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冯正虎:归国创业蒙冤状告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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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7日讯】(大纪元记者张本真报导)冯正虎留日归国创业遭受冤狱的事件在《中华传媒网》、《人民网》、《中国网》、《东方网》等国内网站登载后,引起海内外各界人士的关注。2004年7月开始海外的《博讯》、《看中国》、《大纪元》、《民主论坛》、《大参考》等网站也相继报导,并连载冯正虎《炼狱》一书的部分章节,香港《前哨》2005年7月号也发表了美国华人专栏作家周义澄博士撰写的长文《“海归”冯正虎状告沪新闻出版局》,在海外华人中引起极大震惊。在日华人及留学生,亦很关注这个不可思议的冤案。作者出版销售一本没有政治内容的经济类工具书,居然会在上海遭受三年牢狱之灾,这是什么世道?但在中国大陆却是一个真实的凄惨故事。

近日记者在东京就读者关注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回到日本的冯正虎先生。


中国是我们大家的祖国,不是中共的

记者:您满腔热情回国创业,却遭受牢狱之灾,经历了中国最黑暗的一面,当然也承受了人生的最大考验。中共一直对外的宣传,给人感觉非常欢迎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服务,而您回国创业遭受三年冤狱和财产损失,您现在如何看待自己当年的决定?

冯正虎:是的,一个地方出版局小小的一张批复就能轻易地剥夺我按照宪法应该享有的出版权利及《著者权法》规定的著作人的权利,让我付出72万元的学费,另加三年的铁窗岁月。

我出狱后已是一贫如洗,没有工作,连社会医疗保险也没有,只好靠上帝保佑我的身体健康,并依靠亲友资助。但是,这个人为的灾难对我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还不是主要,对我周围亲友的心理伤害却是主要的、持续的,让人感受在恐惧中生活。

我刚出狱后的有一天,我与妻子一起去上海的四川路购物,商业街的行人很拥挤,一不注意被挤散了,我也只顾往前走,妻子突然发现我人不在,顿时一阵恐惧感,以为我又被有关部门的人绑架走了,紧张得忘了手中的手机,急得往回找,过了一会才醒悟过来,拨通我的手机,才明白是一场虚惊。

四年前的一幕已让她刻骨铭心,自己的丈夫早上好好地去公司上班,晚上就再也无法回家,是被有关部门的人“合法”绑架走,一等就是三年,幸好还是从地狱里活着出来。经历这种恐怖的每一个个人、家庭一定会心有余悸,目睹耳闻这种恐怖的亲友同学也会心有余悸,回国发展得很好的朋友同学也在考虑撤退,他们恐惧不知道哪一天我的灾难也会落在他们自己的身上。

我在狱中时,我妻子告诉我,她最大的悔恨就是同意我回国创业,如果当初不回国,凭我们的能力完全可以在国外过个平平安安的小康生活,不至于遭受这场人祸。大多数老百姓(包括很多海外留学回国者)与我妻子一样,都是一些普普通通的善良的人,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迫害后,是没有力量,也不想去抗争的,只好埋怨自己,自认倒霉。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惹不起,总躲得起吧。

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欢迎海外留学人员回国是真诚的,因为海外留学人员会给他们带来投资资金、新技术、丰富的海外人脉关系及资金源,是有利可图的好事。而且,为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尽量提供各项优惠条件也是一个事实,我创办的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留学回国人员企业2000年10月24至28日应邀参加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展示就是一个实例。

当时受邀请的留学人员企业只有13家,日本留学人员企业是3家。在第二届上海国际工业博览会期间,新闻媒体一致把留学人员企业创业区誉为“工博会”的亮点,提出了“筑巢引凤”到“以凤引凤 ”的吸引人才措施,也就是把创造良好的环境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措施,提升为以留学回国人员的创业示范与实际成果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但是,仅相隔15天,在同一个城市里,因为同一本电子出版物,却发生了另一种截然不同的命运。

