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美国几种常见的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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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0日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公司来到美国从事商业活动,谋求发展。然而,在美国开展商业运作通常都需要设立一个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公司的运作受到许多美国法律的制约, 包括公司法和劳动法,外国人在美国经营还必须在很多方面受到美国移民法的制约。对于这些法律从开展商业运作之前就有所了解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以下先对某些不同公司的形式做一个简单介绍,供大家参考。

美国的公司有多种形式,最常见的为C公司(C Corp), S 公司(S Corp), 和LLC,即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或 LLC)。以上各公司形式从不同程度上都对其投资者提供了有限责任的保护,即投资者的责任不超出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但在其他方面这些公司形式却各有特点。在设立公司之前应当对不同的公司形式有所了解,尤其是他们的长处和短处,从而选择最适合自己需要的公司形式。

C 公司是最常见,大家最熟悉的公司形式。C公司由股东拥有,股东选出公司的最高管理层为公司董事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通常是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C公司的主要优点包括公司的存续不受股东死亡或更换的影响,公司的所有权的转让可以较容易地通过股权的出售和转让得以实现,公司可以通过出售股权进行筹资,C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集中管理体制也常常作为此公司形式的一个优点。C公司的主要缺点是双重税收,即公司的利润先作为公司的收入进行纳税,然后在分配给股东时又作为股东的收入再次纳税。

S公司从严格的角度来讲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式,而是符合条件的C公司选择的一种纳税形式。一旦做出此选择,S公司的收入可以不缴公司所得税而直接作为股东个人收入(pass through)纳税,类似合伙制的纳税方式。S公司具有C公司的优点,但S公司有某些特别要求,如公司股东不得超过100名,并且不得有外国股东等。由于这些局限,外国投资者来美国经营往往无法采用此形式。

LLC(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是一种较新的公司形式,它既有C公司某些特点,又有合伙制的某些特点。它可以享受C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及合伙制的税收待遇。 LLC的投资者被成为“成员,”LLC是由成员(Member)或成员指定的“经理”(Manager)来进行管理,成员之间签订的有关LLC管理的协议称为“操作协议”(Operating Agreement),LLC不对公司的收入纳税,而是由公司的成员根据其在公司盈利和亏损的比例进行个人收入纳税,LLC的管理与C公司比较相对较灵活,对中小公司比较适用。与S公司不同,LLC的成员可以是美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但LLC也有自己的局限性,如公司的形式常不适合上市筹资的需求。另外,由于LLC在美国是一个较新的公司形式,有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公司运作的难度。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公司形式的简单介绍,到美国来投资经营的公司和个人可以对上述介绍的不同公司形式的特点和自己的需求进行比较,并咨询律师以选择适当的公司形式进行经营活动。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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