拿起墙根的镢头自卫,在打斗中他们其中一个破头,其他人就都吓的仓皇而逃,由于他们人员太多院墙门口太小,无法及时逃走,多数翻墙而逃。接着韩延东用电话打了110报警,过了半小时后,双堠派出所民警才到,到了之后没问任何情况就把他扭住胳膊推上了车。6点半左右他被拉到双堠派出所,一直到下午6点才草草做了笔录,当天晚上十一点多钟把他带到县公安局,未经调查取证也没任何处罚通知,他们就直接拘押了他。

沂南县公安局对韩延东的公安行政处罚书

第二天5月10日早晨9点左右,韩延东的父亲和委托律师来拘留所看望他,并决定向沂南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沂南县公安局对韩延东的不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沂南县政府已经受理但到现在还没有答复。5月25日,韩延东在被行政拘留15天后放了出来。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只是走访了临沂市的三县一区的部分村镇,还有一些被侵害者由于恐惧而不敢接受我们的调查(如费县探沂镇石行村有三户被打的,其中一个还在住院),一些被侵害者也由于一时找不到而没有调查到。

临沂沂南县双堠镇上张贴的计生标语:一孩放环 二孩结扎

以上的案例只是临沂市暴力计生事件的冰山一角,有些传闻更为恶劣和严重,所见所闻令我们十分震惊、忧虑和气愤!

经过我们对部分地区的调查了解,可以确认,山东省临沂市近几个月来所发生的大规模的、涉及人口数以千计的、主要发生在广大农村的暴力计生行为是由临沂市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行动的,他们为了对超生怀孕的实行强制堕胎、对已育有两个孩子的实行强制结扎,不惜践踏宪法和触犯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施行株连政策和制造恐怖气氛,通过违法侵入公民住宅、违法拘押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酷刑逼供、虐待和生理心理折磨、人格侮辱、敲诈勒索、剥夺公民的节育选择权以及对计生法律法规的非法解释和篡改欺骗等等手段以图实现他们所谓的计生目标。临沂市各级政府在此事上的所作所为及其后果传播已使得当地风声鹤唳,它不仅严重败坏了法律的权威,侵犯了公民的神圣权利,动摇了当地政府的合法性及其信用,也丧失了基本的人性和道德准则。

我们认为,临沂市各级政府凡此种种天怒人怨的恶行已事实上在当地造成了大范围的人道灾难。为维护基本的人道和公民权利,我们特此呼吁:

1 中国公民关注和声讨临沂市各级政府的违宪违法违规的暴力计生行为,声援和支持当地公民的有关维权行动;

2 国务院应立即制止临沂市的有关违法行为,以阻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并追究有关官员的行政责任;

3 全国人大应组织专门的调查组,到临沂市实地检查计划生育法律的执行情况及其公民权利的保障状况;

4 有关地方法院应受理有关公民的维权诉讼并公正判决,以切实落实和保障公民权利,最高法院应对此类案件保持高度关注。

《公民维权网》
2005年6月10日

附:有关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怠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怠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6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应当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倡已生育过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7 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知情同意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施术人员应当向受术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受术者或者其亲属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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