我的冤案事件,使上海政府苦心经营的成果瞬间被摧毁,对国内外放出一个什么信号?杀一儆百,阻止了将要飞回国的凤,也使已扎营安居的凤心有余悸,寻机逃生。

在一个没有法制的地区,政府机构及其官员可以随意许诺,给您优惠政策或特权,让您一夜暴富,也会以法律的名义剥夺您的财产,还要把您送进大牢,搞实业的人当然怕,他们几乎在与黑社会的流氓打交道,没有一点安全感。

但是,我经历了炼狱,仍不改初衷。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服务不是由中共欢迎不欢迎而决定的,中国是我们大家的祖国,不是中共一家的,在祖国的土地上我们有权利去发展自己的事业,而且改造不公正社会的创业环境也是我们的责任。

“海归者”不是特殊的中国人,一旦他回到中国创业,就与所有的国内中国人一样受制于这个法制尚不健全的体制,有同样的机会与遭遇。当然,留学人员学成后是否要回国服务,还是留在海外发展,每个人的情况及风险承受力都不同,自己都会做出选择的。

记者:2000年12月您刚被拘留于上海市看守所时,作为铁笼中的囚徒,每天要承受心理与肉体的折磨,但是您坚持写完入狱之初的第一篇万言书《谁之罪—留日学者冯正虎的狱中自白》。

虽然您自身处于危难之中,仍以平和心态,真诚地向中国政府提出了一个“囚犯”的诤言,希望中国、尤其上海市更加文明、民主、富强。但很遗憾,您的万言书是在您出狱后才见天日,相反的是中共的这些专政机构加重了对您的处罚。

根据您的亲身经历,您当时对中国政府吸引海外留学人员的做法有何提议?

冯正虎:进谏是我的责任,听不听是执政者的权利。

无论今天是中共执政,或者明天是其他政党执政,我都会向他们进谏有利于国家发展的提议,而不是去迎合他们的私利,也不必计较个人的遭遇。

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其实是人才之间的竞争。海外人才最重要的一大部分是海外留学人员,这是派出国与所在国争夺的人才资源。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提高中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国策。

国内有的地区经济政策优惠,创业机会甚广,但生存环境不稳定,不安全,公民的基本权利也难以保障,谁敢栖身创业,长留此地。

以物质利益优惠的政策来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只是下策,只有营造一个适应创新的宽容环境才是上策。一般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均有专长、技术或资金,工作能力亦很强,只要有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他(她)们就能发挥才华,创造财富,在体现个人价值过程中,也为国家和所在地区的发展作了贡献。

留学人员有优点,爱国爱家乡,法制观念强,有专长、技术、海外关系,熟悉海外发达国家的技术、产品与管理经验,是海外对华投资的先导与示范。留学人员也有弱点,仅仅基于对中国宪法及其法律的了解而行事,对政府部门的规章了解很浅,对行政管理部门的“黑箱操作”更是不了解。

因此,在创业的过程中容易犯规操作,尤其发达国家的中国留学人员长期在政策稳定、自由创业的环境中生活与工作所形成的价值观念、工作行为准则,不一定适应中国或地方的政府管理体制。这些海外留学人员满腔热情回国创业,但自卫能力、防范意识很差,容易犯自由主义的错误。

因此,需要当地政府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一个自由创业的宽松环境,发挥特长、取长补短、珍惜人才、热情指导、允许创新、宽容犯规。这种宽容精神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对外部门具备,而是所有的行政部门都应该具备的,一个良好的投资与创业环境是所有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杀凤容易,引凤难,一个行政部门的工作失误,就会破坏整个大局。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就应当有坐牢的心理及体力准备

记者:您对现在海外的留学人员有何忠告?

冯正虎:中国是一个法制尚未健全的国家,虽然有很大的事业机会,但也是一个高风险的发展之地。

海外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就应当有坐牢的心理及体力准备,至少要有能承受各种冤屈的思想准备,当然您也有可能一辈子也不会碰到这类倒霉事,但谨慎是必要的,有备无患。不要只看到很有诱惑的优惠政策与经济待遇,而忘记了安全。人身安全第一,发财当官第二。

所以,海外的留学人员回国发展必须要重视国内的法治环境,至少要关注您打算去发展的地区的法治环境,一个主要标准就是司法是否公正,您可以调查一下周围是否有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存在,如果有,或许您也会有一天遭遇到,您辛辛苦苦积累的资产会在瞬间被剥夺,经济上的优惠政策又有什么用,谁也救不了您。

当然,一个敢于纠正司法不公正的地方,您更应该去发展,因为在这里法律是真实的、得到法官、政府官员及所有的公民认同,您的人身安全与财产也会得到最终的保障。

当然,海外的留学人员回国到学校、公司里去就职风险会很小点,最多是受委屈,发展不顺,换个地方或返回国外重新起步,至少不会有牢狱之灾。但是,自己在国内投资创业就要谨慎了。

至于那些立志回国从政的海外华人及留学人员就不必顾虑了。其实,他们的风险是最小的,能预料的事就不是风险了。

中国经历二十几年经济改革,民风已变,是轻意识形态,重经济利益。互联网的自由交流不仅使个人有了主见,还使共同的个人主见汇成一种独立的舆论力量。而且,坐牢对于从事政治活动的人如同企业投资一样,也是他们估算中的风险,没有什么大惊小怪、可以叫苦连天,是他们为自己的理念与目标必须支付的代价。他们比起同样遭受冤狱的其他人要幸运得多,当他们坐牢时没有人会把他看作真正的罪犯,相反的还被誉为英雄,还会受到其他犯人的敬重,还有海外媒体及他们的团体不断为他们的不幸呼吁、奔走,经济上帮助他们,幸运的话还可以保外就医到美国。

在中国,因政见不同而坐牢的人会愈来愈少,就像刘晓波先生坐在家里写批评中共的文章,倡导民主与自由,谁也不敢随意定罪抓他去坐牢,都要忌讳这个司法程序与公众的舆论,毕竟中国的社会是在进步了。

当然,您连口头恐吓或者警察找您谈谈、您的几个邮箱被病毒攻击一下都受不了,那么您最好不要选择做中国的持不同政见者,更不要立志回国从政,还是留在海外的自由世界里,海阔天空地聊给自己听为好,可以言论自由得没有感觉,就像水与空气一样平常,您只要肚子饱了什么话都可以说。

归还原本就属于公民的权利

记者:您主编的电子出版物《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1年版)》日本版/中文版,没有涉及政治内容,是一本有益于中日经济交流与合作的书。以中国的现状来看,公民或者其他单位需要公开出版图书(包括电子出版物)时,不是直接向新闻出版局申请批准或签订出版合同,而是均向有执业资格的国家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申请,并签订出版合同。那么,该书中文版《上海日资企业要览(2001年版)》是由国内的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应该是一本合法的好书,当时怎么也成了禁书?

冯正虎:根据中国国务院的出版法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出版社,是具有经营公开出版物的专项资质,也就是国家主管部门授予出版社可以公开出版图书(包括电子出版物)的权力,通俗地说,是有发放书号的权力。

对于公开出版物(也就是有书刊号的出版物),公民尚未直接实行出版自由的权利,而是通过政府许可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来间接分享出版自由的权利。

但是,在官僚机构霸道的社会中,把一本好书变成禁书,不需要理由,也不要法律法规依据,只要写一张小小的批复或者一句话,就可以随意收回恩准给出版社的特权,同时也侵犯了公民仅剩半截子的出版自由权利。

这个现象在中国很普遍,久而久之,公民们忘记了出版自由的权利,官僚机构也习惯于垄断公民、法人的出版权利,大多数人都认同一个违宪违法的“潜规则”:新闻出版局没有批准出版的书刊是不合法的。

在国际社会上为了便于书刊管理的书刊号,在中国却异化成权力象征的有价物,还会出现买卖书号的交易。所以,不管内容怎样,只要新闻出版局不同意出版发行的书都会成了禁书。

记者:海外的人一般都认为,中国是一个没有出版自由的国家。中国的公民是否有出版自由?

冯正虎:中国宪法已表明,国家保障人权。

现在,应该是清源正本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是保障公民出版自由权利的一部具体法律。

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公民的出版自由,但是行政部门却在随意侵犯个人、单位的出版权利。

新闻出版局应该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是政府有关新闻出版方面的管理部门,有建议权,管理权、督促权、处罚权、但它不应该是新闻出版专卖局,可以垄断新闻出版业务。新闻出版局没有批准著作权人或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社是否可以出版哪些出版物的权力,也没有许可著作权人或国家批准设立的出版社对自己出版物是否可以发行的权力,现在新闻出版局持有的这些权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非法行政行为。

而且,没有发行权的出版自由是虚假的。出版社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均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得以保障。而且,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指出,“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评判一部出版物是否合法的标准应当是法律,而不应该是依据新闻出版局的主观“鉴定”或“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会因人因地而异,其结果导致冤案层出不穷,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禁而不止。

其实,在中国已有一条统一的法规标准,即《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只要作品的内容不违背《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禁止条款,作者就可以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每部出版物都是合法的。无论著作权人自己印制的作品,还是没有书刊号的作品,都可以公开发行,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享有著作的收益权,但有了收入一定要照章纳税。

主管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必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法律的制约,归还原本就属于公民的权利。

当然在美国、日本等民主国家里公民的出版自由权利比中国更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版反对执政党、政府的书,没有谁敢违宪去追究作者或禁止出版这类书,执政党与政府也没有把这当一回事,读者可以自由选择阅读支持或反对执政党、政府的书,并发表自己的意见,与中国相比,他们更不会轻易受到鼓动﹔在舆论和出版自由的社会里,公民更加理智与冷静。

一切卑鄙的勾当都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

记者:中国大陆常会有人以为宪法上的权利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这也是中共一直希望造成的印象。中国的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条款都写得很好,不亚于法制健全的美国、日本等先进国家的宪法,但为什么没有认真贯彻?

冯正虎:中国是一个“法律倒置”的观念盛行的社会,行政部门的批复,甚至政府官员没有法律依据的个人讲话,都会高于法律,成为“上位法”,久而久之人们也习惯了,法律搁在天上,遗忘了,“潜规则”却成了人们普遍遵守的“法律”,有人真的要出来依法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时,行政部门某些官员反而会追究他违法,司法部门的某些法官也会判他有罪,连一些专家都会认为行政部门的批复是“上位法”,这是一个普遍存在又被默认的“违宪违法”现象。

侵犯公民出版自由的上海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渐渐改变这个“法律倒置”的观念,使行政机关在宪法法律的制约下行政,限制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

由这种“法律倒置”观念支配的政治体制不仅使地方政府无法无天,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也威胁到国家法制的统一、中央政府的权威,使国家始终处于不稳定中,有分裂的倾向。

现在的地方割据不再表现为武装割据,而是法制割据,法院成为地方政府的附庸,一切卑鄙的勾当都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而宪法与法律却被虚化了。

因此,中共总书记胡锦涛一上台的第一招就是全民学习宪法,力图树立宪法的权威,以依宪治国来制止地方的分割、统一国家法制。

2004年12月初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付主任李飞也在官方《人民网》的强国论坛上向全国人民呼吁公民可以检举违宪违法的法规。同时,国内的公民维权运动开始兴起,公民在争取与捍卫自己的宪法权利过程中,树立了宪法与法律的权威,迫使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依法行政,也促进整个社会开始纠正“法律倒置”观念。


记者:中国律师中已有越来越多的人已经站出来了,张思之、高智晟、莫少平、浦志强、魏汝久、李建强、李和平、朱久虎、滕彪、杨绍纲、郭国汀等均十分勇敢杰出。若整个法律界都站出来,这个时代就会大不一样。您状告上海新闻出版局的行政申诉的最新进展如何?您对前景如何期待?

冯正虎:在国内民告官,原告都会认真对待每一场诉讼,因为您的对手是强大的政府机关,但原告也不必认真计较诉讼的胜败,您想想法官的工资都是政府发的,您要法官公正多难,更不该以对方的错误来气坏自己的身体,还要再接再厉。

所以,我把我的刑事申诉、行政诉讼全当做公益事业来做,既然是公益事业就不必急功近利,心平气和地去斗法。

目前,民告官的结果是令人悲哀的,很少有胜诉的,但它的过程是令人鼓舞的,把违宪违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官僚押到被告席上、让行政机关及其官僚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受到审判与谴责,让法官的徇私枉法也曝光。

在互联网时代,法官已没有能力可以向公众和其他权力机关隐瞒任何一场司法审判,公民已有能力向不信任的法院索回最终的审判权。

官僚与法官可以相互勾结,仗势欺民,用一张判决书可以把无罪的人送进大牢,抵赖受到侵害的当事人的经济赔偿,但是他们也当即就被钉在违法的耻辱柱上,不仅仅受到良心的拷打,还要受到不知何时会来到的司法追究的恐惧。

司法权力的滥用,势必导致法院的威信扫地,神圣的司法判决书已贬值,还不如行政长官的一张批条,人民当然对法院、监狱都失去敬畏的感觉,反而被法院定罪的人成了英雄,败诉的律师却是大赢家。

在如此荒诞的背景下,当然会出现中国律师浦志强先生所指出的当代中国司法环境下最为尴尬的现实:律师以败绩扬名天下。

北京的张思之先生以零胜诉率而被法学专家萧瀚先生推崇为全世界“最伟大的律师”,莫少平律师也正在以屡战屡败的业绩成就自己事业的辉煌。上海的一些的大律师也是如此。

我行政诉讼的一审庭审是简短而且高效的,一个小时多点的时间,其间还休庭了20分钟,随后就当庭宣布我败诉,一审也就草草走过场。

二审就像搞笑一样,原来已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通知2005年1月27日开庭审理,但在开庭的前一天我接到法官的电话通知,被告上海新闻出版局要求延期开庭,理由是被告代理人出差没有回来,时隔一个月又接到法院通知,2005年2月28日上午9:00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谈话,法院也就省去了公开庭审的麻烦。

谈话后三天,就邮寄出一份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避而不谈我上诉状里提出的原审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审判不公正的实体问题,被告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也没有在法律规定时限里对我的诉状作出辩驳,而是索性剥夺我的诉权,连做做样子的司法程序公正也不要了。

这份裁定书很幽默,真是难得糊涂,错得令您哭笑不得。

这份裁定书的判决内容:

(1)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
(2)驳回我的诉讼﹔
(3)退回我的二次诉讼费。

帮我打了原审法院一大板,拿回了诉讼费,不让我吃亏,但也给我一大棒,剥夺我的诉权,企图不让我讲道理。

法官故意在裁定书中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其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就以我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剥夺我的诉权。

其实这个很简单的司法程序问题,在立案时被依法审查通过。现在理输了,就可以不遵守游戏规则,让下级法院背黑锅。这些起码的立案程序与法律条文,原审法官不会不懂吧?

起诉期限的有效时间 = 二年起诉期限 + 三年在监狱里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时期 - 四年四个月(2000年6月20日接到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批复至2004年10月20日提出行政起诉)。

经加减计算,起诉期限的有效时间还有八个月,我的起诉根本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所以,我在提交的《行政申诉状》里也幽默一句:应当提醒的,申诉人冯正虎不是在监狱里从事狱警工作,而是度过三年囚徒的岁月。

真是贻笑天下,中国的坐牢不是自由罚,而是与监狱外一样自由。他们搞笑,我还是很认真地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申诉。我希望,上海的当政者应该是明智的,不会愚弄自己。

最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通知我,状告上海新闻出版局行政申诉案已于2005年7月5日立案复查。

我的刑事申诉案于2005年2月5日也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复查,已经半年多了,或许还要遥遥无期,因为纠正冤案效率极低、制造冤案效率极高也是我们的国情。我正在期待着迟到的司法公正。

狱中最痛苦的体验是精神折磨

记者:冤狱中最痛苦的体验是什么?

冯正虎:在大墙外的人看来,遭受狱警或其他犯人的肉体虐待,甚至致残是最痛苦的,血淋淋的事实会对目睹者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并激起满腔愤慨。但是,对于冤枉或因信仰、政见不同而入狱的人来说,他们始终会坚守自己无罪的信念,并以死的决心坐牢,所以肉体的折磨已不是最大的痛苦,有时是常人所无法理解的,处于绝境中的人是根本不惧怕狱警的虐待,而是平静地向这些肉体折磨直面迎去,或许此时肉体痛苦反而成了减轻心死痛苦的药,在残忍的肉体折磨中不屈服、不反抗,甚至会没有怨恨地、微笑地宽恕对您施暴的人,您反而会感受到精神升华的快感,看到自己的力量,更坚定自己的信念,让将要死去的心复活。

我在监狱的“严管室”里受到虐待出来后,对人的生命有了更深的感悟,我在给妻子的信中写道:“这里一切如常,即使有冥冥中注定的苦难,我还是能忍受的,勿念。人的生命是很顽强的,只要不是自杀或谋杀,她能承受一切折磨,即便是死,也不是一瞬间的,而是要经历一个悲壮的过程,这是我的体会。”

其实,在狱中一些年长的、有阅历的狱警对犯人还是比较好的,尤其不会自找麻烦,去用肉体虐待的方式去迫使这些受冤枉或坚守自己信仰的犯人认罪,而是和平相处,您做您的犯人,他做他的警察,您只要遵守监规、平安无事,他就做好了这份狱警工作,改造您的思想不是他的分内工作,而且实际上也不可能,何况法律上也没有要求您必须认罪,相反的您有申诉权利,也就是可以不认罪,把您关到牢里剥夺人身自由已经是得到法定的惩罚,思想问题是您自己的事,不服判决,您就与法院斗,监狱应该做好自己的分内工作:看好犯人,刑满释放。

当然,狱警也可以做通犯人的思想工作,让不认罪的犯人认罪,这样这个犯人在服刑期中日子可以好过些,还可以减刑,警察也因工作有成绩可以嘉奖提级,这是皆大欢喜的好事。

但是,要通过虐待的手法去达到迫使犯人认罪的目的是最愚蠢的,在现代的法律社会里不可取的,现在犯人的维权意识也很强,殴打犯人的事件,若被犯人及其家属举报成功,狱警就要受处分、不要说发生犯人被致残致死的事件,对这些狱警的处罚是一个时间迟早的问题,因为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例,到时也没有人会代他们去坐牢。

一些年长的、有阅历的狱警就比较懂法,不会为了这些分外的成绩,而去冒丢掉饭碗、甚至还会坐牢的风险。只有个别年轻的、没有阅历的狱警还会犯傻,还会在这些卑贱的、像奴隶一样的囚徒面前领略奴隶主的风光,结果大多数是害了自己的前程。因为中国的法律也不容许,而且中国的监狱近几年也进步很大。

我在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也进过二次“严管室”,受到56天的虐待,我出了“严管室”就写了万言书投放到监狱长信箱,并誊抄一份直接交给虐待我的本监区领导,我准备再次遭受虐待,以死求生。

我向他们阐述中国的法律与我的信念,最后向他们提出五项改变犯人处境的请求,其中第一项就是要求废除对犯人的虐待。

一个月后楼下的犯人传来消息,“严管室”里老虎凳搬走了、其他虐待的措施也被取消了。而且,我的服刑处境也得到改善。所以,我出狱后放弃了对这些虐待犯人的狱警予以法律追究的权利,而且还称赞上海市提篮桥监狱的进步,当我看到他们在改错、在向人类文明方向的一点点进步,我都会感到欣慰,愿意好了伤疤忘了痛。

在狱中最痛苦的体验还是精神折磨,每天每小时每分钟每秒钟都要承受侮辱,您被强迫刺上“罪犯”的烙印,从您的穿着到行为规范都要求与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贩毒走私、贪污盗窃等所有真正的罪犯一样,只有在自己思想上仍坚守着无罪的信念。

所以,监狱对一个无罪入狱的人来说就是地狱,他如果在精神上无法承受这种侮辱,就无法活下去。

而且,更刻骨铭心的是,用亲情来折磨您,人类中最珍贵的感情,有时最具有杀伤力,使您要么背弃自己的信念,要么背上一个自私无情的恶名,这一残忍的两难选择是最痛苦的。


记者:如何才能避免这类冤狱事件重复发生?您认为怎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冯正虎:在法律时代,背叛正义所需的已不再是暴力,而是技巧。

这类技巧无非两种,一是曲解法律,二是玩弄证据。权力机构不受制约,法律就会成为权力者掌中的玩物。没有忠于法律的信念,司法程序形式上的公正只是华而不实的装饰品。只需要有偏记、偏写、偏听的技巧,也可称“一半原理”,就能轻而易举地制造一个冤假错案。

在审讯时,记录一半供述﹔在写起诉书时,拼凑一半证据﹔在一审时,偏听公诉人的这一半,忽视被告人的那一半﹔在二审时,偏听一审判决的这一半,不听上诉人的那一半。被告人有辩解、上诉、申诉的权利,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不记、不写、不听,其结果偏听则暗,冤假错案就定局。不公正的司法审判使当事人蒙受冤屈、沦落牢狱,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使法院失去公信力。

因此,司法公正是避免这类冤狱事件重复发生的唯一保障。

如果法官的审判偏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他就会偏信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或鉴定报告,照单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使法院实际上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

在法律社会里,法院没有负起最具权威的独立司法审判机关的责任,就会沦落为地方行政部门非法行政或豪富不正当敛财的帮凶,致使国家的统一法制分崩离析,亵渎法院的尊严,诋毁法律的权威,社会正义与司法公正肯定难以实现。

实现司法公正首先要靠法官。在有法律的社会里,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在他主编的《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一书中写道,“法院是最讲理,最讲公正的地方”。是的,因为在这个地方,有尊重法律、兼听则明的法官,是他们主持公道,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

但是,如果法官的素质低下,甚至背叛法律,这个地方还会讲理与公正吗?

因此,社会学创始人爱尔里希有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正义最终的保障。”

法官的职业是神圣的,法官必须对社会公正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在西方民主社会里法官审判时也会受到强权的压力,但是既然您是选择法官这个职业,您必须坚守法官的操守,为忠于法律奉献,否则您可以选择其他职业。

同时,国家要从立法上、财政上保障法官的薪水与职位不受地方政府支配,以及人身安全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致使法官真正能独立行使司法权,让法院真正能成为司法公正的最后保障。

同时,还必须完善公民参与司法的陪审员制度,以及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直接审查弹劾,以至将来直接由全国公民审查弹劾的法律制度,防止法官官僚化,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

第二要靠人民代表。司法公正首先需要立法者制定良法,其次又需要有法定授权的人去监督法官司法、行政官员执法,对严重违法的法官、行政官员提起弹劾。

这个责任人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就是国外所称的议员。

国家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通过的,法规是省直辖市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定通过的,也就是这两级人民代表对中国的司法公正也负有直接的责任。

人民代表理应是中国的政治家,但我们这些政治家却是业余兼职的,连个履行人民代表职责的办公室及经费也没有,怎么有时间与精力去顾及国事,结果使官僚独断专行、法官随意立法,受到冤屈的公民直接上访中央、地方的党政机关,而不是去找自己选区的人民代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谁也不怕谁,社会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局面。

这是中国政治家的失职,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家的缺位。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就是要让数万名中国政治家的生活工作有保障,并负起责任,致力于国事,保证社会公正与和谐。中

国这么庞大的官僚队伍,只要裁减数万名官僚,就可以把俸禄与办公室让给人民代表,而且,热衷于竞选参政并愿为公众利益奔跑呐喊的官僚也可以改行做专职的人民代表。

第三要靠律师。律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以帮人打官司为职业,因此他有能力与时间关注社会不公正的问题,帮助受害者通过司法公正来纠正社会不公正的现象。

他是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维护者。虽然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但律师的角色不同,在刑事诉讼中他是与检察官对抗的,在行政诉讼中他是与政府官员对抗的,在申诉中他又是与错判的法官对抗的,总之他的角色就是与国家机关对抗,在这种对抗之中辨明是非,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公民的权利,促使司法公正。

其实,在许多民事诉讼中,律师也无法回避与国家机关的对抗,因为很多被告或原告单位是国有单位或者由国家机关为背景的单位。

律师敬畏法律,而不畏惧国家机关,如果畏惧国家机关,就无法胜任律师这个职业。中国律师虽然是一个有风险的职业,很多律师为了维护司法公正自己却被陷害入狱了,但它依然是一个令人羡慕、前景看好的职业,惟法独尊、为民犯上的律师大量涌现。

中国处于转型时期,有风险,也有机会,现在是出名律师、大律师的时代。

第四要靠当事人。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应该站出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遭受司法不公正,更不应该保持沉默,要向公众诉述,依法申诉到底。对于个人来说,每个最大的冤案都会成为历史,当事人巳承受了司法不公正的恶果,即使平反,也无法弥补冤狱所造成的伤害,甚至死去的人也不会复活。

但是,对于社会来说,每个冤案的存在仍然表明法律的权威遭受亵渎,法院失去公信力,历史的悲剧还会重演。

所以,当事人及其亲友一定要百折不挠地申诉到底,以个案来促进中国的司法公正及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通过启动司法的审判监督程序,恢复宪法法律的尊严,迫使国家保障人权。

让公众评判本案,辨明是非,树立依法行政、尊重人权、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观念。每个人都自觉地去争取与捍卫自己的公民权利,就会得到律师的法律援助,就会让人民代表知道制定的法律是否是良法、谁在违宪违法,也促使法官司法公正,并纠正错案,对违法行政的官员也是一个强有力的制约,这样才能保证侵犯人权的冤案不再发生。

最后要靠舆论监督。人民代表立法、法官司法、行政官员执法都必须处于舆论的监督下,迫使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以宪治国,敬业勤勉。揭露与谴责侵犯人权的案例、督促司法公正是新闻媒体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

当然,有些报刊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怕得罪官方,愿苟且偷生,放弃舆论监督的责任。

但是,这不会影响舆论监督的力量,因为网络媒体的崛起已经取代了平面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中国已经有1亿多网民,没有哪家报刊拥有那么大的读者群,没有一个强大的权力机构有财力与技术可以完全控制互联网上的新闻出版自由。

而且,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平面新闻媒体也已追随网络新闻媒体的报导,这样形成的舆论力量是无比巨大的。当今,知识分子也是权力在手,只要他(她)与互联网一联手,他(她)就会与政务官、官僚、人民代表、新闻媒体具有同等的权力,可以挺起腰板儿做人,为民伸张正义。

中国法学界的学者专家已对中国司法公正的监督发挥作用,例如贺卫方、范亚峰、王怡、李柏光等教授专家就是这样做的。

记者:您出狱后在争取与捍卫公民宪法权利方面的努力已受到重视,正在有成效地进展。而且,更重要的是,您没有被灾难的困苦所摧毁,没有被坐牢的恐惧所吓住,以实践行动去捍卫自己的权利,在受灾的土地上重建起美好的家园。

我们祝贺您的新著《中国日系企业要览(2005年版)》日文版在日本出版发行。这本曾让您一贫如洗、坐牢三年的书,却给中日交流的机构及人士带来最大的便利与益处。

冯正虎:谢谢读者的支持,在此感谢所有关心我的人。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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